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13日 星期日
  • 索 引 号:011336909/2019-08856
  • 文  号:咸政发〔2019〕5号
  • 发文单位:咸宁市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重大建设项目
  • 有 效 性:有效
  • 发布日期:2019年08月01日
  • 发文日期:2019年07月01日
  • 名  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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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政发〔201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现将《咸宁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咸宁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建设和监督管理制度,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本级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实施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项目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咸宁市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体现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四条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第五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据市政府下达的政府投资开展前期工作项目计划,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审批。

市财政部门根据市人大批准的预算、上级财政预算内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文件,按照法律、财经法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筹措、政府采购、项目竣工决算审核及批复,对预算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实施全程监督。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委、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市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审核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并监督经批准的项目按计划实施。

市审计局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按照《湖北省政府投资审计实施办法》(鄂审投发〔2016〕104号)规定,依法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报省审计厅备案。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明确有关职能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和建设(代建)单位决算主体责任。按照市政府提出的审计要求,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逐步实现审计全覆盖。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竣工验收制、质量终身制、廉政责任制,并建立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所属或归口管理的市直部门,下同)负责对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管理,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下同)对项目建设运营全程负责。

第二章  项目计划编制与审批

第七条建立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库,项目库分为策划项目库、开展前期工作项目库、建设项目库三类。

策划项目库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市重点投资项目办负责汇总,实行动态管理;开展前期工作项目库及建设项目库由市重点投资项目办会同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集中研究讨论,经市重点投资项目管委会审核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项目库建成后,市重点投资项目办及时按程序下达当年前期工作项目和建设项目计划,项目单位相应对本单位项目库进行调整,按照各项目时间节点,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或建设工作。  

第八条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模式。项目库中的项目及时调整和更新:开展前期工作项目库项目达到建设项目库要求的,适时调入建设项目库;对建设项目库中三个月未开工项目、按计划完工验收项目,及时做好项目退出和项目库更新工作,推动形成“申报一批、储备一批、开工一批、建成一批、竣工交付一批”的项目建设良性循环机制。开展前期工作项目库与建设项目库由市重点投资项目管委会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每月调度一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项目年度财政资金预算,对需调整项目年度财政资金预算的,应按规定程序报市重点投资项目办审核,向市财政部门申请调整项目财政资金预算,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市人大审议批复后,调整项目年度财政预算。

第九条各单位要根据项目的推进和年度实际资金需求情况,每年9月初将计划列入下年度项目库项目的年度完成投资和年度资金安排等情况报市重点投资项目办。市重点投资项目办按相关规定,将单位上报项目进行比选、完善,编制下一年度市本级政府投资计划。市本级政府投资计划要与本级财政预算同步编制、同步审批、同步执行。

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包括下列内容:

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年度投资额、年度资金需求、项目建设单位及责任人等事项。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

(二)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三条采用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审批程序。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要在咨询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科学论证基础上,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

(二)部分扩建、改建项目;

(三)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

(四)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

第十四条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咨询机构编制。

第十五条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直接审批初步设计 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提交申请报告时,一并提交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书及用地预审意见,发改部门出具的节能评估审查意见,水利、林业等主管部门出具的涉水涉林项目相关意见等前置审批材料。

所有前置审批部门在审批时实行并联审批制度,任何前置审批事项不得再以另一个审批事项为前置审批条件。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直接审批初步设计的项目在审批初步设计)时,应当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要求,对项目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一并核准。

第十六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受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申请后,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论证;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听证、公示的,应当组织听证、公示。

第十七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编制中央、省预算内投资项目申报计划;组织重大项目后评价。

第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批复的初步设计,委托设计单位开展施工图设计,编制项目工程预算。

第十九条政务信息化项目在立项前应按省、市有关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规定,报市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专业评审。

第二十条申请国家和省补助、贴息、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政府投资项目,需要市政府出具财力配套资金证明或担保函的,由市财政部门报市政府审定;依法必须提交市人大审批的,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批。

第三章  项目招标与建设管理

第二十一条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统一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招标活动,并接受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机构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全程监督和管理。

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尽早完成各项前期准备工作,按照发改部门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进行招标。

第二十二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招标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其他列入政府采购管理的项目应当按照咸宁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相关规定进行采购。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采用其他投资模式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投资人,并对项目勘察、设计、监理进行招标。项目施工、设备材料招标由投资人依法进行招标。

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在确定中标人后,应依法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五条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建制。

实施代建制的范围:(1)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检察院、法院,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相关设施工程;(2)科教文卫体、民政、劳动社保、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工程;(3)其他非经营性公用事业工程。

水利、交通、铁路、通信、民航等专业性较强领域的政府投资工程不实施代建制。涉及国家安全的项目,以及抢险救灾等特殊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以不实施代建制。

使用单位组织编制代建方案(包括项目建议书、项目使用功能及相关要求、代建单位)。代建方案经市重点投资项目管委会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代建方案审定后,由使用单位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与代建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政府投资工程代建合同。

项目代建单位在代建期间根据代建合同履行项目建设单位职责。代建单位对于使用单位提出的未经市发改、财政部门批准的超规模、超标准建设要求,有权拒绝执行;使用单位有权对代建单位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提出批评,责令其改正。

项目建设单位与使用单位分离的,在项目审批、设计阶段,在不超出项目批复内容和投资概算的前提下,项目建设单位应充分尊重项目使用单位意见;完成施工图设计后,使用单位不得干预工程建设过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代建单位负责移交给使用单位。

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行政领导、项目法人代表和勘察设计、施工以及监理单位的相关责任人,按各自职责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第四章  投资控制与资金审拨

第二十七条严格控制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和投资规模。

初步设计概算超过投资估算10%以上的,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调整方案,报市重点投资项目管委会审核后,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新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预算超过初步设计概算或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调整方案,由市重点投资项目管委会审核,调整概算。

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所需提供资料。项目实施单位申请拨付资金,应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提供相关依据。主要包括:资金申请报告、立项批复(或项目审批报告)、可研报告批复、初步设计批复、预算财评报告、招投标通知书(或政府采购资料)、合同协议(含施工、中介)、工程监理支付凭证书(或跟踪审批报告)、结算评审报告、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等。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流程。一是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资金拨付,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项目主管部门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市财政部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3个工作日内办结项目资金国库集中支付;二是政府投资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拨付(指除财政补贴外资金),由单位项目实施部门提出申请,单位集体研究审批,单位财务部门3个工作日内办结资金拨付手续,按季向市财政部门报备;三是政府投资项目调度资金拨付,按一事一议的办法,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批,采取预付方式拨付。

第三十条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年度投资计划、工程建设进度和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

工程款支付额累计达到合同约定的金额(一般不超过总价的80%)后暂停拨付资金,完成竣工验收后,再按相关规定拨付尾款。

项目在概算调整期内,暂停拨付建设资金,调整概算批复后恢复资金拨付。

贴息资金项目按照“先付后贴”和基准利率贴付的原则,由项目建设单位凭银行的贷款和利息结算证明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

投资补助类项目工程完工后,由项目主管部门初审,财政部门复核后,按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拨付补助资金。

第三十一条建立分级分层投资评审体系。

项目预算评审。市财政部门重点审核本级财政预算内投资额(含修缮类工程)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建设项目、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含上级专项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资金、其他政府性资金)和市属国有企业融资(政府年度投资计划项目)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建设项目。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和批复。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后,按相关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对需要纳入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采取先审核、后批复的办法(可以委托预算评审机构或者社会中介机构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6个月内批复,实行固定资产和预算绩效管理。

项目跟踪审计。急需建设、应急抢修、重大及特殊政府投资项目,暂不具备财政预算评审条件的,经报市政府批准后,采取跟踪审计方式实行动态管理,待满足预算评审条件后审核该项目预算。

项目监督检查。根据省财政厅专项检查方案和市政府下达的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检查计划,对建设单位项目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并依据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账务调整。

政府投资项目完工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五章  项目监督与投资效果评价

第三十三条市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安排、拨付、使用情况实行全程监督,并对项目概算、预算、决算执行情况按计划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市重点投资项目办依托“互联网+监督”和大数据平台,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全程在线监督,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提供技术支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委、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项目决策到实施的相应环节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办理竣工验收后方能投入使用。

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应急管理(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产、节约能源、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按照市政府有关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的规定进行。

第三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于竣工验收后30日内向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七条大中型政府投资项目交付试用期满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当会同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有选择地进行项目后评价。后评价包括项目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内容,后评价结论报市重点投资项目管委会。

第三十八条项目责任单位要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制定项目绩效评价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具体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确定项目绩效目标,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的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并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评价结果。

第三十九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四十条  加强项目内控和内审。

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项目内部控制,成立内控小组,制定内控制度,加强对项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和项目管理流程的指导和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可以自行组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或者通过聘请专业内审机构,对资金筹集使用、项目预算编制、项目核算管理、工程价款结算、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等方面进行内审。

第四十一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第四十四条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十五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四十七条  PPP项目的审批、建设和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管理办法和制度执行。

第四十八条各县(市、区)、咸宁高新区依据《政府投资条例》,结合本地实际,自行制定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重点投资项目办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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