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政发〔2018〕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生态环境问题整治工作,现将《进一步推进全市生态环境问题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进一步推进全市生态环境问题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全省生态环境问题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8〕43号)要求,为进一步推进全市生态环境问题整治工作,全面提升环境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考察长江以及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立足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和长江大保护十大标志性战役,紧盯目标任务,聚焦突出问题,举一反三,全面排查,集中开展八大专项整治攻坚行动,加快整改全市突出环境问题,确保整改实效。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自然保护区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攻坚行动。切实加强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坚持问题导向,突出湿地类自然保护区保护,全面排查全市自然保护区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坚决制止和惩处破坏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开展水资源管护专项整治攻坚行动。全面清理排查填湖占湖和湖泊低矮围问题,依法严厉打击填湖占湖行为;严格实施河道采砂许可与现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严厉清理整治涉砂船舶;加强入河排污口整治与监管,依法取缔非法排污口。(牵头单位:市水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三)开展非法养殖和非法捕捞专项整治攻坚行动。对江河湖泊及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等重要水域存在的围栏(网)养殖、投肥(粪)养殖、珍珠养殖等非法养殖行为进行查处整治,严防非法养殖问题反弹;依法严厉打击“电、毒、炸”和“拖(吸)螺蛳”等严重破坏渔业水域生态环境问题。(牵头单位:市农业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开展非法码头专项整治攻坚行动。在巩固长江干线非法码头专项整治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全市其余通航河流、湖泊上纳入港口规划范围的港口码头按照“取缔一批、规范一批、提升一批”的治理工作方针集中治理。(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开展非法用地专项整治攻坚行动。严格对接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红线、基本农田边界、城市开发利用边界、河道湖泊水域岸线等相关规划,对不符合规定用地的占地、批地、征地、用地行为进行专项整治。(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六)开展水质提升专项整治攻坚行动。根据“水十条”考核目标要求,对达标不稳定的断面和未达到水质良好的断面,强化污染源管控、治理和生态基流保障,实施水环境综合整治和水质提升行动。(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七)开展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和打击毁林毁草毁湿专项整治攻坚行动。严格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和重要湿地退耕还湿工作,严厉打击毁林毁草毁湿行为。(牵头单位:市林业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八)开展生态环境领域涉黑涉恶专项整治攻坚行动。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拳出击,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问题背后的利益输送及“保护伞”问题。(牵头单位: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三、组织实施
(一)清理排查,制定方案(2018年12月10日前)。紧扣目标任务要求,全面清理排查本系统、本行政区域内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建立问题台账,按照“问题、措施、责任、时限”的“四单式”要求制定问题详细整治方案报至市突出环境问题整治工作指挥部 。
(二)集中整治,确保长效(2019年1月15日前)。依法依规严厉查处和整治非法码头、非法采砂、非法捕捞、非法养殖、非法用地、非法排污口、低矮围侵占湖泊等问题,加快推进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提升生态环境质量。集中整治和查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结合具体问题整治情况,针对区域性、流域性以及具有共同特征的重点、难点问题,全面查找薄弱环节,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综合管控和生态保护治理长效机制,堵塞漏洞和盲区。同时,对需要持续推进的整治事项,明确分阶段推进目标和措施,常抓不懈,确保达到序时进度。
(三)系统汇总,全面总结(2019年1月20日前)。系统总结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对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认真总结提炼,固化为工作制度,抓好执行和落实;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反思,采取有力措施加以整改。各牵头部门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及时汇总,做好信息统计和分析,及时总结工作开展情况、完成情况、典型做法和经验等,形成专项行动情况报告,于2019年1月20日前汇总并向市突出环境问题整治工作指挥部报送整治工作情况。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落实。各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形成“一盘棋”工作格局。专项行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职责分工。各相关部门及地方要结合相关工作职责要求,密切配合,切实落实属地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劲头推动专项行动具体实施。各业务牵头单位应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全省生态环境问题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8〕43号)中各专项方案相关要求持续报送整改专项行动进展情况。
(二)强化整体推进,确保协调联动。坚持把专项整治工作与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结合起来,与全市突出环境问题整改、长江大保护十大标志性战役及污染防治攻坚战等工作结合起来,加强部门与地方、部门与部门、地方与地方的协调联动和协作配合,加快工程项目实施和问题整改落实。
(三)加强执法监管,严格追责问责。各地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要求,加强生态环境监管和突出问题整治,加大打击、查处和处罚力度,坚决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特别是对破坏生态环境的突出问题,要实行“一案三查”(严查违法的相关人和事,严查背后的“利益链”和“保护伞”,严查失职渎职行为)。强化问题整治的责任追究。对专项整治工作措施不力、避重就轻、敷衍塞责,问题整治不到位,甚至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弄虚作假的,一律移交纪委监委追责问责。
附件:1.全市自然保护区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攻坚行动方案
2.全市水资源管护专项整治攻坚行动方案
3.全市非法养殖和非法捕捞专项整治攻坚行动方案
4.全市非法码头专项整治攻坚行动方案
5.全市非法用地专项整治攻坚行动方案
6.全市水质提升专项整治攻坚行动方案
7.全市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和打击毁林毁草毁湿专项
整治攻坚行动方案
8.全市生态环境领域涉黑涉恶专项整治攻坚行动方案
附件1
全市自然保护区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攻坚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督查处理情况及其教训的通报》要求,切实加强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突出问题导向,全面排查九宫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药姑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坚决制止和惩处破坏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切实督促自然保护区各类问题检查到位、查处到位、整改到位,充分发挥震慑、警示和教育作用。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自然保护区突出问题整改“回头看”。通过“回头看”督促各地提高工作质量,确保问题清单(目标地物位置、设施名称、设施类型、设施规模、建设时间、设施现状和审批手续等)、措施清单、责任清单、完成时间清单建立到位,工作整改按“四单”序时要求推进到位。对问题突出的保护区进行重点检查,对整改不及时、不到位或者经整改后问题仍然突出的地方和部门,严肃追责问责。
(二)开展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行动。通城县、通山县人民政府和保护区主管部门要紧密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8〕51号要求,对“绿盾2017”“绿盾2018”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违法违规活动及时停止、行政处罚执行到位、相关责任追究到位、完成生态整治修复”的要求,专项执法,集中查处,形成强大震慑、警示效果,推进涉自然保护区突出问题整改。
(三)进一步提升全市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水平。坚持“保护优先、源头预防,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严格管控、损害担责”的原则,不断加强全市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市环保局加强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市林业局及其他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指导做好各自管理自然保护区的相关工作,加强日常监管、问题整改督办。九宫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药姑山自然保护区管委会负责各自保护区具体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会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建立社区共管协调机制,共同做好保护管理工作。
三、工作步骤
(一)工作“再动员”(2018年12月10日前)。印发全市自然保护区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攻坚行动工作方案。各地按照《湖北省“绿盾2018”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加强“绿盾2018”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及本方案要求,推进自然保护区突出问题整改。各地对照最新自然保护区遥感监测报告及自查发现问题重点核查突出问题,已经申报整改销号的要再次核查有无“死灰复燃”现象。
(二)整改“回头看”(2018年12月19日前)。市环保局会同市林业局对各地自然保护区问题整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回头看”。重点查处一批表面整改、虚假整改、敷衍整改等突出问题。对11月已经申请销号验收的问题重点查看。
(三)执法“再发力”(2019年1月8日前)。通城县、通山县人民政府组织环保、林业部门开展专项执法,对侵害自然保护区的违法违规问题开展集中查处并公开曝光。
(四)成效“再提升”(2019年1月20日前)。对通城县、通山县开展的自然保护区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攻坚行动进行总结,形成全市工作总结报告,报市突出环境问题整治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并对专项行动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全市自然保护区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攻坚行动的组织领导和统一调度,严格按照全市生态环境问题整治的相关工作要求,抓好实施。
(二)落实工作责任。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密切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环保部门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自然保护区问题清理整治工作。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和自然保护区所在县人民政府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开展自然保护区问题清理整治工作,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措施、完成时限和整改目标,组织查处自然保护区各类违法违规问题。
(三)严肃工作纪律。进一步严格工作纪律,对整改工作不认真,避重就轻,甚至敷衍了事的,一经发现,严肃问责追责。加强重点整改问题的督办督查,对未完成整改任务的责任领导、责任部门、责任人依法实施问责。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曝光力度,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和参与整改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信息报送。建立健全信息报告制度,每半个月报送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整治成果,专项行动结束后,及时报送工作总结和相关统计数据。
附件2
全市水资源管护专项整治攻坚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全面排查、举一反三、集中整治、建立长效”的要求,采取“政府主导、水利牵头、部门联动、社会共治”的方式,以推进河湖长制工作落实为抓手,狠抓责任落实,强化日常巡查,严格现场监管,扎实开展水资源管护专项整治攻坚行动。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河湖非法采砂专项整治。严格落实河道采砂管理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部门责任制,严格实施河道采砂许可与现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严厉清理整治涉砂船舶,确保部门区域联动形成常态,河道采砂管理秩序有序可控、稳定向好。
(二)开展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全面取缔各类保护区内入河排污口,集中整改违规设置入河排污口,优化入河排污口设置布局,强化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推进建立健全权责明确、制度健全、规划齐备、监控到位的入河排污口监管长效机制。
(三)开展填湖占湖和江河湖泊矮围网围问题专项整治。排查摸清全市填湖占湖和湖泊矮围网围基本情况,依法严厉打击填湖占湖、矮围网围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工作步骤
(一)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治理。
1.抓好常态化巡查监管。对非法采砂行为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控制、及时查处,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各县(市、区)要落实每日巡查工作,市直有关单位落实每周检查督导工作。
2.强化河道采砂规划许可及许可采砂现场监管。按照河道采砂规划许可分级管理规定,依法科学编制并报批河道采砂规划,严格河道采砂许可,强化许可采砂现场监管,建立健全并落实河道采砂许可及现场监管制度措施。
3.加强部门合作。积极推进水利、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联合执法,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制度机制,促进工作互补、资源共享,形成打击非法采砂的强大合力。除开展日常常态化联合执法工作外,市直有关单位每月、各县(市、区)每周至少组织开展一次联合执法巡查工作。
4.加强区域协作。开展市际、县际交界河段非法采砂联合整治,以省际鄂湘边界、市际边界河段为重点,建立健全交界水域联合执法制度机制,组织靠前设置联合执法驻守点,保证交界河段采砂管理秩序稳定可控。
5.强化河道采砂执法能力建设。加强河道采砂执法船艇等装备设施建设。推进河道采砂视频监控及信息化建设相关工作。
(二)非法排污口专项整治。
1.重点整治规模以上(日排放废污水300吨以上或年排放量10万吨以上)入河排污口。2018年10月底前,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等法律法规禁止区域内入河排污口清理。
2.2018年12月底前,完成不符合设置要求的入河排污口的整改及其所属污染源的综合治理,建立健全入河排污口监管的联动与信息共享机制,不断优化入河排污口布局。
3.2020年11月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入河排污口监管的长效机制,满足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目标要求。
市水务局对专项整治攻坚行动进行阶段总结并形成报告,于1月20日前报市突出环境问题整治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三)填湖占湖和江河湖泊矮围网围问题专项整治。
1.做好湖泊勘界立桩工作。严格湖泊水域岸线空间管控,依法划定湖泊保护区和控制区范围。按照省政府明确的时间节点要求,完成39个湖泊勘界立桩工作。
2.以河长制为抓手,加强湖泊巡查监管,及时发现并处理违法填湖占湖行为。
3.大力实施退垸还湖。维护湖泊生态系统完整,稳步实施退垸(田、渔)还湖,恢复湖泊自然连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水务局水资源管护专项整治攻坚行动领导小组,严格按照省、市生态环境整治的相关工作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二)强化整改责任。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责任,层层分解任务,逐项细化落实,明确责任机构和人员,确保各项问题按期保质整改到位,建立健全规范专项整治的长效机制,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三)加强督导检查。市水务局要加强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整改工作的督导和检查,适时开展联合督导,确保整改工作取得实效。
(四)严格责任追究。整改工作中,对不认真负责,避重就轻,甚至敷衍了事的,一经发现,要严肃问责追责。加强重点整改问题的督察督办,对未完成整改任务的责任领导、责任部门、责任人依法实施问责。各地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曝光力度,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和参与整改工作的良好氛围。
附件3
全市非法养殖和非法捕捞专项整治攻坚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对江河湖及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等重要水域存在的围栏(网)养殖、投肥(粪)养殖、珍珠养殖等进行查处整治,严防非法养殖问题反弹;依法严厉打击“电、毒、炸”和“拖(吸)”螺蛳等严重破坏渔业水域生态问题。
二、主要任务
全市重要水域存在的围栏(网)养殖、投肥(粪)养殖、珍珠养殖等已经进行了拆除和取缔,下一步要加强检查,严防非法养殖问题反弹。
(一)严查严打违法制造、销售电鱼相关器具行为。要充分发动群众和社会公益性组织等社会力量,积极联合公安、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对辖区内制造、销售电鱼器具的厂家(窝点)、商店、网站、电商等商家和平台开展监督执法检查,严厉查处违法制造电拖网、电鱼杆、类逆变器(系电鱼器具核心部件,具有0-200HZ范围变频、高于100V直流电压或400V交流电压输出功能,一般未标注生产厂家、联系方式和质量合格证)等电鱼相关器具的行为,依法取缔黑窝点、黑作坊,没收其生产的电鱼器具及制造加工设备。严肃查处非法销售电捕鱼器行为,依法没收相关产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严厉查处电鱼违法行为。要在辖区渔村、渔港、渔户中大力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引导相关人员主动上缴电鱼器具。对于电鱼活动多发频发水域,特别是电鱼活动存在时间长、群众反映多的水域、主要河道干支流、保护区水域,要会同公安机关开展联合执法,加大执法巡查频率,必要时开展驻守检查。要加大处罚力度,特别是对使用资源破坏强度大的电拖网作业或在禁捕保护区内非法电捕作业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涉案电鱼器具和“三无”船舶一律没收,持证渔民渔船一律吊销证件,取消燃油补贴领取资格,涉嫌犯罪的,特别是有涉黑涉恶行为的,要坚决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8年12月20日前)。市水产局成立以陈胜翔局长为组长,伍淑军副局长为副组长,相关科长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检查督促各单位的落实情况。各县(市、区)水产部门和渔政执法机构,要按照本方案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成立工作专班,进行广泛的宣传动员和部署,及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
(二)集中行动阶段(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各县(市、区)水产部门和渔政执法机构,要主动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实施专项执法行动。各县(市、区)水产局要组织渔政执法人员勤查勤看,每月要在重点水域开展一次突击执法行动,重点打击非法捕捞行为。市水产局每月将重点抽查和督导检查一个单位,对举报较多,问题较大的单位或相关水域将组织开展专项联合执法行动。2019年1月20日前市水产局将一月份专项行动总结情况报至市突出环境问题整治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三)总结提高阶段(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15日)。各县(市、区)水产部门和渔政执法机构,要及时总结专项执法行动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做法,梳理分析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建议,形成书面工作总结。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县(市、区)水产部门和渔政执法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和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自觉坚持“生态优先”“依法治渔”“依法行政”的方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管理责任、完善工作部署,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实施到位,取得实效。
(二)加强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专项行动的督查督办。各县(市、区)水产部门和渔政执法机构要及时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积极争取公安、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的工作支持,成立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领导小组,制定具体行动方案,注重配合协作,精心组织实施,切实保证专项整治行动扎实开展,取得实际成效。
(三)加强执法检查。各县(市、区)水产部门和渔政执法机构要严格落实“法定职责必须为”的要求,积极会同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北省渔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的规定要求,加大对电鱼器具生产、销售、使用等违法行为的监管整治,加大打击查处和处罚力度,坚决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效减少电鱼违法行为。
(四)加强案件查办。各县(市、区)水产部门和渔政执法机构要积极联合公安、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密切执法协作,共同推动非法制造、销售、使用电捕器具涉刑案件的移送和侦办工作,特别是对存在涉黑性质的违法人员,要积极联合公安机关从快、从严、从重予以打击,切实维护渔业领域社会稳定,保护好全市水域生态环境。
(五)加强舆论宣传。各县(市、区)水产部门和渔政执法机构在专项整治行动中,要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开展渔业法律法规宣传,及时向社会公布典型违法犯罪案件。各县(市、区)水产部门和渔政执法机构要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广大群众的举报和投诉,对举报线索,要做到有报必查、有查必果。
附件4
全市非法码头专项整治攻坚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巩固长江干线非法码头整治成果,防止反弹和死灰复燃,构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按照“取缔一批”“规范一批”“提升一批”的治理工作方针,对符合港口规划的内河湖泊开展非法码头治理,统筹推进陆水河岸线有序开发与地方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按照“政府主导、属地负责,规划先行、统筹开发,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疏堵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的横向整治与部门实施的纵向履职相结合,水域岸线集约开发与严格保护相结合,坚持正面疏导与清理取缔相结合,坚持集中整治与长效治理相结合,全面做好整治陆水河沿线码头工作,为推进我市地方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和生态环境。
二、工作任务及工作措施
(一)巩固长江干线非法码头整治成果,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长期坚持)。开展长江干线非法码头专项整治“回头看”,对长江干线非法码头统一清理,持续巩固非法码头整治成果。严格落实巡查制度,积极发挥联席办统筹协调作用,形成上下联动、部门协作的长效机制,坚决杜绝长江干线已取缔非法码头“死灰复燃”。
(二)全面摸底排查,推进非法码头整治向内河延伸(2018年底前)。对全市纳入港口规划的内河、湖泊进行全面核查,对已纳入港口规划的河流、湖泊范围的非法码头进行全面清理整治,明确目标任务,制定具体措施,倒排工作期限,严格督促推进,认真抓好落实,确保按时完成整治任务。
(三)按照“四单式”要求制定“取缔一批”“规范一批”“提升一批”码头整改清单(2018年底前)。结合长江非法码头整治的成功经验,统筹协调内河非法码头整治工作,对纳入港口规划的河流、湖泊,要按照“问题、措施、责任、时限”的“四单式”要求制定任务清单。对未取得项目环评等合法手续及不符合港口岸线利用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无经营许可证的码头予以取缔。对符合港口岸线利用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产条件基本满足法律法规要求的码头,积极创造条件,指导完善防洪评价、环境评价、土地使用、港口岸线使用等合法手续。
(四)建立健全机制,集中开展内河流域非法码头整治(2019年底前)。对陆水河非法码头开展集中整治,对纳入“取缔一批”非法码头,坚决做到断电、断水、断路、断航。对已取缔非法码头加强现场巡查,严格落实非法码头整治巡查制度,杜绝已取缔码头“死灰复燃”现象发生。做好“取缔一批”码头后方陆域违法建筑、码头堆场设施、设备拆除,做好已取缔码头岸线生态复绿。按照港口码头项目建设基本程序,依法完善“规范一批”“提升一批”码头防洪评价、环境评价、土地使用、港口岸线使用等合法手续。2019年1月20日前向市突出环境问题整治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上报阶段整治情况报告。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研究制定工作细化方案,细化配套政策和推进措施,倒排工作期限,严格督促推进;高度重视非法码头专项整治工作,加强部门联动,切实履行好各自职责,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建立健全工作运行机制,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二)严格督查问责。市交通运输局将继续加强督察力度,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必要时予以通报批评;对未认真履行职责、整治不力、影响整治工作进度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加强宣传报道。相关县、市要加强新闻宣传,强化舆论引导能力,在全市上下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动员广大群众参与监督、举报违法、全力支持整治工作,通过曝光违法违规典型案件,营造良好的整治工作氛围。
附表:1.咸宁市长江干线非法码头整治任务清单
2.陆水河流域非法码头整治任务清单
附表1 咸宁市长江干线非法码头整治任务清单 | ||||||||||
序号 | 港区 | 码头名称 | 建成年份 | 所有人 | 经营人 | 经营范围 | 整治范围 (取缔) | 整治 进度 | 责任 单位 | 监管 单位 |
1 | 石矶头港区 | 临江山采石场码头 | 2013 | 孙福勇 郑希栢 | 郑希栢 | 碎石 | 取缔 | 已取缔 | 嘉鱼县港航管理局 | 咸宁市港航管理局 |
2 | 鱼岳港区 | 东港砂石场码头 (2个点) | 1998 | 嘉鱼县东港码头 粗砂场 | 徐星星 | 黄砂、碎石 | 取缔 | 已取缔 | 嘉鱼县港航管理局 | 咸宁市港航管理局 |
3 | 鱼岳港区 | 县搬运站砂石下 码头 | 1978 | 县搬运站 | 徐建新 | 黄砂、碎石等 | 取缔 | 已取缔 | 嘉鱼县港航管理局 | 咸宁市港航管理局 |
4 | 鱼岳港区 | 小双物流码头 | 2009 | 小双物流 | 张奕农 | 黄砂、碎石等 | 取缔 | 已取缔 | 嘉鱼县港航管理局 | 咸宁市港航管理局 |
5 | 石矶头港区 | 白云山采石场码头 | 1970 | 嘉鱼神力货物装卸 有限公司 | 徐国庆 | 块石、碎石 | 取缔 | 已取缔 | 嘉鱼县港航管理局 | 咸宁市港航管理局 |
6 | 石矶头港区 | 鑫华水泥码头 | 1985 | 嘉鱼县鑫华水泥 有限公司 | 陈罗生 | 水泥及制品 | 取缔 | 已取缔 | 嘉鱼县港航管理局 | 咸宁市港航管理局 |
7 | 石矶头港区 | 汤新成砂石码头 | 2012 | 金龙货物装卸 有限公司 | 汤新成 | 砂石 | 取缔 | 已取缔 | 嘉鱼县港航管理局 | 咸宁市港航管理局 |
8 | 鱼岳港区 | 清水沟搬运站上 码头 | 1956 | 鱼岳镇 | 鱼岳镇 | 黄砂 | 取缔 | 已取缔 | 嘉鱼县港航管理局 | 咸宁市港航管理局 |
9 | 陆溪港区 | 陆溪河砂堆场 | 2011 | 邹正方 | 邹正方 | 黄砂 | 取缔 | 已取缔 | 嘉鱼县港航管理局 | 咸宁市港航管理局 |
10 | 陆溪港区 | 邱家湾碎石堆场 | 1985 | 蒋忠春 | 蒋忠春 | 碎石装卸 | 取缔 | 已取缔 | 嘉鱼县港航管理局 | 咸宁市港航管理局 |
11 | 石矶头港区 | 石矶头黄砂堆场 | 1991 | 李伯阶 | 李伯阶 | 黄砂 | 取缔 | 已取缔 | 嘉鱼县港航管理局 | 咸宁市港航管理局 |
12 | 石矶头港区 | 汪继军砂石堆场 | 2012 | 汪继军 | 汪继军 | 黄砂 | 取缔 | 已取缔 | 嘉鱼县港航管理局 | 咸宁市港航管理局 |
序号 | 港区 | 码头名称 | 建成年份 | 所有人 | 经营人 | 经营范围 | 整治范围 (取缔) | 整治 进度 | 责任 单位 | 监管 单位 |
13 | 鱼岳港区 | 清水沟老船厂 黄砂堆场 | 2001 | 蔡正京 | 蔡正京 | 黄砂 | 取缔 | 已取缔 | 嘉鱼县港航管理局 | 咸宁市港航管理局 |
14 | 鱼岳港区 | 清水沟木船厂 黄砂堆场 | 2002 | 蔡正坤 | 蔡正坤 | 黄砂 | 取缔 | 已取缔 | 嘉鱼县港航管理局 | 咸宁市港航管理局 |
15 | 鱼岳港区 | 清水沟神洲堤 黄砂堆场 | 1998 | 唐小红 | 张志武 | 黄砂、碎石 | 取缔 | 已取缔 | 嘉鱼县港航管理局 | 咸宁市港航管理局 |
16 | 鱼岳港区 | 神洲堤尾青砂码头 | 2015 | 唐小红 | 雷文胜 | 青砂 | 取缔 | 已取缔 | 嘉鱼县港航管理局 | 咸宁市港航管理局 |
17 | 鱼岳港区 | 马鞍山采石场 砂石堆场 | 1966 | 县水利局 | 徐剑峰 | 黄砂、碎石等 | 取缔 | 已取缔 | 嘉鱼县港航管理局 | 咸宁市港航管理局 |
18 | 鱼岳港区 | 魏家河口混合堆场 | 2015 | 魏柏林 | 魏柏林 | 砂石 | 取缔 | 已取缔 | 嘉鱼县港航管理局 | 咸宁市港航管理局 |
19 | 潘家湾港区 | 虹口砂石堆场 | 2008 | 潘家湾虹口砂场 | 鲁普员 | 黄砂 | 取缔 | 已取缔 | 嘉鱼县港航管理局 | 咸宁市港航管理局 |
20 | 簰洲港区 | 簰洲老船厂 黄砂堆场 | 1987 | 金玉友 | 金玉友 | 黄砂 | 取缔 | 已取缔 | 嘉鱼县港航管理局 | 咸宁市港航管理局 |
21 | 赤壁长江 港区 | 赤壁镇东润装卸 有限公司码头 | 2012 | 蒋志雄 | 蒋志雄 | 碎石 | 取缔 | 已取缔 | 嘉鱼县港航管理局 | 咸宁市港航管理局 |
22 | 赤壁长江 港区 | 赤壁市源和港口 开发有限公司码头 | 2012 | 赤壁市源和港口开发有限公司 | 糜平 | 碎石、矿石 | 取缔 | 已取缔 | 嘉鱼县港航管理局 | 咸宁市港航管理局 |
23 | 赤壁长江 港区 | 赤壁市宏昌码头 装卸运输部码头 | 2005 | 李望群 | 李望群 | 煤 | 取缔 | 已取缔 | 嘉鱼县港航管理局 | 咸宁市港航管理局 |
24 | 赤壁长江港区 | 赤壁镇东风货物 装卸服务部码头 | 1990 | 席左辅 | 席左辅 | 芦苇 | 取缔 | 已取缔 | 嘉鱼县港航管理局 | 咸宁市港航管理局 |
25 | 赤壁长江 港区 | 赤壁镇矶弯 装卸部码头 | 2004 | 李月星 | 李月星 | 煤 | 取缔 | 已取缔 | 嘉鱼县港航管理局 | 咸宁市港航管理局 |
序号 | 港区 | 码头名称 | 建成年份 | 所有人 | 经营人 | 经营范围 | 整治范围 (取缔) | 整治 进度 | 责任 单位 | 监管 单位 |
26 | 赤壁长江 港区 | 赤壁镇港埠装卸 运输有限公司码头 | 2004 | 龚树春 | 龚树春 | 黄砂、煤 | 取缔 | 已取缔 | 嘉鱼县港航管理局 | 咸宁市港航管理局 |
27 | 赤壁长江 港区 | 赤壁镇装卸 运输公司码头 | 2004 | 甘建堂 | 甘建堂 | 黄砂、碎石、芦苇、煤 | 取缔 | 已取缔 | 嘉鱼县港航管理局 | 咸宁市港航管理局 |
28 | 赤壁长江 港区 | 湖北三国赤壁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码头 | 1984 | 湖北三国赤壁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 钱雄伟 | 旅游 | 取缔 | 已取缔 | 嘉鱼县港航管理局 | 咸宁市港航管理局 |
29 | 石矶头港区 | 三合垸防汛码头 | 2010 | 孙福勇 | 孙福勇 | 碎石 | 取缔 | 已取缔 | 嘉鱼县港航管理局 | 咸宁市港航管理局 |
30 | 鱼岳港区 | 神洲堤尾砂石码头 | 1998 | 祥和物流有限公司 | 唐小红 | 黄砂、碎石 | 取缔 | 已取缔 | 嘉鱼县港航管理局 | 咸宁市港航管理局 |
31 | 鱼岳港区 | 中港物流综合码头 | 1985 | 湖北中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 李里 | 货物装卸 | 取缔 | 已取缔 | 嘉鱼县港航管理局 | 咸宁市港航管理局 |
32 | 鱼岳港区 | 鱼岳防汛码头 | 2009 | 湖北粤港贸易有限公司 | 古天赐 | 黄砂、碎石等 | 取缔 | 已取缔 | 嘉鱼县港航管理局 | 咸宁市港航管理局 |
33 | 潘家湾港区 | 潘湾联乐集团 沥青码头 | 2012 | 联乐集团潘家湾港埠装卸公司 | 周明炎 | 沥青装卸 | 取缔 | 已取缔 | 嘉鱼县港航管理局 | 咸宁市港航管理局 |
34 | 潘家湾港区 | 潘湾防汛码头 | 2010 | 潘湾政府、水务 | 周明炎 | 货物装卸 | 取缔 | 已取缔 | 嘉鱼县港航管理局 | 咸宁市港航管理局 |
35 | 牌洲港区 | 簰洲镇通用码头 | 1988 | 牌洲镇政府 | 张京银 | 货物装卸 | 取缔 | 已取缔 | 嘉鱼县港航管理局 | 咸宁市港航管理局 |
36 | 石矶头港区 | 临江山块石 专用码头 | 1998 | 嘉鱼县港航局 | 鑫九龙钙业 | 块石、碎石 | 提升 | 省政府同意作为砂石集并中心 | 嘉鱼县港航管理局 | 咸宁市港航管理局 |
37 | 潘家湾港区 | 潘家湾联乐集团 一期码头 | 2008 | 联乐集团潘家湾港埠装卸公司 | 周明炎 | 货物装卸 | 提升 | 嘉鱼县港航管理局 | 咸宁市港航管理局 |
附表2 陆水河流域非法码头整治任务清单 | |||||||||||||
序号 | 码头名称 | 业主名称 | 所在 区县 | 所处河流/ 湖泊名称 | 码头属性(临时/ 永久 ) | 泊位长度(米) | 占用岸线 | 主要经营 货类 | 投入使用年份 | 分类处理 | 整治完成 时限 | 责任单位 | 监管单位 |
1 | 余耀祖 | 赤壁 | 陆水河 | 临时 | 250 | 港口 | 砂石堆场 | 2009 | 已取缔 | 2018.10 | 赤壁市港航管理局 | 咸宁市港航管理局 | |
2 | 赤壁盛威建材有限公司 | 刘建军 | 赤壁 | 陆水河 | 临时 | 150 | 港口 | 砂石堆场 | 2013 | 已取缔 | 2018.10 | 赤壁市港航管理局 | 咸宁市港航管理局 |
3 | 赤壁市力合 建材有限公司 | 刘太平 | 赤壁 | 陆水河 | 临时 | 330 | 港口 | 砂石料加工转运 | 2013 | 已取缔 | 2018.10 | 赤壁市港航管理局 | 咸宁市港航管理局 |
4 | 陈永文 卢春梅 | 赤壁 | 陆水河 | 临时 | 150 | 港口 | 砂石堆场 | 2016 | 已取缔 | 2018.10 | 赤壁市港航管理局 | 咸宁市港航管理局 | |
5 | 赤壁市超强 建材有限公司 | 刘正强 | 赤壁 | 陆水河 | 临时 | 100 | 港口 | 砂石料加工转运 | 2016 | 已取缔 | 2018.10 | 赤壁市港航管理局 | 咸宁市港航管理局 |
6 | 张秋林 张建飞 | 赤壁 | 陆水河 | 临时 | 170 | 港口 | 矿石、石料转运 | 2017 | 已取缔 | 2018.10 | 赤壁市港航管理局 | 咸宁市港航管理局 | |
7 | 张幼成 | 赤壁 | 陆水河 | 临时 | 80 | 港口 | 矿石、石料转运 | 2017 | 已取缔 | 2018.10 | 赤壁市港航管理局 | 咸宁市港航管理局 | |
8 | 殷曾木 | 赤壁 | 陆水河 | 临时 | 100 | 港口 | 砂石堆场 | 2016 | 已取缔 | 2018.10 | 赤壁市港航管理局 | 咸宁市港航管理局 | |
9 | 望山建材 有限公司 | 龚成明 | 赤壁 | 陆水河 | 临时 | 120 | 港口 | 砂石堆场 | 2015 | 已取缔 | 2018.10 | 赤壁市港航管理局 | 咸宁市港航管理局 |
序号 | 码头名称 | 业主名称 | 所在 | 所处河流/ 湖泊名称 | 码头属性(临时/ 永久 ) | 泊位长度(米) | 占用岸线 | 主要经营 货类 | 投入使用年份 | 分类处理 | 整治完成 时限 | 责任单位 | 监管单位 |
10 | 保德矿业有限公司石料码头 | 陈子箭 | 赤壁 | 陆水河 | 临时 | 100 | 港口 | 矿石、石料转运 | 2017 | 已取缔 | 2018.10 | 赤壁市港航管理局 | 咸宁市港航管理局 |
11 | 枫潭码头 | 钱继明 | 赤壁 | 陆水河 | 临时 | 80 | 港口 | 矿石、石料转运 | 2016 | 已取缔 | 2018.10 | 赤壁市港航管理局 | 咸宁市港航管理局 |
12 | 钱铁清 | 赤壁 | 陆水河 | 临时 | 50 | 港口 | 矿石、石料转运 | 2016 | 已取缔 | 2018.10 | 赤壁市港航管理局 | 咸宁市港航管理局 | |
13 | 赤壁市枫潭建材加工厂 | 姚学军 | 赤壁 | 陆水河 | 临时 | 100 | 港口 | 建材加工 | 2016 | 已取缔 | 2018.10 | 赤壁市港航管理局 | 咸宁市港航管理局 |
14 | 赤壁盛威建材有限公司 | 刘建军 | 赤壁 | 陆水河 | 临时 | 200 | 港口 | 矿石、石料加工转运 | 2013 | 提升 | 2019.12 | 赤壁市港航管理局 | 咸宁市港航管理局 |
15 | 江润物流有限公司车埠综合货运码头 | 刘亚洲 | 赤壁 | 陆水河 | 永久 | 460 | 港口 | 水路货运、装卸、货物仓储 | 2016 | 规范 | 2019.12 | 赤壁市港航管理局 | 咸宁市港航管理局 |
附件5
全市非法用地专项整治攻坚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洞庭湖生态环境问题整治和相关违纪违法问题查处的重要批示精神,在全市对江河湖泊保护范围内违法用地进行全面排查,强化用地管控,全力保障江河(湖泊)生态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全面排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要结合生态红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江河(湖泊)保护专项规划等,确定江河(湖泊)保护范围。组织国土、环保、住建、水利等部门开展违法违规占地实地核查,逐一登记造册,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确保按时整改到位。
(二)开展集中整治。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对违法违规占地的,限期逐宗依法查处整改到位,凡符合立案条件的,一律立案查处,按照“既处理事、又处理人”的原则,严格处理到位。其中,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属于有条件建设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纳入规划调整,待省自然资源厅批准调整后,按照相关政策完善用地手续;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确需要补办手续的,在依法处罚到位后,按违法用地行为发生前原现状地类组卷申报,从新从高进行征地补偿和收取土地出让收入及有关规费。对于违法填占湖泊的,当地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及时清除堆填弃土,恢复湖泊原状。
(三)建立长效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对于查处的违法违规问题要认真梳理分析,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规定,健全执法监察长效机制,及时堵塞工作漏洞,切实保障江河(湖泊)生态环境。同时要组织建立国土、环保、住建、水利等部门联合执法长效机制,加强日常监管,定期开张动态巡查,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处置。
三、工作步骤
(一)边排查边整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对辖区内江河(湖泊)保护范围内违法违规占地和违法填占湖泊等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并填报问题整改台账;对发现的问题要坚持边排查边整改的原则,重点加强集中整改。12月20日前,向市国土资源局报送整改情况。
(二)整改核查。2019年1月初,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对各地江河(湖泊)保护范围内违法违规占地和违法填占湖泊阶段性整改工作进行实地核查,了解掌握整体情况,对各地整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集中研判。协调解决,确保按时整改到位。
(三)总结通报。2019年1月下旬,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上报工作总结,市国土资源局汇总形成专项报告报市突出环境问题整治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并对专项整治工作推进情况进行通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级成立江河湖库周边用地管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专项整治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是违法用地专项整治攻坚行动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层层压实责任,逐级抓好落实。
(二)强化部门协作。市国土资源局履行牵头责任,做好统筹协调,市直成员单位要加强协同配合,共同解决江河(湖泊)保护范围违法用地清理处置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建立推进机制。建立交账销号工作机制和信息报送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根据违法用地清理排查情况建立问题整改台账,并逐个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主体,明确完成时限,并定期报送整改情况。
(四)加强检查督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牵头对工作推进、整改销号情况进行核查督办。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及时督促整改;对整治工作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附件6
全市水质提升专项整治攻坚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大力提升全市水质优良断面比例,加大未达到良好断面和风险断面污染整治力度,2018年优良断面比例达到80%。
二、主要任务
(一)防止斧头湖咸宁湖心点位水质恶化。加快推进斧头湖周边退垸还湖工作,确保完成2018年度任务。斧头湖周边乡镇污水处理厂建成运行。加大斧头湖增殖放流力度,及时打捞水葫芦。严肃查处各类涉水违法建设、破坏水资源、非法圈圩、非法取土和其他影响湖泊功能发挥的违法行为。加强水量调度和涵闸管理,保障湖泊生态流量。
(二)加强精细化管理。防控富水水库库心、陆水洪下水文站、陆水陆溪口、淦水西河桥断面水质超标风险。2018年底,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80%以上;县级城市建成区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开展禁养区养殖情况专项排查,确保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按要求关闭到位。持续开展涉水企业综合整治,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对淦河、陆水河等加强水量调度和涵闸管理,保障河湖生态流量。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8年12月20日前)。市县两级安排部署专项整治工作,相关县(市、区)全面清理断面控制单元内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建立问题台账,制定断面攻坚整治细化方案。细化方案于12月20日前报市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办公室。
(二)集中攻坚阶段(2019年1月31日前)。相关县(市、区)政府针对斧头湖咸宁湖心攻坚断面,采取超常规手段和力度,从2018年12月到2019年1月集中攻坚,“控源、治污、增容”齐抓并重,重点解决好污水直排问题、水资源优化调度问题、水生态系统修复问题,确保相关断面稳定达到水质考核目标。市环保局对专项整治攻坚行动进行阶段总结并形成报告,于1月20日前报市突出环境问题整治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攻坚主体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水质提升改善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责任,层层分解任务,逐项细化落实,按照各断面水质现状和突出问题,逐一落实断面整治任务目标清单、措施清单、责任清单、时限清单,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水质监测质控管理。严格按照考核断面监测工作有关要求,加强第三方采样公司衔接沟通,全程同步采样,加强现场服务和监督,确保采样环节科学规范。
(三)加大督办巡查力度。对涉及攻坚的断面所在流域,加大督办检查和巡查力度。
(四)严格督办考核和问责。对完不成年度任务和水环境质量持续恶化的县(市、区),约谈相关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问责。
附件7
全市退耕还林还湿和打击毁林毁湿专项整治攻坚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视察湖北、考察长江以及在全国生态环境问题保护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要求和我市长江大保护十大标志性战役部署,以全市江河湖库湿地生态环境整治和湿地生态修复工作为重点,强化“山水林田湖”系统治理,加大退耕还林还湿力度,严厉打击违法毁林毁湿行为,维护我市生态资源安全。
二、主要任务
(一)实施好新一轮退耕还林行动。结合当前开展长江大保护惠民政策落实,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积极组织营造经济效益好、产品附加值高的林木品种,实时开展补植补造和政策兑现工作,确保落实政策不走样、无差错,巩固全市已完成的3.73万亩新一轮退耕还林成果。(牵头科室:市林业局造林科;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林业局)
(二)开展重要湿地退耕还湿行动。加快推进项目准备工作,进一步细化实施方案,与退耕农户达成意向协议。落实退耕主体,兑现补偿资金,开展清淤疏浚、退垸还湖还湿等改善湿地生态系统功能行动。加强对项目的指导,督促向阳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按照项目实施方案既定进度完成8000亩退耕还湿任务。(牵头科室:市林业局野保科;责任单位:咸安区林业局、向阳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
(三)开展打击毁林毁湿行动。对开展“长江生态大保护林地专项行动”“森林资源督查”等专项行动发现的毁林毁湿问题,采取有力措施,依法严肃查处,持续保持严厉打击高压态势。进一步加大案件挂牌和督办力度,开展集中攻坚统一行动,推动一大批大案、难案、有影响的案件依法查处。(牵头单位:市森林公安局、市林业局资源科、野保科;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林业局、九宫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四)开展全市自然保护地大检查行动。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省林业局的统一部署,对全市各自然保护地进行一次大检查,全面摸清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保护现状,预防和遏制自然保护地生态破坏问题。配合生态环保部门做好“绿盾2018”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推进自然保护区突出问题整改,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整改一个,验收一个,销号一个。(牵头科室:市林业局野保科;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林业局、九宫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五)开展造林绿化行动。全面推进今冬明春造林绿化工作,因地制宜选择“林地流转公司造林、政府招标专业造林、义务植树基地造林、企事业单位承包造林”等4种造林模式和“人工造林、补植+封山育林、林地清理+封山育林、直播造林”等4种造林方式,确保成活、成林。积极推进城乡绿化美化,力争2019年全市完成造林面积21.2万亩,其中精准灭荒造林16.9万亩,长江两岸造林绿化4.3万亩。(牵头科室:市林业局造林科;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林业局)
三、组织实施
(一)清理排查(2018年12月20日前)。紧扣林业生态保护修复任务要求,全面清理排查本系统、本辖区内突出生态保护修复问题,建立问题台账。
(二)集中整治(2019年1月15日前)。加快实施林业重点生态修复工程,推进大规模国土绿化,有效增加生态资源总量和提升生态资源质量。坚持立查立改、边查边改,制定问题详细整治方案,明确整治目标、责任、措施、时限“四个清单”,依法依规严厉查处和整治非法占用林地、乱砍滥伐林木、开(围)垦湿地、自然保护区等违法违规问题,集中整治和查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建立机制(2019年1月20日前)。针对专项整治发现的共性和突出问题认真研究,提出加强林业生态保护修复有效措施,进一步建立健全森林、湿地保护修复和自然保护地管理长效机制。同时对需要持续推进的整治事项,明确分阶段推进目标和措施,坚持标本兼治、点面结合、系统发力、常抓不懈。
(四)总结完善(2019年1月20日前)。在系统总结专项整治攻坚行动开展情况,对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认真总结提炼,固化为工作制度,抓好执行落实;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反思,采取有力措施加以整改。各牵头科室和各地于2019年1月18日前向资源科报送整治工作情况。市林业局于1月20日前向市突出环境问题整治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报告。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林业局成立全市退耕还林还湿和打击毁林毁湿专项整治攻坚行动领导小组,由党组成员、副局长阮班全牵头负责,各有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具体负责专项整治攻坚行动的推进工作。资源科作为牵头科室负责统筹协调及日常具体工作。各地要切实落实属地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以抓铁有痕、踏实留印的劲头推动专项整治攻坚行动工作具体实施。
(二)强化协同推进。坚持把专项整治攻坚行动与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和长江大保护十大标志性战役等工作结合起来,与当前林业资源保护修复重点工作结合起来,加强与财政、公安、环保、农业、水利等部门沟通协调,加大资金整合投入,加快专项行动实施和问题整改落实,统筹推进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强化执法监管。各县(市、区)林业局和相关科室要严格落实“法定职责必须为”的要求,加强林业资源监管和突出问题整治,特别是对破坏林业资源的突出问题,按照“案件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整改落实到位”要求,加大打击、查处和整改力度。市林业局将根据专项整治推进情况,适时组织专项督办,对督办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整改,倒逼责任落实。
(四)强化宣传发动。各县(市、区)要及时报送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广泛宣传、动员广大群众参与监督、举报违法、全力支持整治工作。实时组织新闻媒体曝光违法违规典型案件,营造有利的整治工作氛围。
附件8
全市生态环境领域涉黑涉恶专项整治攻坚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考察长江以及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与生态环境领域涉黑涉恶专项整治行动结合起来,整治社会治安乱点,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公安机关作为打击破坏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的主力军,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增强做好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坚决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以实际行动为长江经济带发展保驾护航。
二、主要任务
开展生态环境领域涉黑涉恶专项整治攻坚行动,重拳出击,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问题背后的利益输送及“保护伞”问题。针对咸宁地区涉及生态环境领域涉黑涉恶问题进行全面清理排查,并建立问题台账。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生态环境领域涉黑涉恶专项整治攻坚行动的有序开展,咸宁市公安局成立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由市公安局扫黑办牵头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刑侦支队。由副局长聂胜兼任办公室主任,警令部主任严宏星、刑侦支队支队长胡卫东任办公室副主任,市局治安、法制、禁毒、经侦、信访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四、主要问题
整改问题一:线索摸排不够全面。各县(市、区)公安机关对线索摸排不够全面。对摸排掌握的非法采砂、非法码头及“砖、砂、石”霸线索不够透彻,没有进行深挖彻查。基层派出所在日常工作中没有广辟线索来源,对群众反映的事情不处理不反馈等问题。没有充分发挥“四侦一化”优势,强化经营,适时攻坚(整改时限:2018年1月15日前)。
整改问题二:打击领域不够广。目前中央明确的10类打击重点中,全市开展了2类(咸安垄断猪肉市场、嘉鱼垄断水利工程)打击,公安机关在长江流域“两非”(非法采砂、非法码头)等重要领域还未突破,打击范围还需进一步拓宽(整改时限:2018年1月15日前)。
整改问题三:破案力度不够大。有的污染企业规模大、纳税多,牵涉利益面广;一些违法犯罪行为背后,可能存在犯罪保护伞。甚至还可能涉及有公职人员充当保护伞的情况。从而导致破案率不高,破案力度不够大(整改时限:2018年1月15日前上报战果)。
整改问题四:线索核查质效不够高。涉黑涉恶线索核查进度缓慢,截止目前,全市共批转各地线索118件,目前已到期需回复69件,办结46件,总办结率66.6%(除温泉、崇阳、通城外,其他地方办结率都不高),阶段反馈17件,超期未回复6件,核查进度明显滞后;有效成案线索不多,共收到各类群众举报线索189条,其中查实涉黑恶犯罪的有效线索仅有6条,线索核查的质量不高,有效线索转化成为打击成果的转化率很低(整改时限:2018年12月31日前)。
整改问题五:宣传发动不够广。震慑不明显,扫黑除恶的声势影响还不够,没有形成强大震慑,仍有极少数地方黑恶势力铤而走险、不收敛、不收手,蠢蠢欲动;氛围不浓厚,走进农村、社区、村组,与群众面对面沟通交流不够,有的群众仍然心存疑虑,害怕打击报复,对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扫黑除恶的政策不了解,群众的参与度和积极性不高,导致线索来源不足,离真正发起扫黑除恶人民战争还有较大距离(整改时限:2018年12月31日前)。
五、工作措施
坚持“零容忍”,始终保持对破坏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违法犯罪严打高压态势,采取超常举措,集中侦破一批破坏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打掉一批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涉黑涉恶犯罪团伙,整治一批影响长江流域治安秩序稳定的突出问题。
一要广泛摸排线索。各县(市、区)要针对本地区、本流域环境突出问题,结合正在开展的长江经济带固体废物大排查行动、碧水保卫战“清流行动”、打击非法捕捞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等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非法采砂、非法捕捞、非法倾倒废物垃圾、暗管排污等违法犯罪的重点人员、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开展细致排查,及时收集掌握犯罪线索,深入分析犯罪规律,研究提出打击对策。各县市区基层派出所民警要联系各村干部深入各村,对矛盾纠纷和是否存在涉黑、涉恶情况进行摸排,并通过村干部核查重点人员信息,掌握重点人员动向,做到心中有数、手中有招、落实有效。(责任领导:聂胜;牵头单位:市公安局“扫黑办”;成员单位:各县、市、区公安局、各县、市、区基层派出所)
二要开展案件经营。在环境监管日趋从严的形势下,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手段也日趋隐蔽。有的污染企业在建厂之初就私设暗管,一般检查很难发现;有的污染企业与设备运维方相勾联,肆意篡改、伪造在线监测数据;有的不法分子在犯罪过程中使用现金交易,不留账目,规避查处打击。各县(市、区)要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有奖举报机制,发动群众揭发、检举;要依托行政主管部门的专业监测手段,发挥物联网、大数据科技优势,及时发现可疑车辆、可疑船舶、可疑活动。在初步掌握犯罪线索的基础上,加强案件经营,摸清犯罪网络、收集相关证据,适时组织收网,确保打深打透。(责任领导:聂胜;牵头单位:市公安局“扫黑办”;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治安支队、禁毒支队、技侦支队、网安支队、情报中心,各县、市、区公安局)
三要强化专案侦办。一些不法分子长期从事特定环境违法犯罪,形成犯罪“圈子”,从上游盗采资源、收集废物垃圾,中游分销、转运,到下游处置、倾倒、销售等环节分工明确,犯罪网络涉及多地甚至遍布全国。各地要坚持领导挂帅、专案侦办,对团伙性、系列性、跨地域性大要案件,集中优势警力,迅速理清犯罪团伙组织架构,及时串并在侦案件,深挖犯罪链条。在侦办现行案件中,要对涉案企业、犯罪团伙既往的违法犯罪情况,坚决查清查透,做到“破一案带一串,抓一个挖一窝”,务求全案全破,彻底摧毁犯罪网络。(责任领导:市公安局全体班子成员;牵头单位:市公安局“扫黑办”;成员单位:局直各单位,各县、市、区公安局)
四要强力破案攻坚。有的污染企业规模大、纳税多,牵涉利益面广;一些违法犯罪行为背后,还可能存在犯罪保护伞。对此类涉及多方利益、阻力干扰大的案件,要综合运用提级侦办、异地用警等措施,排除地方干扰,查清污染物最初生产者、犯罪网络幕后组织者、犯罪行为最终获利者,确保打击到位。(责任领导:市公安局全体班子成员;牵头单位:市公安局“扫黑办”;成员单位:局直各单位,各县、市、区公安局)
五要全警联合作战。随着科技信息发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信息化、网络化趋势明显。部分案件中,犯罪分子直接通过微信、QQ以及手机APP等方式进行联系,互不认识、互不见面,实施跨区域共同犯罪。各地、各警种要建立联动机制,特别是技侦、网安、科信等警种部门要发挥专业优势,及时提供技术支持,协助开展调查取证,保障案件顺利侦办。对通过网络实施违法犯罪的案件,原则上以犯罪实施地、发现地公安机关为主侦办,违法犯罪源头地公安机关予以配合。(责任领导:市公安局全体班子成员;牵头单位:市公安局“扫黑办”;成员单位:局直各单位,各县、市、区公安局)
市公安局对专项整治攻坚行动进行阶段总结并形成报告,于1月20日前报市突出环境问题整治工作指挥部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