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政规〔201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现将《咸宁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咸宁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咸宁市城市水体及生态资源保护,彰显香城泉都特色,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咸宁市城市规划区内蓝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内水域保护控制蓝线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住建、国土、城管、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市蓝线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生态环境、遵守城市蓝线的义务;有权了解城市蓝线范围及其规划,对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管理提出意见,对破坏城市蓝线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二章 蓝线划定与审批
第六条 划定原则
(一)完整性原则。统筹考虑城市河流水系、水源工程的完整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实现水系连通、景观和谐、功能协调。改善城市水系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城市防洪安全和水源工程的供水安全。
(二)强制性原则。对在城市蓝线范围内进行的各种建设活动和行为进行约束,实现城市河流水系、水源工程在空间上的强制性管制和保护。
(三)可操作性原则。蓝线保护与控制范围界定清晰,实现线界落地。包括界线标识的准确性、用地权属的明确性、用地改造的可能性,做到定性、定量、定位。
定性:确定蓝线所涵盖范围的性质或功能;
定量:确定蓝线所涵盖的大小或圈定的面积;
定位:线界落地,确定坐标。
(四)动态性原则。蓝线划定应有计划地进行更新与完善。编制法定图册和详细蓝图时,应详细落实城市蓝线。
第七条 划定要求
(一)满足堤防建设、防洪安全、原水供应、环境保护、景观营造、生态修复的需要。
(二)贯彻落实合理用地、节约用地、集约用地的政策方针,实现与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的有机协调,在可持续发展原则下取得有机平衡。对远期需要调整的用地,划定时考虑其灵活性。
(三)与同阶段城市规划的深度保持一致。
(四)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八条 划定对象
城市规划区内主要河流、支流、湖泊、水库、湿地及按照城市规划需要保护的堰渠、池塘等人工和自然水体。
第九条 蓝线审批
城市蓝线划定,应征求公众及相关部门意见,经修改后提交市规划委员会进行技术审查。
城市蓝线划定并经法定程序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公布实施。
第十条 蓝线调整
城市蓝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因城市发展和城市布局结构变化等原因,确实需要调整城市蓝线的,应当依法调整城市规划,并相应调整城市蓝线。调整后的城市蓝线,应当随调整后的城市规划一并报批。
调整后的城市蓝线应当在报批前进行公示,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三章 城市蓝线的实施
第十一条 城市蓝线是城市规划区内河流水系与水体保护、水源工程建设和管理的重要依据。在蓝线范围内进行的各项建设活动,应符合本办法规定。
第十二条在蓝线范围内的道路、鱼塘、绿化带、码头等,由交通、农业、城管、港务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能进行管理,但不得妨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蓝线管理的需要实施的统一管理和调整。
第十三条 在城市蓝线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活动;
(二)擅自填埋、占用城市蓝线内水域;
(三)影响水系安全的爆破、采石、取土;
(四)擅自建设各类排污设施;
(五)其他对城市水系保护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十四条 在城市蓝线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
在城市蓝线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对不符合蓝线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整改或者拆除。
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占用城市蓝线内的用地或水域的,应当报经相关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临时占用后,应当限期恢复。
第十七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蓝线的控制与管理,定期对城市蓝线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蓝线范围内从事各类违法建设活动和行为的,由水务、规划、住建、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管理职责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县、市城市规划区内蓝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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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