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8日 星期四
  • 索 引 号:011336909/2018-00992
  • 文  号:咸政发〔2018〕12号
  • 发文单位:咸宁市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宏观经济调控
  • 有 效 性:失效
  • 发布日期:2018年07月27日
  • 发文日期:2018年07月13日
  • 名  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

字号: 分享到:

  咸政发〔2018〕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大力实施上市公司倍增计划,全面提升我市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率先建成全省特色产业增长极,现就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按照“储备一批、培育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的思路,坚持企业改制上市与推动投融资体制改革、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力争到2022年,全市境内外上市企业达到3家,“新三板”挂牌企业达到10家,四板挂牌企业达到400家,实现多层次企业上市挂牌数量倍增。

  二、支持政策

  (一)加强重点企业培育。结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目标,集中筛选一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营业务突出、竞争能力较强、盈利水平较好、具有发展潜力的重点企业,建立市、县两级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各县(市、区)、咸宁高新区上市后备企业原则上不低于40家,其中主板上市后备企业不低于2家,“新三板”挂牌后备企业不低于5家。市级上市后备企业从县级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中择优产生,其中主板上市后备企业10家、“新三板”挂牌后备企业30家、四板挂牌后备企业200家,列为全市重点培育、培训与服务对象。市、县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实行动态管理,科学调度、分层培育,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积极构建梯次推进格局。各县(市、区)、咸宁高新区每年初将本地上市后备企业情况报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金融办)汇总备案。

  (二)支持企业规范股改。坚持最大程度降低企业改制成本,加快推动全市上市后备企业股份制改造工作。市、县两级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企业改制重组的契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等相关减免与税务处理政策。企业股改过程中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以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而缴纳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实行市级及以下地方分享部分全额奖励。拟上市企业改制涉及产权变更过户且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股东没有发生变化的,可直接变更企业名称,按规定标准只收取工本费,全面落实国家收费基金优惠政策;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证并无争议的,依法补齐权证并列入企业资产,收费项目一律按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征收。对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产确权、税费缴纳、股权纠纷、知识产权纠纷、证照补办和行政许可不衔接等历史遗留问题,以及改制上市前3年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需要规范的问题,有关部门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协助企业完善相关手续。对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特殊问题,要本着尊重历史和解决问题的态度,由相关职能部门牵头组织会商,采取“一事一议”和“一企一策”的办法,通过签订备忘录、会议纪要等形式解决。

  (三)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各地各部门要积极履职尽责,为企业上市提供政策支持和便捷服务。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有关部门实行当场登记;涉及审批事项或者出具相关证明的,有关部门在收到企业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企业改制上市中涉及的土地、房产、税务、国资、工商、环保、安全生产和项目立项等各项审批或备案确认,各职能部门要结合实际,积极研究灵活的解决办法,为企业改制上市创造条件。在上市后备企业依法补齐权证工作中,对须进行行政处罚的事项,可按规定和实际情况,依法依规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履职过程中,对“报会”“报辅”和列入省“金种子”计划企业进行相关检查时,应以帮助整改规范为主。如确需对上述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在履行事先告知程序之前通报市政府金融办(上市办)。

  (四)实施企业上市奖励。对在沪深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市政府奖励300万元。奖励分阶段拨付,对完成企业股份制改造并向湖北证监局办理辅导备案登记手续的,奖励100万元;对经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申请材料的,奖励100万元;对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在沪深交易所成功发行的,奖励100万元。对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市财政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市内企业按规定异地“买壳”或“借壳”上市后,将注册地迁回我市的,市财政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进入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等区域性场外市场挂牌的企业,由所在地县(市、区)和咸宁高新区予以奖励。

  (五)政府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全市发改、财政、科技、经信、商务等部门在向上申报国家、省各类项目资金和安排各类专项资金时,应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后备企业。市级预算安排的各项政策性扶持资金优先向上市后备企业倾斜,给予相应支持。

  (六)加大项目用地支持力度。上市后备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对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工业土地,以出让方式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按所在地工业用地最低价格标准核定。对企业首发上市及再融资募集资金的投资计划项目用地,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优先办理核准预审,及时报批,优先供地,实现应保尽保。对接省国土资源部门落实上市公司所在地政府300亩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

  (七)加大金融扶持力度。支持市内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对上市后备企业制定综合融资方案,开展灵活多样的组合融资,提供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担保贷款、并购贷款、贸易融资等金融服务,信贷增量优先保证上市后备企业资金需求。各政策性担保机构要对上市后备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并给予担保费率优惠。对上市后备企业申请“无微不至微笑资金”“政银保集合贷”等产品予以优先支持。市、县(市、区)政府引导基金要重点向本地上市后备企业倾斜,支持企业改制上市。对金融机构积极支持企业上市的,市、县两级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应在评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突出贡献奖、拓展业务和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全市企业上市工作情况汇报,统筹研究解决相关问题。建立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联系包保制度,市政府主要领导和班子成员每人联系一家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指定专人全程负责联系包保企业上市服务工作,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在改制、辅导、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强化工作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决策部署,制定相应的企业上市工作计划,把推进企业上市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建立健全企业上市工作督查问责机制,积极做好企业上市的组织、协调和推进工作。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能和责任分工,开辟“绿色通道”,限时解决企业改制上市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严格落实支持企业股改上市的财政资金补助,落实推进企业上市各项扶持措施。

  (三)建立考核机制。市政府将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纳入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及市政府相关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每年初分解下达上市目标任务。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落实本意见情况进行督导,了解工作开展情况,加大问责力度。对在推进企业上市工作中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敷衍应付、推诿拖延的,倒查责任,从严问责。

  (四)抓好宣传培训。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利用会议、讲座、论坛、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宣传企业上市有关知识,定期深入企业宣讲上市政策法规,帮助企业理解相关政策,增强上市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积极开展企业上市业务培训,组织已上市企业进行经验交流,通过典型示范,激励后备企业加快与资本市场对接。

  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本地(辖内)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相关措施。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与咸政发〔2014〕21号、咸政发〔2017〕7号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咸宁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