2025年4月8日 星期二
  • 索 引 号:011336909/2018-01008
  • 文  号:咸政发〔2018〕13号
  • 发文单位:咸宁市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
  • 有 效 性:失效
  • 发布日期:2018年08月07日
  • 发文日期:2018年07月18日
  • 名  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扶持力度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扶持力度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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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咸政发〔2018〕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我市民营经济在打造全省特色产业增长极中的作用,努力把我市打造成民营经济成长高地和集聚地,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着力增强发展民营经济的责任感

  (一)充分认识民营经济的作用。截至2017年底,全市民营市场主体占各类市场主体的95.6%,民营经济增加值占GDP的75.75%,税收贡献率达60%,民营经济已成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支撑。但民营经济发展不足仍然是我市最大的实际和短板,必须对症施策、精准发力,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责任单位:市委统战部、咸宁高新区、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市直相关部门)

  (二)坚定发展民营经济的信心和决心。通过持续开展“三抓一优”,我市民营经济发展条件更加有利,处于大有可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各地、各部门要坚定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信心,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参与长江经济带建设和中部地区崛起战略,培育壮大一批民营大企业集团、“科技小巨人”“隐形冠军”和创新型领军企业。通过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和现代服务业,使我市民营经济的规模不断壮大、质量全面提升、结构逐步优化,对全市经济发展的支撑和促进作用进一步增强。力争到2020年,民营经济增加值占全市GDP比重超过80%。(责任单位:市委统战部、咸宁高新区、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市直相关部门)

  二、着力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三)提高政务服务水平。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行政效率。运用信息化手段,扩大网上办理范围,提高网上办理比例,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应上尽上、全程在线”办理。推进登记准入和服务便利化,建立“一次办好”服务机制。严格落实工业项目“零收费”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设立统一的中介机构库,取消没有法定依据的中介服务事项,中介服务实行随机抽选、成果互认。(责任单位:市编办、市政务办、市工商局、市直相关部门)

  (四)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财产权、人身权。查办涉企经济案件要依法慎用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除依法责令关闭的企业以外,在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可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依法维护涉案企业和人员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降低对涉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不利影响。依法严厉打击侵害企业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整治企业周边治安环境。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裁量权、企业检查行为和处罚制度。(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

  (五)优化干事创业环境。放宽民间投资领域,实行“非禁即入”。完善PPP项目信息公开、公示机制,严格执行公开招标制度,为优质民营企业提供公平、公正的竞争平台。鼓励优质民营企业积极参与我市重大经济项目建设,引导优质民营企业进入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保障性住房等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健全完善市场主体信用激励机制,全面营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加快发展现代物流,创新物流配送模式,严格落实通行费减免政策,降低物流成本。着力完善园区基础设施及生活配套设施,促进产城一体化发展。(责任单位:咸宁高新区、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商局)

  三、着力扶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

  (六)支持“个转企”“小升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允许保留原字号和行业特点;对转型后办理土地、房屋、设备等所有权更名时,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的,免收交易手续费。对新入规的市直工业企业,市财政给予2万元奖励;对新入规的县(市、区)工业企业,市财政给予1万元奖励,企业所在地财政给予不低于1万元的配套奖励。首次入围全省民营企业10强、100强和民营企业制造业100强的,市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首次入围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或中国制造业500强的,市财政给予100万元奖励。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治理规范、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工商联、市税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七)支持龙头企业发展壮大。鼓励民营企业通过合资合作、兼并重组、并购收购、资本运作和挂牌上市等扩大规模,提升效益和水平。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主动对接全国民营企业500强、行业龙头企业等,实行强强联合,形成大企业大集团。加大政府采购民营企业产品和服务力度,在政府采购、招投标等领域给予“守信用重合同”企业优先和便利。对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以纳税平台数据为准),且连续3年增长率达到30%以上的民营企业,由市财政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增税收500万元以上、新增就业岗位50人以上且对扶贫开发、社会公益事业做出贡献的民营企业,由市财政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咸宁高新区、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扶贫办、市政府金融办、市税务局)

  (八)支持民营企业转型升级。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工业企业加强技术改造。对投入技术改造的固定资产投资,符合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计提的折旧可计入成本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获得省级及以上认定的“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市直企业(项目),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和省级认定的“智能制造”和“隐形冠军”的市直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和3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九)支持民营企业技术创新。对小微企业首件发明专利授权的申请费、代理费给予全额补贴。对我市绿色新产业重点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获得市级以上认定的,按照不超过企业技术研发投入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对首次获得国家级和省级认定的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咸宁高新区、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四、着力破解民营企业融资难题

  (十)落实惠企金融政策。严格落实各项惠企金融政策,整顿金融服务乱收费, 严禁通过“以贷转存”“存贷挂钩”等方式变相增加企业负担,严禁对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等费用。对冶金建材、森工造纸、纺织服装等传统优势产业中的优质企业继续给予信贷支持,对获得省、市两级“守信用重合同”称号的企业在信贷融资方面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工商局、人行咸宁中心支行、咸宁银监分局)

  (十一)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大力推广“循环贷”“无间贷”等贷款模式,采取分期还款等灵活还款方式,减轻企业一次性还款压力。引导银行根据重大技改、产业升级、结构调整项目目录,进一步完善信贷准入标准,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等的支持力度。督促银行落实“三不”(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政策,建立预警机制,银行不再续贷应提前3个月通知企业。适当提高土地、房产、林权、知识产权等抵押率,扩大信贷投放。建立企业转贷应急机制,对有订单、有效益但短期资金紧张的企业,采取收回再贷、续贷展期等方式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金投集团、人行咸宁中心支行、咸宁银监分局)

  (十二)鼓励企业直接融资。对在沪深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市政府奖励300万元,奖励分阶段拨付;落实“新三板”、四板挂牌交易和上市公司再融资且用于咸宁的奖励政策。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提高直接融资比重。(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

  五、着力保障民营企业生产要素

  (十三)协调解决企业用地需求。实行差别化供地政策,优化土地供应结构,降低竞买保证金和调整工业用地出让价最低标准。对民营企业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科技和非营利性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使用的土地,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按照划拨方式供地。对符合我市优先发展产业目录的民营工业项目,以最高年限出让的,在确定出让底价时,可按照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对一次性缴纳出让金确有困难的民营企业,允许分期缴纳,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50%,一年内缴清。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企业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给予优先保障,鼓励工业企业集约用地,对符合规划条件、不改变用途,在原用地范围内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民间资本在不改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国家鼓励的新产业、新业态项目的,可实行继续按照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政策为5年。(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城乡规划局)

  (十四)协调解决企业用能需求。加快工业园区相配套的输配电设施和燃气管网建设,保障企业正常用电、用气。严格落实省电价调整政策和减免部分电力服务项目收费政策,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推进管道天然气向县域、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延伸;对实施“煤改气”的企业,市直按照每蒸吨2万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补贴;年用气量达200万方的工业企业,气价可在市政府定价基础上下浮2%。(责任单位:咸宁高新区、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物价局、市供电公司)

  (十五)协调解决企业用工和人才需求。落实岗前就业培训补贴、稳岗补贴政策。降低企业社会保险费,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签订缓缴协议后可适当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引导湖北科技学院等院校围绕我市企业生产项目设置课程,与企业共建生产实训基地,培育一批技术过硬、素质优良的咸宁工匠。推进企业与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加强合作,为企业提供技术和人才支持。支持民营企业引进各类高端人才,符合条件的给予生活补贴,健全人才入户、子女入学就医等配套政策。对符合用地政策和基建程序要求的员工公寓,纳入公租房建设计划,享受公租房的相应优惠政策。加强贫困户就业与企业用工对接,实现农村具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就业增收脱贫。(责任单位:咸宁高新区、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卫计委、市扶贫办、市房产局、市委人才办)

  六、着力构建健康新型政商关系

  (十六)规范政商交往行为。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严禁向企业乱摊派、乱检查、乱罚款、乱收费、乱募捐;严禁在市场准入、招商引资、政府采购等环节吃拿卡要、以权谋私;严禁干预和插手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严禁在企业中兼职或从企业牟取非法利益。各级领导干部对民营企业实行点对点联系、面对面交流,积极作为、正向引导、靠前服务。建立正向激励和容错纠错机制,为敢于担当者担当,对各级干部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中出现的工作失误和无意过失,注意把握执纪执法政策界限。领导干部赴企业开展调研、协调活动,经批准,可由企业按照当地公务接待标准提供工作餐或同城工作简餐。(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市委统战部、市直相关部门)

  (十七)搭建政企沟通平台。建立领导干部联系重点民营企业和会商制度,健全直通车服务民营企业制度,促进政企良性互动。各地党政主要负责人每年主持召开民营企业家座谈会不少于一次,每半年主持召开民营经济发展形势分析会不少于一次,每季度主持召开现场办公会不少于一次,定期与民营企业家代表集中谈心。普遍推行代办员、项目秘书服务民营企业制度,主动将各级干部推向发展一线。(责任单位:市委统战部、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市经信委、市工商联)

  (十八)激发企业家精神。加强对优秀民营企业家的社会荣誉和政治待遇激励,赋予更多民营企业家参政议政机会。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尤其是抓好年轻一代民营企业家的培养。加强对优秀企业家先进事迹和突出贡献的宣传报道,展示优秀企业家精神,营造尊重企业家价值、鼓励企业家创新、发挥企业家作用的舆论氛围。对企业家合法经营中出现的失误和失败给予更多理解、宽容、帮助。(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经信委、市工商联)

  七、着力强化组织保障

  (十九)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担任组长,市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领导小组负责研究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加强对全市民营经济发展的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责任单位: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委统战部、市经信委、市工商联)

  (二十)强化舆论宣传。发挥新兴媒体交互、即时、快捷的传播优势,拓展网络、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宣传阵地,对中央和省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进行宣传和解读,推动政策入园区、进企业,营造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舆论氛围。建立民营企业家参与问政制度,每年组织1—2场民营经济发展工作专场问政活动,营造浓厚亲商氛围。(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市直相关部门)

  (二十一)强化上下联动。市县两级分别设立非公有制企业维权服务中心,开通民营企业投诉维权热线,畅通诉求渠道,实现一个平台受理、一个部门牵头处理、一个窗口协调服务。对企业反映的问题和意见,实行台账管理、现场办公、限时办结,做到企业问题不处理不放过、企业不满意不放过。完善民营经济政策的咨询论证、发布公开、第三方评估等制度,提高政策含金量和可操作性。组织民营企业家对政策落实及涉企服务情况和反映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评议,及时听取反映、整改问题,推动各项惠企政策真正落地生效。(责任单位: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纪委监委、市委统战部、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市经信委、市工商联)

  (二十二)强化检查督办。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情况作为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履职尽责管理的重要内容,对排名靠前的地方和部门予以表彰。每年对各县(市、区)至少开展一次落实民营经济发展政策情况督查,对落实政策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违纪违规行为,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严肃追责问责,及时曝光典型案例。(责任单位: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市经信委、市工商联)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政策兑现不溯及既往。此前出台的有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近年来我市出台的涉企奖补和优惠政策,有效期内均适用于我市民营企业。本意见所需奖补资金未明确具体分摊办法的,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

  咸宁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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