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22日 星期二
  • 索 引 号:011336909/2018-00528
  • 文  号:咸政办发〔2018〕19号
  • 发文单位:咸宁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 主题分类:财政
  • 有 效 性:废止
  • 发布日期:2018年04月26日
  • 发文日期:2018年04月16日
  • 名  称: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关于印发咸宁市人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投资评审实施办法和咸宁市人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服务类)中介机构库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关于印发咸宁市人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投资评审实施办法和咸宁市人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服务类)中介机构库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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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咸政办发〔2018〕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宁市人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投资评审实施办法》和《咸宁市人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服务类)中介机构库建设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咸宁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2018年4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咸宁市人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投资评审

  实 施 办 法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绩效管理,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质量,根据《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第81号令)、《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湖北省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鄂财投评发〔2011〕1号)、《湖北省政府投资审计实施办法》(鄂审投发〔2016〕104号)、《咸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9号令)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明确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根据国家和省对财政投资资金管理的相关要求,财政投资评审范围如下:

  (一)市财政投资评审项目的范围。

  1.本级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2.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含上级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3.市属国有企业融资(政府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安排的建设项目;

  4.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5.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6.其他政府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不纳入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建设项目。

  1.已经审核的中央、省级项目;

  2.货物类、服务类项目;

  3.涉密程度较高不宜评审的项目;

  4.安装费用占设备购置投资额20%以下的项目(超20%的项目只审核其安装费用)。

  二、建立分级分层投资评审体系

  (一)市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

  1.项目预算评审。市财政部门重点审核本级财政预算内投资额(含修缮类工程)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含上级专项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资金、其他政府性资金)和市属国有企业融资(政府年度投资计划项目)投资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2.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和批复。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后,按相关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对需要纳入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采取先审核、后批复的办法(可以委托预算评审机构或者有相应资质社会中介机构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6个月内批复,实行固定资产和预算绩效管理。

  3.项目跟踪评审。急需建设、应急抢修、市级重大及特殊政府投资项目,暂不具备财政预算评审条件的,经报市政府(投资和项目管理办公室)批准后,采取“跟踪评审”方式实行动态管理,待满足预算评审条件后审核该项目预算。

  4.项目监督检查。根据省财政厅专项检查方案和市政府(投资和项目管理办公室)下达的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检查计划,对建设单位项目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二)项目建设单位财政投资评审管理。

  1.建设项目预算。本级财政预算内投资额(含修缮类工程)在5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含上级专项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资金、其他政府性资金)和市属国有企业融资(政府年度投资计划项目)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内部审计或自行聘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2.建设项目结算。由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内部审计或自行聘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3.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

  4.工程项目变更。在建设过程中,因设计变更、不可抗力等因素超出立项批复(概算)10%的,必须经市财政部门进行重新评审,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投资和项目管理办公室)批准后调整概算。

  (三)咸宁高新区建设项目财政投资评审管理。

  为进一步发挥咸宁高新区招商引资优势,加快项目落地,2019年1月1日起,园区内(含咸宁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由咸宁高新区财政局独立进行财政投资评审。

  (四)市属国有企业项目财政投资评审管理。

  纳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融资项目预算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评审;经营性项目资本中,财政资金占比未超过50%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企业内部审计或自行聘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可以不报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复。

  三、明确财政投资评审时限

  对符合送审资料要求的建设项目须在1个工作日内依规下达委托评审通知,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评审。

  (一)项目预算50万元—100万元(含100万),评审时限3个工作日;

  (二)项目预算1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评审时限5个工作日;

  (三)项目预算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评审时限7个工作日;

  (四)项目预算1000万元—3000万元(含3000万),评审时限9个工作日;

  (五)项目预算3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评审时限12个工作日;

  (六)项目预算5000万元—1亿元(含1亿),评审时限14个工作日;

  (七)项目预算1亿元以上,评审时限20个工作日。

  四、规范建设项目管理行为

  (一)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建设项目严格实行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廉政责任制。未完成预算评审或项目实施单位内部审计的项目,不得开展招标活动。

  (二)依法依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财政投资评审坚持公开透明廉洁原则,严格按照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的要求,组织专业人员依法依规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通过全程监控、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程序确定中介机构,并实行优胜劣汰制;对不具备《建设项目评审资料清单目录》条件的送审资料,不予受理;对不符合要求的复核评审报告,有权退回,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整改。

  (三)强化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主体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工程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能;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对建设项目预算评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对市财政部门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意见,应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逾期不签署意见,则视同同意评审意见,市财政部门直接出具正式预算评审报告。

  (四)规范入库中介机构评审行为。入库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咨询活动。参与市财政部门投资评审活动的中介机构,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对出具的评审报告真实性负责,并如实反映被评审单位存在的问题,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资料;按照规范格式和要求,向市财政部门报送初步审核结果;及时向市财政部门汇报评审过程中与被评审单位在工程审核方面存在的重大分歧内容和双方意见。

  五、建立投资评审责任追究制度

  (一)建立责任追究机制。财政评审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廉政纪律、保密纪律、工作纪律,坚守职业道德,不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质量评价、物资采购、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切实防控廉政风险。对投资评审机构或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发生的违反财政法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

  (二)建立约束机制。市财政部门对项目申报不实、预算误差率较高的建设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审减额度直接扣减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纳入项目执行绩效考核范围,作为以后年度部门预算规模的参考依据;对市级财政预算评审增减率达20%的建设项目,上报市政府(投资和项目管理办公室)备案;对超出立项批复(概算)10%且未经市财政部门投资评审的项目,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建立惩戒退出机制。中介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应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反映工程预算造价,服务质量达不到委托要求的,有关部门依职责作出如下处理。

  1.对超过评审和专项核查业务规定时间且没有及时书面说明或者说明理由不充分的,抽查后出现工程造价增、减过高的,按有关规定扣减评审费用;情节严重的,扣减全部评审费用,按约定终止其评审业务。

  2.对故意提供内容不实或虚假评审报告的,不支付委托业务费用,终止其承担委托业务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对弄虚作假、恶意串通、转包分包项目评审等严重失信和违反职业道德的,依照有关规定纳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的咨询服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执行。本市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及相关部门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一:咸宁市人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服务类)中介机构库建设工作方案

附件二:咸宁市人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服务类)中介机构库建库牵头单位汇总表

  


【解读】 

附件:

相关解读:
《咸宁市人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投资评审实施办法和咸宁市人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服务类)中介机构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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