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政发〔2017〕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精神,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决定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39项,涉及地市级11项,我市有对应项目的11项全部取消。
二、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抓紧做好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衔接落实和权责清单的动态调整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不断提升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附件:取消市级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1项)
咸宁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8日
附件
取消市级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11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取消依据 | 处理决定 | 备注 |
1 | 水利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 市水务局 | 国发〔2017〕7号 | 取消 |
|
2 | 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章程核准 | 市教育局 | 国发〔2017〕7号 | 取消 |
|
3 |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核准 | 市教育局 | 国发〔2017〕7号 | 取消 |
|
4 | 物业服务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认定 | 市房产局 | 国发〔2017〕7号 | 取消 |
|
5 |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相关活动方案的审批 | 市城乡规划局 市文新广局 | 国发〔2017〕7号 | 取消 |
|
6 | 在堤防上新建建筑物及设施竣工验收 | 市水务局 | 国发〔2017〕7号 | 取消 |
|
7 | 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审批 | 市水产局 | 国发〔2017〕7号 | 取消 |
|
8 | 国内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 | 市农业局 | 国发〔2017〕7号 | 取消 |
|
9 | 复印打印业务审批 | 市文新广局 | 国发〔2017〕7号 | 取消 |
|
10 | 在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设备审批 | 市文新广局 | 国发〔2017〕7号 | 取消 |
|
11 | 在古建筑内设置生产用火审批 | 市文新广局 | 国发〔2017〕7号 | 取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