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8日 星期四
  • 索 引 号:011336909/2024-34362
  • 文  号:咸政发〔2024〕6号
  • 发文单位:咸宁市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政务公开;其他
  • 有 效 性:有效
  • 发布日期:2024年12月27日
  • 发文日期:2024年12月26日
  • 名  称: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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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加快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以及深化地方机构改革决策部署,市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国务院宣布失效文件、机构改革行政机关职责调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清理,决定对1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1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予以修改,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限期修改

一、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14

(一)《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促进建筑业发展的意见》(咸政规〔20178公布咸政发〔20239延长有效期)。

(二)《咸宁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咸政规〔20188公布,咸政发〔20239号延长有效期)。

(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334”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咸政发〔20229号)。

(四)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咸政办发〔20173公布咸政发〔20239延长有效期)。

(五)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关于加快推进全域旅游发展的实施意见(咸政办发〔201834公布咸政发〔20239延长有效期)。

(六)《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关于大力推进农产品产销畅通工程的实施意见》(咸政办发〔20192号)。

(七)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关于印发咸宁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工作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发〔20195号)。

(八)《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关于改进和加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的通知》(咸政办发〔201921号)。

(九)《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关于印发咸宁市长江高水平保护十大攻坚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发〔202213号)。

(十)《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关于印发咸宁市促进外贸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咸政办发〔202244号)。

(十一)《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关于印发咸宁市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函〔20207号)。

(十二)《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关于印发咸宁市创建“四好农村路”示范市实施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函〔202214号)。

(十三)《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关于印发2023年咸宁市推动工业经济“开门红”工作方案的通知》(咸政办电〔20233号)。

(十四)《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关于印发咸宁市2022年耕地保护和矿产资源督察发现问题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咸政办电〔202314号)。

二、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13

(一)《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绿色建筑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咸政规〔20162公布,咸政办发202131号修改)。

1.将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市住建部门”修改为“市资建部门”。

2.将第五条第二款中“自然资源和规划”修改为“住新”。

3.将第八条中“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修改为“各级自然资源建设管理部门”。

4.将第十条中的“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修改为“各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5.将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中“住建部门”修改为“建设管理部门”。

6.将第二十八条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修改为“市资建局”。

(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核电厂址保护办法的通知》(咸政规〔20182号)。

1.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对不可再生的核电厂址资源保护,确保咸宁核电厂址条件符合核电建设和运营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62492011)》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结合咸宁实际,制定本办法。”

2.将第二条修改为“咸宁核电厂址保护是指在咸宁核电厂址及周边区域统一设定一定范围的保护区,并控制该区域内除核电相关设施以外的大型开发性项目建设和人口机械增长,以及对大件运输道路、重件码头等专项核电设施进行保护,确保厂址相关条件符合核安全、核应急等核电建设和运营要求

3.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发改委负责咸宁核电厂址保护的组织协调工作,通山县发改局、咸安区发改局、嘉鱼县发改局负责各自县(区)境内核电区域或设施保护的组织实施,市、县(区)两级自然资源建设、水利和湖泊、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公安、应急管理、文旅、供电等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厂址保护工作

4.将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中“征地周界”征租地周界统一修改为“征(租)地周界”。

5.将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征(租)地周界指征地红线图内区域以及核电临建设施已租用的区域

6.将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修改为(六)大件运输道路起点为嘉鱼潘家湾核电重件码头,主要途经351国道107国道、银泉大道、横路线、咸通线、核电专用路等国省县道,止于咸宁核电厂工程厂址,路线全长102.1km。”

7.将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非居住区内不得有常驻居民”修改为“非居住区内不得有常住居民”。

8.将第七条第四项中“规划限制区内不再批准现有大型开发性项目的延期手续,对现有规划中涉及到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工业项目应进行规划调整”修改为“规划限制区内不再批准现有大型开发性项目的延期手续,对现有规划中涉及到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工业项目依法进行规划调整”

9.将第八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修编城乡发展各类规划,应当符合核电厂址保护要求,兼顾当地经济发展,体现我市核电特色,组织科学论证。

市、县(区)各有关部门在制订或修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咸宁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规划、工业园区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水资源规划、电网发展规划及公路、铁路、港口、航道等交通基础设施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满足核电厂址的核安全、核应急及大件运输等要求。”

10.将第九条修改为“市发改委应当每半年组织一次对核电厂址保护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根据工作需要,市发改委可以组织市、县(区)两级相关部门,对核电厂址保护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影响核电厂址安全的重大事项,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中心城区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的通知》(咸政规〔20193号)。

1.第一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将全文中“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资建部门”。

3.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发改、住新、公安、应急管理、文物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关管理工作。”

4.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地下空间利用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

5.将第七条第二款“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凭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法到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部门办理项目备案(核准、审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手续”修改为“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凭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项目备案(核准、审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手续”。

6.将第十八条的“咸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修改为“市资建局”。

(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咸政规〔20216号)。

1.将第三条修改为“咸宁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咸宁市城建档案馆是本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依据市建设主管部门的相关业务职能具体负责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直接接收市直城市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单位形成的业务技术档案和市直管含咸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辖区、咸宁市官埠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档案,同时接受市档案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建档案管理工作,接受同级档案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2.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境外组织或个人利用已经开放的城建档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办理。”

3.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建设主管部门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4.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本办法由市资建局负责解释。”

(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施方案的通知》(咸政发〔20207号)。

1.第一部分中2020年底前,咸宁高新区新增工业用地按照‘标准地’出让不低于10%,省级开发区新增工业用地按照‘标准地”出让不低于5%2021年,咸宁高新区,省级开发区(工业园区)、市政府批准的工业园区全面推行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

2.第二部分(一)(二)(三)(五)配合单位中的“等部门”统一修改为“主管部门”。

3.将第二部分“建设项目开工前,由各园区管委会申请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开工放线。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各园区管委会申请住建等部门开展联合竣工验收”修改为“建设项目开工前,由各园区管委会申请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主管部门开工放线。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各园区管委会申请住建主管部门开展联合竣工验收。”

4.将第二部分(三)、第三部分(一)(中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统一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5.将第三部分修改为(四)部门并联审批。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发改等主管部门依据企业签订的合同和承诺约定,在规定时限内并联办结项目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手续。”

6.将第五部分中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修改为“市资建局”。

(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上市若干措施的通知》(咸政发〔20227号)。

1.将第一部分(一)中的“按照2025年本土上市企业突破5的总体目标,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每年制定提出企业上市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根据目标任务具体推进各项工作”修改为“按照全市企业上市的总体目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具体推进辖区内企业上市各项工作”。

2.第二部分()中5.对市内企业按照规定异地‘买壳’或者‘借壳’上市后,将注册地迁回我市的,市级财政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3.将第二部分()修改为“加大专项资金和项目用地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报会’‘报辅’‘金种子’‘银种子’等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在申请各类财政性资金补助、项目用地指标和价格、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方面给予专项政策扶持。支持推荐符合条件的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申报省、市两级设立的各类涉企改革创新试点示范项目、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纳入市级重点项目清单、推荐纳入省级重点项目清单;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对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工业土地,以出让方式处置的,土地出让金可按照所在地工业用地最低价格标准核定;对企业首发上市及再融资募集资金的投资计划项目用地,符合产业政策的,及时安排用地指标,快速办理核准预审,高效报批供地,实现应保尽保。”

4.将全文中的“咸宁银保监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分别修改为“咸宁金融监管分局”“市资建局”“市住新局”“市政府办公室”

5.全文责任单位中的“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6.将“本措施由市地方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修改为“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咸政发〔20238号)。

1.将第二部分(二)5中的“大力引进电商平台云仓入驻咸宁,对在咸依法设立的电商云仓运营公司,整体承租10000平方米以上仓储的市场主体,每年在咸实际缴税额在500万元到800万元之间(含500万元)、800万元至1000万元(含8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的仓库租赁奖励,最多连续奖励3年”修改为“大力引进电商平台云仓入驻咸宁,对在咸依法设立的电商云仓运营公司,整体承租10000平方米以上仓储的市场主体,每年营业收入在1亿元1.6亿元(含1亿元)、1.6亿元至2亿元(含1.6亿元)、2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的仓库租赁奖励,最多连续奖励3年”。

2.将第二部分(五)14点中的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工作局”修改为“市政府办公室”。

3.将第三部分(一)修改为:“(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科学、统一、有力的咸宁市现代物流业发展工作运行机制,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压实各方责任,明确任务分工,细化工作举措,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4.将“本意见由咸宁市现代物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修改为“本意见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5.将全文中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修改为“市资建局”。

(八)《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关于印发咸宁市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发〔201774公布,咸政办发202131号修改)。

1.将第一部分(三)修改为(三)实施范围。咸宁市中心城区及各县(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及政府投资的大中型工程等项目全面实施装配式建造,新供应建设用地应按要求建设装配式建筑。积极推广装配式钢结构建造方式,推动公共建筑、基础设施工程和居住建筑积极采用钢结构装配式建造。”

2.将第三部分(一)责任部门中的“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修改为“市资建局”,(二)责任部门中的“市房产局”修改为“市住新局”。

3.将第三部分中的责任部门均增加“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第三部分(三)。

5.将第三部分(四)(五)分别调整为(三)(四)。

6.将第三部分(六)中的“市经信委”修改为“市经信局”,序号调整为(五)。

7.将第四部分(二)修改为(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土地划拨决定或土地出让合同中,对纳入按装配式方式进行建造范围的房屋建筑,应明确装配式建筑的建设要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下达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时,对独立成栋的工程应明确装配式建筑的建设要求。”

8.将第四部分(三)修改为(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下达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时,应明确装配式建筑的建设要求,提出装配式建筑的装配率标准,即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装配率不低于50%,装配式钢结构建筑装配率不低于60%;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就项目是否符合装配式建筑相关标准、规范征求建设主管部门意见。”

9.将第五部分(一)修改为:“(一)加强建筑产业现代化推进协调工作,建立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各责任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配合,认真研究落实相关政策。”

(九)《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关于印发咸宁市金融创新产品“畜牧贷”实施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发〔201822公布,咸政发202212号修改)。

1.将第四部分结构层次序数“1.”“2.”“3.”“4.”分别修改为“(一)”“(二)”“(三)”“(四)”。

2.将第五部分结构层次序数中的“1.”“2.”“4.”“5.”分别修改为“(一)”“(二)”“(四)”“(五)”。

3.将第五部分(三)修改为:“(三)启动代偿扣划:服务中心收到合作银行书面代偿申请后,在十个工作日内对合作银行提出的代偿申请进行核实,经市政府办公室、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合作银行联席会议确认无误后,以联席会议纪要予以书面回复,并按约定比例承担代偿责任。若服务中心在规定时限内未回复,合作银行将视同服务中心同意合作银行直接扣划代偿资金。”

4.将第六部分(一)修改为:“(一)建立工作保障机制。市畜牧业金融服务中心负责‘畜牧贷’日常管理及相关业务开展等工作。市农业农村局要进一步完善扶持政策,整合政策资源,健全保障机制,加强资金监管,积极开展‘畜牧贷’创新试点工作。”

5.第六部分(二)中的“由服务中心以月报形式将业务办理及存在的风险情况报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备案。”

(十)《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关于印发咸宁市防治慢性病中长期规划(2018—2025年)的通知》(咸政办发〔201840号)。

1.将全文中的“市卫计委”统一修改为“市卫健委”

2.删去第三部分(一)(二)责任单位中的“市文新广局、”。

3.将第三部分(二)(四)(十一)责任单位中的“市体育局”修改为“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

4.增加“市医保局”作为第三部分(九)责任单位

5.将第三部分(十)责任单位中的“市经信委”“市食药监局”分别修改为“市经信局”“省药监局咸宁分局”,增加“市医保局”作为责任单位。

6.将第三部分(十一)责任单位中的“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住建委”“市农业局”“市水务局”“市食药监局”分别修改为“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住新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和湖泊局”“省药监局咸宁分局”。

7.将第三部分(十四)责任单位中的“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分别修改为“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

8.将第三部分(十五)责任单位中的“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分别修改为“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

9.将第四部分(二)中的“卫生计生部门”统一修改为“卫生健康部门”,“人社部门”修改为“医保部门”。

10.将第四部分(二)中的“科技、物价、经信、环保、住建、农业、商务、文新广、安监、食药监等部门要积极履行各自职责,形成慢性病防治工作合力”修改为“科技、发改、经信、生态环境、住新、农业农村、商务、应急管理、药监等部门要积极履行各自职责,形成慢性病防治工作合力”。

(十一)《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数字咸宁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发〔202235号)。

1.将全文中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咸宁银保监分局”分别修改为“市资建局”“市住新局”“市政府办公室”“咸宁金融监管分局”,删去全文中的“、市乡村振兴局”。

2.删去第六部分(一)中的“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数字咸宁建设领导小组,”。

3.将附件名称修改为“数字咸宁建设专项协调机制责任分工”。

4.删去附件“一、领导小组成员名单”所有内容。

5.删去附件中的“二、专项协调机制责任分工”“在数字咸宁建设领导小组指导下,”“报领导小组审定后印发实施”,将“提出组建建议方案,”修改为“制定组建建议方案”。

6.将附件中的“日常工作由市经信局负责”修改为“日常工作由市政数局负责”。

7.将附件中的“杨良锋”“王刚”统一修改为“李丽”,“吴晓波”修改为“张学华”。

8.根据修改情况对附件结构层次序数作相应调整

(十二)《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关于印发咸宁市金融机构支持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办法的通知》(咸政办发〔202314号)。

1.将全文中的“咸宁银保监分局”统一修改为“咸宁金融监管分局”。

2.第三部分(三)中的“;对没有完成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全年贷款投放工作目标任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取消当年考核资格”。

3.将第四部分(一)修改为“(一)全市金融机构的考核工作采取现场考评或者综合考评方式,于每年125日前将考核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4.去第四部分(三)将(四)调整为(三)。

(十三)《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关于印发咸宁(武汉)离岸科创园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咸政办发〔202320号)。

1.将第五条、第六条中的“市地方金融工作局”修改为“市政府办公室”,对单位顺序作相应调整

2.将第十六条第一项第2修改为2.新引进的研发机构,生产基地设在咸宁

3.将第十六条第二项第3目修改为:“3.按照‘研发在武汉,加速在咸宁’模式,入驻项目须在咸宁落地。”

三、限期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5

(一)《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的通知》(咸政规〔20184号公布,咸政发〔20239号延长有效期)。

(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停车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咸政规〔20221号)。

(三)《市人民政府关于咸宁市西凉湖鳜鱼黄颡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暨咸宁市西凉湖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全面禁捕的通告》(咸政发〔20187号)。

(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咸政发〔20214号)。

(五)《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关于印发咸宁市惠企惠民政策“免申即享”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发〔20229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经本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5年,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经本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不再施行,不得作为直接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本决定中限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相关责任单位原则上应于6个月内完成修改工作,修改期内文件继续有效,法律法规、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修改期届满未完成修改的,文件自行失效,不再继续适用。因特殊原因未能完成修改的,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延长修改期限。

咸宁市人民政府

20241226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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