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16日 星期三
  • 索 引 号:011336909/2020-04910
  • 文  号:咸政发〔2020〕3号
  • 发文单位:咸宁市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宏观经济调控
  • 有 效 性:失效
  • 发布日期:2020年04月07日
  • 发文日期:2020年03月28日
  • 名  称:市人民政府关于咸宁市贯彻落实中央和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责任分工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关于咸宁市贯彻落实中央和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责任分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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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政发〔202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强化保障,推动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确保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和“十三五”规划圆满收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以及考察我省疫情防控工作时重要讲话精神的具体行动,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有效应对疫情对经济造成不利影响的重要举措。今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加之年初遭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完成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责任重、压力大。各地各部门务必充分认识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瞄准全省领先目标,突出问题导向,紧扣关键环节,切实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地落实。

二、细化责任分工。按照省政府部署要求,市政府对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进行了梳理,形成了咸宁市贯彻落实中央和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责任分工(见附件)。各地各部门要迅速对标对表,细化目标任务,落实责任主体,明确完成时限,以创新思路和务实举措抓好各项政策落实,确保今年经济社会发展各项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三、统筹协调推进。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工程。当前我市疫情防控工作取得阶段性重要成果,要在慎终如始抓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采取差异化策略启动分区分级、分类分时、有条件的复工复产,有针对性地开展援企、稳岗、扩就业工作,强化“六稳”举措,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的领导机制和上下联动、左右协同的工作机制,推动形成强大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工作要求和政策措施全面有效落实。

附件: 咸宁市贯彻落实中央和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责任分工

咸宁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咸宁市贯彻落实中央和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责任分工

重点工作

主要

任务

工作措施

责任单位

备  注

一、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

(一)加强对防疫重点企业财税支持

1.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并可按月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承担疫情防控运输任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市税务局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2020年12月

2.纳入工信部支持新冠肺炎防护用品(具)技术改造设备购置补贴的重点企业,省财政给予设备购置费中央补贴后的剩余配套补贴;对纳入省级支持的企业,省财政全额补贴设备购置费用。

市经信局、市财政局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2020年12月

3.在疫情防控调度任务结束后,对省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征用调配的重点企业已生产的库存产品,以及省定的医药物流企业已按指令采购的剩余产品,全部由政府兜底采购收储,省财政负责按分级负担原则落实资金。

市财政局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2020年12月

4.免征各地经营蔬菜的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各社区(村)用于疫情防控的房产和土地按规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各地购买房屋、土地用于疫情防控的按规定免征契税。

市税务局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2020年5月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5.对市场保供企业物流配送费用给予补贴,对在营保供企业疫情防控相关费用给予补贴,对商贸流通相关企业在岗人员的职工薪酬支出费用给予补贴,对全省市场保供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根据蔬菜等农副产品调运量,对企业流通环节费用给予财政补助,支持流通企业加大组织供应力度。对我省从事蔬菜配送的企业,根据配送量给予财政补贴。对组织销售供应的大型超市适当给予财政补贴。

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商贸流通在营保供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共渡难关的通知》(鄂防指发〔2020〕11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财税支持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4号)

6.对生产防控医药物资的工业企业员工加班工资给予财政补贴,对企业帮助工人返岗、安全上岗体检等费用给予财政补贴。

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财税支持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4号)第十四条

一、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

(二)加强对防疫重点企业专项金融信贷支持

7.积极争取将我省防疫重点企业纳入国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支持名单,建立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录,争取中央专项再贷款资金支持。

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人行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2020年12月

8.对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贴息资金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市人行、市地方金融工作局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2020年12月;《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 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

9.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每月专项再贷款发放利率为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250基点。再贷款期限为1年。金融机构向相关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贷款利率上限为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减100基点。

市人行、市地方金融工作局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2020年12月;《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第二条

10.对获得中央专项优惠贷款支持的企业,省级财政统筹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企业实际融资成本不高于1.6%。对未能纳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但在支持我省疫情防控工作中作用突出的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医废处置、商贸流通等企业2020年新增贷款(1000万元以内),省级财政按照市场报价利率的30%给予贴息。

市财政局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2021年2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号)

(三)加强信贷纾困

11.各级金融机构要建立、启动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鼓励金融机构开通绿色通道、压缩办贷时限,加大信用贷款、无还本续贷力度。提高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考核和中小企业信用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各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确保企业不因资金问题影响复工复产。

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人行、咸宁银保监分局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2020年6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号)第六条

12.2020年全省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要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和新增贷款规模不低于去年水平,其中国有大银行上半年普惠型小微贷款余额同比增速力争不低于30%,全年增速不低于20%。

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人行、咸宁银保监分局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持续推进

13.免收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变更登记、异议登记费。

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2020年12月

14.各金融机构应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受疫情影响、暂时遇到困难的各类企业,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6月30日后,银企双方可自主协商、合理确定后续的还本付息计划。

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人行、咸宁银保监分局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2020年6月30日

一、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

15.各金融机构应对接好人民银行再贷款再贴现专用额度政策,加大对复工复产、春耕备耕等领域涉农、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力度,相关贷款利率不高于最近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50个基点。

市人行、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咸宁银保监分局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2020年12月

16.各金融机构应通过配备专项信贷规模、实施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采取差异化绩效考核办法等措施,提升湖北地区的金融供给能力。

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人行、咸宁银保监分局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2020年12月

17.各政策性银行要主动对接3500亿元专项信贷额度,对制造业、外贸、春耕备耕和生猪生产产业链上的中小微企业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人行、咸宁银保监分局、农发行咸宁分行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2020年12月

18.继续开展小微企业“百万千亿金惠工程”“首贷专项行动”和“百行进万企”融资对接活动,力争2020年普惠型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较上年降低1个百分点以上。

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人行、咸宁银保监分局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2020年12月

19.引导金融机构定向发放低息贷款支持个体工商户。丰富融资产品,探索推行应急订单贷、技改支持贷、应急资金循环贷等多种灵活适时的金融产品。

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人行、咸宁银保监分局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2020年12月

(四)支持企业直接融资

20.上市公司受疫情影响,难以按期披露业绩预告、业绩快报、2019年年报及2020年一季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办理。新三板挂牌公司受疫情影响,难以在原预约日期披露2019年年报的,可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延期披露。

市地方金融工作局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2020年12月

21.国家、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有上市意向的,优先纳入我省上市后备“金种子”“银种子”“科创板种子”企业名单,进行重点辅导培育。防疫物资重点生产企业拟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新三板”挂牌的,省及市县财政积极落实好分阶段奖励扶持政策。

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2020年12月

22.疫情防控确有需要的,企业借用外债限额等可取消,并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 (http://zwfw.safe.gov.cn/asone/)线上申请外债登记,便利企业开展跨境融资。

市财政局、市人行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国家外汇局《关于建立外汇政策绿色通道 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20〕2号)第四条

一、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

(五)加强融资担保支持

23.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对服务疫情防控的相关企业免收担保费、再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再担保费减半征收。

市金投集团、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咸宁银保监分局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2020年12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号)

24.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要积极与合作金融机构协商采取展期、续贷续保等措施。加强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接合作,积极争取政策支持。各市、州、县政府应建立实施尽职免责机制,通过资本金注入、保费补贴、代偿补偿等方式,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挥应有作用。政府采购中标的中小企业可以凭政府采购合同直接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无需提供任何形式担保,合作金融机构提供利率优惠和绿色通道。

市金投集团、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2020年12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号)

25.建立完善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对单户1000万元以内或国家规定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省再担保集团、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贷款银行和地方政府按规定比例分担风险。省内保险机构积极推出面向复工复产市场主体的疫情防控保障类保险产品。

市金投集团、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人行、咸宁银保监分局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2020年12月

(六)对金融机构给予激励支持

26.对省级金融机构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无还本续贷情况进行统计审核,对排名靠前的给予适当奖励;对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主承销服务的金融机构,根据年度发行和贡献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市人行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2020年12月

二、切实为市场主体降本减负

(七)阶段性减免税负

27.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免征全省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征收的增值税。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3个月。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2020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市税务局、市财政局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2020年5月

28.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加快出口退税进度。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武昌海关咸宁办事处,市税务局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2020年5月

(八)降低用工成本

29.自2020年2月至6月,免征全省各类参保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已缴纳的按程序退抵;按规定执行减半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政策。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不超过6个月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市人社局、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2020年6月

二、切实为市场主体降本减负

30.自2020年3月1日起,中小微企业可连续6个月按3%的标准缴纳住房公积金;6月30日前,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个人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2020年9月

(九)降低用电用气用水成本

31.自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执行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除高耗能企业外(不包括化肥生产企业)的执行大工业电价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的电力用户,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价格5%。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医疗等场所新建、扩建用电需求,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

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咸宁供电公司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2020年6月

32.2020年6月30日前,中小微企业工业用水、用天然气价格按基准价下调10%。对中小微企业以及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政策,企业于疫情结束之后3个月内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免收滞纳金。各类住宅小区的物业企业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免收滞纳金。对疫情防控期间各类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公共区域及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微企业的用电,由企业、项目所在地政府按销售目录电价中电度电价的30%给予电费补贴。

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2020年6月;《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商贸流通在营保供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共渡难关的通知》(鄂指发〔2020〕111号)第一条第一款

(十)降低物流成本

33.疫情防控期间到疫情结束,收费公路免收车辆通行费。疫情结束到2020年底,在原优惠政策基础上,对二类ETC货车给予应交通行费22%的优惠,对三类ETC货车给予应交通行费14%的优惠。

市交通运输局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2020年12月

(十一)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

34.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免收3个月租金,再减半征收6个月房租。鼓励疫情期间各类市场主体发展载体减免承租企业房租。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

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2020年12月

(十二)降低用地成本

35.对省市优先发展产业的工业用地,土地出让底价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确定。工业用地按起始价的20%确定竞买保证金,出让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总价款的50%,余款可按合同约定一年内分期缴纳,分期缴纳部分须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招商和投资促进局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全力应对疫情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的通知》(咸自然资规发〔2020〕3号)第三条

(十三)清理拖欠延长合同

36.对已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微企业,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

市国资委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号)


(十四)降低物业服务企业成本

37.对住宅小区疫情防控工作成绩突出的物业服务企业给予财政补助。

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商贸流通在营保供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共渡难关的通知》(鄂指发〔2020〕111号)第二条第八款

三、千方百计促进稳岗就业

(十五)加强就业服务

38.开展“网上春风行动”,引导农民工、应届毕业生等重点就业群体安全有序流动,原则上不得限制健康的返岗务工人员出行,推动解除疫情地区人员返岗务工。开展网络招聘专项活动,所有市场主体、求职者均可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网站上免费发布招聘求职信息,支持推广视频招聘、远程面试、网上签约报到等新型招聘模式。

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2020年12月

39.加强与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等重要劳务输入地区的密切联系,提供“点对点、一站式”服务,帮助务工者有序返岗。驻外劳务机构应主动加强与用工地方有关主管部门和就业中介对接沟通,及时掌握当地人力资源市场供求状况和变化趋势,为我省外出务工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就业帮助和维权服务。

市人社局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2020年12月

(十六)加强大众创业支持

40.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对符合条件的、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对已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的,由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返乡创业人员首次创业办理注册登记、正常经营6个月及以上、带动就业3人及以上的,给予5000元一次性扶持创业补贴。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人行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2020年12月

(十七)创造更多就业岗位

41.统筹使用事业单位编制,公开招聘一批乡村教师、医生、社会工作者充实基层服务力量,继续配合落实“三支一扶”和“西部计划”。鼓励各地设立乡村保洁员、水管员、护路员、生态护林员、灾害信息员等公益性岗位,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2020年光伏扶贫发电收益的80%用于贫困人口承担公益岗位任务和参加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劳务费用支出。

市人社局、市委编办、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发改委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2020年12月

42.充分发挥楚商和其他商会组织以及湖北校友企业提供就业岗位、吸纳就业人员的作用。

市工商联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2020年12月

(十八)加大援企稳岗力度

43.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或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市人社局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2020年12月

44.企业裁员(减员)率不高于5.5%的,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70%;对参保职工500人以下的企业可直接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予以返还。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延续实施至2020年底。对受疫情影响坚持不裁员且正常发放工资的中小微企业,其正在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在复工复产后继续延长6个月。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经人社部门审核后,给予企业每人每月 500 元的培训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2020年12月

45.对春节期间(截止2020年2月13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按2000元/人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号)第四条第十八款

四、加快畅通经济循环

(十九)抓好稳链补链强链

46.加强各级政府出资产业基金统筹,围绕重点产业建立救助机制,加大传统产业技改升级力度,防止产业萎缩或产业链迁移。

市财政局、市经信局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2020年12月

47.围绕疫情催生的新需求,支持大数据、物联网、5G、人工智能等新业态、新技术企业在社会治理、疫情防控、无人物流、远程办公等领域集成创新和发展壮大。针对疫情防控期间暴露的产业链短板,支持医用防护物资、诊疗检测等行业加快发展。

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2020年12月

48.各地对今年产业稳链补链强链重大项目列出具体目标,实行量化考核,优先纳入省及各地重点项目推进计划。

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2020年12月

49.对新进规企业实施奖励政策。

市经信局、财政局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2020年12月

(二十)加强技改投入

50.对未纳入国家、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及省级“三个一批”企业名单的市直新冠肺炎防护用品生产企业的技改项目给予重点倾斜。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为生产疫情防护物资购置设备投资50万元以上的,按不高于30%的比例给予直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其他工业企业的技改项目按照《市直工业企业传统产业改造升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各县市区应调整和优化传统产业改造升级资金支持方向,通过降低资金申报门槛、提高资金奖补比例等方式,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三个一批”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予以倾斜。

市经信局、市财政局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四、加快畅通经济循环

(二十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51.抢抓中央新增预算内投资及调整既有预算计划机遇,全力争取国家、省对我市增加专项转移支付,提高项目投资国家补助比例及专项切块下达份额。积极争取扩大我市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规模,做好城市停车场、天然气管网和储气设施、城乡电网、水利、城镇污水垃圾处理、供水等领域项目申报。与国开行、农发行建立补短板稳投资支持复工复产融资对接工作机制,定期对接融资需求。与中国银行开展“抗疫情稳增长”专项融资工作。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农发行咸宁分行、中行咸宁分行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省发展改革委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关于开展“抗疫情稳增长”专项融资工作的通知》

(二十二)大力提振消费

52.“危中寻机”大力推动线上消费,大力支持发展生鲜电商、在线诊疗、线上教育、网络视频、数字娱乐、无接触配送等“宅经济”“云生活”消费新模式。

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2020年12月

53.协调网络通信运营商及楚天云、长江云等云平台为企业提供3—6个月的免费云上办公服务和提速服务。

市经信局,咸宁广播电视台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2020年12月

54.对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的旅行社,暂时退还80%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市文旅局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2020年12月

55.稳定汽车大宗消费,鼓励各地出台在充电电费、停车费以及自用充电桩建设等使用环节支持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的综合性补贴政策。

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2020年12月

56.调整服务业专项引导资金投向。

市发改委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2020年12月

57.各地要因地制宜制定激励政策,有序组织推动住宿餐饮、商贸零售、住房租赁、旅游景区、出租车等受影响较大的消费领域企业有序恢复经营。

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2020年12月

(二十三)加强对外开放

58.对受疫情影响引发的国际贸易、海外投资和工程承包、劳务派遣等合同纠纷,积极组织有关部门、机构、中介组织为相关企业提供商事法律支援,开通贸易投资促进等公共服务绿色通道,协助外经贸企业办理“不可抗力事实证明”和其他商事文件认证。

市商务局、市司法局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2020年12月

59.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鼓励医疗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等领域外贸企业加快生产的具体政策,扩大出口规模。统筹现有相关外经贸专项资金,对企业“走出去”项目保险费用给予支持。

市商务局、市经信局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2020年12月

四、加快畅通经济循环

(二十四)扩大项目投资

60.建立重大项目周调度机制,加快推进上半年875个拟新开工亿元以上重大项目、195个10亿元以上重大项目有序开工。及时制定新开工重大项目三个月滚动计划,制定在建项目复工、新项目开工推进方案。

市发改委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2020年12月

61.加强公共卫生服务、应急物资保障、防灾减灾、老旧小区改造、交通物流、5G网络、数据中心、医废处置等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的谋划建设,建立三年滚动建设项目库。

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2020年12月

62.抓紧物资储备体系和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建设以市级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中心为基础、县级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库(点)为补充的全市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体系,争取鄂东南省级应急救援基地落户咸宁。以县级供销系统为依托建设县级生活生产应急物资储备中心,加大县级生活生产应急物资储备中心建设资金保障力度。

市应急管理局、市发改委、市供销社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在“抗疫”和“保供”工作中做好县级生活生产应急物资储备中心建设管理的行动方案》(鄂合发〔2020〕11号)

63.对2020年省重点项目投资计划进行调整,新增相关领域100个补短板项目。

市发改委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2020年12月

(二十五)争取专项资金

增加发债规模

64.抢抓中央新增预算内投资及调整既有预算计划机遇,全力争取国家对我省增加专项转移支付,提高项目投资国家补助比例及专项切块下达份额。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2020年12月 

65.积极争取扩大我省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规模。全年争取发行300亿元企业债券。与国开行、农发行建立补短板稳投资专项融资机制。鼓励信用优良企业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农发行咸宁分行,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2020年12月

    

五、精准扩大有效投资

(二十六)强化规划支持

保障用地供给

66.加快编制实施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在整体布局、用地指标、建设时序等方面进一步强化医疗防疫、应急避难、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的空间规划保障,加快推进城乡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建设。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卫健委、市城管执法委、市应急管理局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全力应对疫情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的通知》(咸自然资规发〔2020〕3号)第一条第一款

67.存量工业用地经批准提高容积率和增加地下空间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已签订土地成交确认书,应在疫情期间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土地出让合同签订时间可顺延至疫情结束后一个月内,免收顺延期间应缴土地出让价款的利息。对受疫情影响,未能按出让合同缴付土地价款的,免收滞纳金和违约金。省委、省政府督办的重大产业项目和省重点项目可于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延期补缴土地出让金。对省级重点项目和新建非营利性医疗场所,所需建设用地计划由省级统筹解决。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2020年12月;《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自然资源保障服务工作的通知》(鄂自然资函〔2020〕48号)第五条

    

五、精准扩大有效投资

68.在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对疫情防控相关的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等建设项目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按程序做好被占地单位和群众的补偿安置工作。其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在疫情结束后6个月内完善相关手续,涉及规划调整的,可与建设用地报批同步办理;属于临时用地的,疫情结束后应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视作重大项目允许占用,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卫健委、市经信局、市林业局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全力应对疫情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的通知》(咸自然资规发〔2020〕3号)第二条第四款

69.优先保障疫情防控和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工程和重大产业项目用地计划。对疫情防控相关的医疗卫生设施、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等建设项目所需用地计划指标应保尽保。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改委、市卫健委、市林业局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全力应对疫情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的通知》(咸自然资规发〔2020〕3号)第二条第三款

70.确保疫情防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因疫情防控急需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 可以根据需要先行使用林地, 并在疫情结束后6个月内补办使用林地审核手续。属于临时占用林地的,疫情结束后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交还原林地使用者,不再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支持重点建设项目和脱贫攻坚项目使用林地。对列入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目录的公路、 铁路等基础设施项目、 民生项目和为确保脱贫目标如期实现的脱贫攻坚项目,因疫情防控原因无法及时办理使用林地手续的,允许先行使用林地,项目在开工前应当向省林业局报备,并在开工后6个月内及时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其中,因脱贫攻坚需要,在自然保护区内实施的道路、桥梁维修改造项目,不新增占地的,不需要办理在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的行政许可,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

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省林业局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支持保障工作的通知》(鄂林资〔2020〕24号)第一条、第二条

71.实施乡村用地分类管理,用好设施农用地的相关政策,优先保障重点产业发展用地需求,在省自然资源厅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安排不少于5%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安排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指标,用于保障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用地。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和湖泊局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服务“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第二条第六款

(二十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72.针对疫情暴露的短板和促进发展的需要,广泛开展“最美逆行湖北”招商引资活动,鼓励湖北校友、武汉校友、楚商企业家开展“资智回荆楚”行动。

市招商和投资促进局、市工商联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2020年12月

73.大力推行网上招商,积极推广网上洽谈、视频会议、在线签约等网上招商方式,推动尽快签约。

市招商和投资促进局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2020年12月

74.各地要用好用足省高质量发展激励资金,制定招商引资奖励政策,加大对重大产业项目落地的奖励力度。

市招商和投资促进局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2020年12月

六、抓好春耕和农业生产

(二十八)抓好重点农产品生产供应

75.抓好种子、农药、化肥、农膜等农资生产,引导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类经营主体与农资生产企业和经销商“点对点”对接,开展配方施肥、病虫统防统治等服务。有针对性提前做好农机跨区作业衔接,保证春耕需求。确保2020年粮食播种面积和产量保持基本稳定。

市农业农村局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2020年12月

76.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加大支农信贷投放力度,积极争取纳入国家和省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投放总量分别高于去年同期水平。

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2020年12月

77.落实好人民银行关于专项再贷款、支农支小再贴现政策,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至2.5%。推广“农担信用贷”,对于农业新型经营主体300万元以内、省级及省级以上龙头企业500万元以内贷款项目,实行免抵押信用贷款,降低担保费率至0.5%。

市人行、市农业农村局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2020年12月

78.加快恢复生猪生产,将养殖场户贷款贴息补助范围由年出栏5000头以上调整为500头以上。省财政安排2000万元专项资金,补助企业鲜蛋收储。对损失较大的家禽养殖场户给予延长还贷期限、放宽贷款担保等政策支持。

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人行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2020年12月

79.规范生猪规模养殖环评管理,加快落实年出栏量5000头及以上养殖场环评告知承诺制试点,对5000头以下生猪养殖场项目实行在线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无需办理环评审批。坚持种养结合、循环发展,加强生猪粪污治理和资源化利用,完善畜禽粪污还田利用标准,休耕农田应与畜禽粪肥施用相结合,打通粪肥还田通道。落实生猪养殖用地政策,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切实保障养殖用地需求。严守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理、检验检疫、清洗消毒、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农业设施用地,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要占补平衡。鼓励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四荒地”等发展生猪生产,允许建设多层养殖设施建筑。

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生猪生产及相关产业的实施意见》(发改农经〔2020〕350号)

80.统筹涉农资金,优先用于扶持 “菜篮子”产品主产区的经营主体恢复生产。通过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对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开展农产品冷藏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给予支持。支持湖北嘉安控投集团嘉鱼冷链物流有限公司计划在原综合物流园3万吨冷库基础上新建15万吨冷库项目。落实好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

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农产品产销对接工作的通知》

七、保障和改善民生

(二十九)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

81.开通扶贫小额信贷“绿色通道”,简化办理程序,实现应贷尽贷;对出现还款困难的扶贫小额信贷,可延长贷款期限6个月,继续享受财政贴息等政策。对有贷款需求、具有带贫功能的农村新型经营主体贴息贷款,每个县精选20家,每家贴息贷款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为贫困户量身打造“保灾+保价”扶贫双保险专属产品,每县投入“防贫保”资金不低于200万元,防止相对贫困人口成为贫困户。

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咸宁银保监分局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2020年12月;《国务院扶贫办、中国银保监会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 切实做好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国开办发〔2020〕3号)、《关于奋力夺取“战役”与“战贫”双胜利的通知》(咸扶组发〔2020〕1号)

82.2020年光伏扶贫发电收益的80%用于贫困人口公益岗位的工资和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劳务费用支出;光伏收益可以对在防疫工作中表现突出的贫困户予以奖励,可以对受疫情影响生活陷入困境的贫困群众和因疫致贫返贫群众予以补助。

市扶贫办、市财政局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2020年12月;《省扶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努力克服疫情影响 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通知》(鄂扶组发〔2020〕2号)

83.各县市区拿出三分之一的专项扶贫资金,用于扶贫产业发展;对在疫情防控期间,积极带动贫困户发展的扶贫龙头企业和合作社等带贫主体,给予一次性生产补贴;对在疫情防控中做出突出贡献、社会效益好的涉农企业,优先支持其参与符合条件的脱贫攻坚项目;实施产业扶贫与就业扶贫“双奖励”政策;对吸纳贫困户就业的扶贫车间、就业车间实行财税优惠政策。发挥贫困村产业指导员和贫困户结对帮扶人的作用,按照“五个一”排忧解难服务机制,组织抓好种子种苗、化肥、农膜等农资供应,指导和帮助贫困户恢复春耕生产。

市扶贫办、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供销社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2020年12月

84.鼓励省内易地扶贫搬迁补短板配套项目、以工代赈项目建设工地和增设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吸纳贫困人员就业。对弱劳动能力无法外出就业的,全市增设6000个扶贫专岗(每个县1000个),帮助就业。

市扶贫办、市发改委、市人社局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2020年12月

85.推进消费扶贫。广泛收集贫困户和带贫企业农产品信息,通过“抗击疫情、公益助农”行动、上门收购、定点采购、电商销售、“以购代捐”、“以买代帮”等方式,优先采购滞销扶贫农产品,着力解决贫困户农产品运输难、销售难问题。

市扶贫办、市教育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工商联、市委网信办、市文旅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

《国务院扶贫办 中央网信办 教育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国务院国资委 全国工商联关于开展消费扶贫行动的通知》(国开办发〔2020〕4号)、《消费扶贫助力决战决胜脱贫攻坚2020年行动方案》(发改振兴〔2020〕415号)

七、保障和改善民生

(三十)加强群众基本生活保障

86.落实“米袋子”“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加强价格监测和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对粮油、蔬菜、肉蛋奶等重要生活物资运输开辟绿色通道,确保市场不脱档、不断供,确保重要民生商品价格水平稳中有降。

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2020年12月

87.对参加基本医保的确诊、疑似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同级医保部门审核汇总,同级财政先行垫付,所需资金从各级疫情防控补助资金以及相关资金中统筹安排。对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确诊、疑似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同级财政从相关资金中统筹安排。

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财社发〔2020〕12号)第二条第一款

88.及时将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困难家庭和特殊群体,按规定纳入相应救助范围。优先安排低保对象就业。对新冠肺炎患者特别是有亲人罹难的家庭要予以重点照顾。按照城市人员不低于500元、农村人员不低于30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物资救助。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和孤儿,确诊患新冠肺炎的,按照2019年12月底的补助水平增发一个月救助金(护理补贴)。

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特殊困难群体帮扶和养老机构等特殊场所管理工作的通知》(鄂防指发〔2020〕66号)

89.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将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对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职工,可提高租房提取额度至1.5倍、灵活安排提取时间。疫情防控期间对参与抗击疫情的信息主体发生的逾期记录,适当提高容忍度。建立特殊时期征信异议处理“绿色通道”,创新受理和回复方式,提高征信异议处理效率。恢复已暂停的咸宁市行政区域外异地公积金缴存职工贷款业务。异地缴存职工本人(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在户籍地购买一手普通商品自住住房,凭缴存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开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可在户籍地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个人贷款,执行时间至2020年12月31日止。

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人行、咸宁银保监分局、市公积金中心、各承办银行,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银保监会《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0号)第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人行武汉分行、湖北省金融监督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 全力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第十一条

90.公安、城管、民政等部门要加大街面流浪乞讨人员巡查搜救力度,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施救。城乡社区(村组)要加大对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困难儿童、重度残疾人以及低保家庭、特困人员、留守老人、留守儿童等特殊群体走访探视力度,落实包保联系人,主动上门走访探视,提供生活、就医保障和帮助。对因离鄂通道管控滞留湖北生活困难的外地人员继续实施帮扶救助。

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执法委、市财政局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特殊群体关心关爱工作的通知》(鄂防指发〔2020〕97 号)

91.对因疫情影响导致生活困难的人员,采取“先帮扶、后认定”方式,落实落细低保、医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保障政策,防止因疫致贫返贫。

市扶贫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2020年12月

92.加快落实价格临时补贴政策,建立迅速发放机制。适当扩大价格临时补贴发放范围,将新冠肺炎患者特别是有亲人罹难的家庭、因疫情在家隔离的孤寡老人、困难儿童、重病重残人员等群体纳入价格临时补贴发放范围。暂按 2020年2月份和3月份两个月发放。

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咸宁国调队、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特殊群体关心关爱工作的通知》(鄂防指发〔2020〕97 号)

八、优化营商环境

(三十一)加强企业精准帮扶

93.依托各级政务服务网,搭建问题诉求反映和快速反馈平台。

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2020年12月

94.加强党对有序复工复产和“六稳”工作的领导,实行市领导分片包县(市、区)、县(市、区)领导分片包乡(镇、办、场)的服务企业机制。

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2020年12月

95.开展“万名干部进万企下万村”活动,各地要组织服务企业工作队,网格化、全覆盖地宣传政策、了解情况、解决困难,增强企业信心。

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2020年12月

96.对全市所有公办和民办养老机构在疫情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发放运营补贴。将登记为民办非企业的养老机构和工商登记的养老机构,纳入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委、省政府出台的一系列帮助企业有序复工、给予财税优惠等政策的扶持范围,在税收、金融、社保减免、稳岗、房租等方面予以支持。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在岗职工和殡仪服务一线工作人员按政策及时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

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税务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关于明确疫情防控期间养老机构扶持政策通知》(鄂防指发〔2020〕130 号)

97.及时协调落实税费减免、金融支持、贷款贴息、用工补贴等支持政策,及时解决春耕生产和用工、用地、交通、原材料、设备、资金等问题。

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2020年12月

98.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担保制,以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和工程保证保险替代保证金,减少企业资金占用。疫情防控期间新开工的工程项目,暂不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已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项目人社部门应按条件提高效率及时返还。全面推行电子招标和异地远程评标。对涉及防疫防控或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等特殊情况的应急工程项目,经有关部门同意可以不进行招标。

市住建局、市人社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住建部印发《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第二条(四)、(六)、(七)、(十)

(三十二)优化审批服务

99.全面实行企业复工复产申请“一口受理、一网通办”,线上在各级政务服务网开辟复工复产审批专栏,线下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或指定地点设置综合窗口,统一受理申请、一次性收取材料、统一反馈审批结果。

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2020年12月

100.严禁向企业收取复工复产保证金等。

市市场监管局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2020年12月

八、优化营商环境

(三十二)优化审批服务

101.依托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大力推进“不见面”审批服务,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能评等审批事项,可结合区域性统一评价成果实行承诺审批制、先建后验。

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2020年12月

102.对于涉及保障疫情防控必需、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农业生产必需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急需的项目特事特办,建立招投标特别通道服务机制。

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2020年12月

103.建立“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服务专栏”。在湖北省政务服务网上建立咸宁市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服务专栏”,展示市直各部门面向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政策措施。

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国资委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号)

104.对已经编制作业设计的,要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创新作业设计审批形式,采用函评、视频会议、网上审批等非人员聚集方式进行评审批复,尽可能缩短项目审批时间。对需要招投标的造林绿化项目,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尽量简化流程、简化环节、压缩时限,采取简易招标方式,加快造林绿化项目实施进度。

市林业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审计局、市政府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有序推进2020年国土绿化工作的通知》(林生发〔2020〕25号)第三条

105.优化住建系统政务服务,减少人员聚集,推进“零跑动”,充分应用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加强电子证照共享应用、电子资料申报、数据在线核验,简化原件审核,优化办事流程和申请材料,深入推进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审批服务事项的办理结果,可通过邮政快递方式送达。对确需现场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各地要提供电话预约服务,合理统筹预约人数,提供分时段预约,做好人员分流,提升现场办理速度,避免群众长时间聚集逗留。省内各级住建部门审批的建筑业、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监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房地产开发等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0年1月20日至6月30日期间届满的,统一延至2020年6月30日。其他行政审批事项请各地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市住建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省住建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推进行政审批服务“零跑动”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八、优化营商环境

(三十二)优化审批服务

106.大力开展在线审批服务,对疫情防控建设项目开通用地报批“绿色通道”,优先办理,优先审批,即收即办;对急需开工建设项目实施“容缺受理”,先办后补;需提交纸质原件的,可先提供电子材料先行办理,等疫情结束后再补交纸质材料原件。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全力应对疫情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的通知》(咸自然资规发〔2020〕3号)第四条第八款

107.全力推广“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引导企业通过网办方式办理不动产登记。对确需到窗口现场办理的,实行网络、电话、手机预约办理。凡是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登记业务,优先从快办理。对因疫情防控急需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筹集资金的,即到即办,确保受理当天办结。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缴纳50%土地出让金后,可以预办理不动产登记,待缴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后正式登记。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2020年12月

(三十三)实施包容审慎监管

108.适当放宽企业资质维持期限,对企业资质有效期满、因疫情原因未能办理维持手续的,自动延期至疫情结束;需继续办理生产经营许可事项的,准予其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办理延期手续。

市市场监管局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2020年12月

109.减轻企业排污权交易成本,对转让方为市生态环境局的,即日起至疫情防控结束三个月内,排污权交易手续费由市生态环境局承担;对已申购排污权的企业,允许其按合同约定,延期或分期缴纳排污交易费。对因配合疫情管控停工停产导致经营困难,不能按时缴纳罚款的企业,可以不加处罚款(滞纳金)或暂缓(分期)缴纳罚款。

市生态环境局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2020年12月;《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鄂环发〔2020〕15号)

110.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对受疫情影响生产订单未完成或者产品交付不及时的企业,采取便利信用修复流程,规避失信风险;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人行等,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2020年12月

111.实施《咸宁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复工复产期间,对不涉及“四大安全”的市场主体首次发生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采用行政提示、行政建议、行政约谈、行政告诫等方式予以规范处置,支持市场主体规范健康发展。

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支持复工复产十条》(国市监综〔2020〕30号);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和监管工作的通知》(鄂市监食协函〔202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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