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5日 星期六
  • 索 引 号:011336909/2020-15189
  • 文  号:咸政发〔2020〕8号
  • 发文单位:咸宁市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 有 效 性:有效
  • 发布日期:2020年09月29日
  • 发文日期:2020年09月17日
  • 名  称: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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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为有效保护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

咸宁市行政区域全域。

二、禁猎期

禁猎期5年,布时间为禁猎期开始时间。禁猎期满后,再根据执行情况决定是否延续禁猎期限。

三、禁猎对象

珍贵、濒危的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四、禁猎工具和方法

汽枪、地枪、排铳、鸟铳、毒药、爆炸物、弹弓、仿真枪、弓弩、粘网、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夜间照明行猎、围猎、火攻、诱捕、烟熏、挖洞、设陷阱、仿声、网捕、捣巢以及其他禁止使用的狩猎方法。

五、法律责任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野生动物致害、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违反本通告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

咸宁市公安局110

咸宁市森林公安局0715-8136696

咸宁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0715-8122159

咸宁市人民政府

2020917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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