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政发〔2017〕4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现将《咸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咸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效能政府、廉洁政府。
第三条 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市政府工作要切实做到“四个统一”,即统一领导、统一思想、统一行动、统一步调,坚决维护市委的核心领导,坚决服从市委的统一部署,把市委的决策部署转化为政府的自觉行动,创造性地加以落实,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第五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和民主集中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市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第六条 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副市长、秘书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副市长之间实行AB角工作制度,互为AB角的副市长,一位外出期间,由另一位代行政务活动职责。副市长、秘书长之间要相互支持、相互配合。
第八条 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协助常务副市长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市政府各委员会、各局、各办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行政职责。
市审计局在市长和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十条 市政府各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各部门的立场必须和市政府的立场完全一致,不能只代表某个方面的利益。部门之间要精诚团结,形成工作合力,尤其对于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和事项,要及时沟通、相互支持、通力协作,不能相互推诿。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二条 加强对全市经济运行的引导与调控,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经济合作,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第十三条 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四条 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
第十五条 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把调查研究、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
第十七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要依法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向市政协通报并协商。重大行政决策的立项、论证和评估一般都应当邀请市人大代表参与,重视征询市政协委员的意见。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和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就决策事项提出的重要意见、建议和提案,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研究,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
第十八条 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按照有关规定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政府法制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第十九条 市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健全专家咨询制度和社情民意反馈制度。
第二十条 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建立和完善民主科学决策的监督制度和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市政府办公室要通过明察暗访、情况通报等多种方式加强督促检查,建立督查信息反馈机制,提高督查质量和效率,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法治政府。把依法行政贯穿于政府决策、执行、监督的全过程,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政府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政府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或决定。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政府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确保政令统一;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确有必要的,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和命令。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市政府批准。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前应当经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发布后应依法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四条 提请市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送审稿、政府规章草案和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政府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第二十五条 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论考核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推动各执法单位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八条 报道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的新闻稿,须经秘书长审核后,报常务副市长审定,必要时,由市长审定。
报道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的新闻稿,须经秘书长审核后,报常务副市长审定。
报道市政府专题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的新闻稿,须经市政府办公室对应科室审核后,报分管副秘书长审定。
第二十九条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条 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要积极出庭应诉、答辩,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行政判决和裁定要自觉履行。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二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及时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各地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和市委“七项要求”,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四十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工作部门的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各办公室主任组成。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各县(市、区)长参加会议。市政府派出单位、驻外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有关事业单位、企业主要负责人视情况列席会议。也可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协有关领导和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负责人参加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议题包括:
(一)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和市委的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部署市政府半年或全年的工作及其他重要工作;
(三)通报有关全市工作的重要情况;
(四)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监察局、法制办负责人,议题涉及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根据议题内容邀请市人大、市政协分管领导或市政府咨询委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适时召开。会议的主要议题包括:
(一)传达上级党委、政府和市委的重大决定,提出贯彻意见;
(二)讨论需报请上级政府审核的重大事项;
(三)研究决定事关全局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市委重大决策事项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的落实措施;提请市委审议的重大事项;以市政府名义作出的重大决策;有关规划的制订或修编,行政区划变更及调整;政府年度工作计划;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及其他以市政府名义作出的重大决策;
(四)讨论通过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主要包括: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地方性法规草案;市政府需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讨论通过或修订、废止政府规章和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六)分析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趋势,制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七)研究确定以市政府名义组织的重大活动方案,讨论通过全国或全省性活动的申办建议;
(八)研究提出对重大事件的处理意见;
(九)讨论研究政府自身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
(十)讨论决定市政府重要文电以及各地、各部门请示的重大事项;
(十一)其他需要列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按年度编次列名,具体表述为市政府××年第××次常务会议。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召集和主持。或者由市长、副市长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主要议题包括:
(一)研究处理属于副市长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事项;
(二)研究处理属于市政府既定工作安排,需要组织实施的事项;
(三)研究处理全市性重要活动的协调实施事项;
(四)研究处理具体问题的协调实施事项;
(五)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六)研究处理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对涉及面较广的具体问题所作批示的贯彻落实意见;
(七)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体业务事项。
第四十三条 加强对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的协调和审核把关。做到“五种议题不上会”:市政府分管领导能够研究解决或副市长之间能够协商解决的不上会;主办部门会前未与相关单位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或未就分歧问题提出倾向性意见的不上会;未按程序报送市政府领导审批、审定的不上会;汇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参会汇报的不上会;重大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法的不上会。
第四十四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一经确定,由市政府办公室经办科室送文书机要科汇总,并按轻重缓急编排会议议题送批。
第四十五条 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常务副市长提出报市长确定;或由市长直接提出。
议题涉及全局性重大待决事项,先由分管副市长组织相关部门充分酝酿和讨论,并形成基本一致意见后,再按上述程序报请市长确定。
第四十六条 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以正式文件呈报,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提出拟办意见,分管副秘书长阅批后送分管副市长审核提出,报市长确定;或由分管副市长直接提出,报市长确定。
议题涉及下列内容的,在报请分管副市长审核前,应先做好下列相关工作:
(一)对涉及其他部门或县(市、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先主动与相关部门或县(市、区)协商,力争形成一致意见,意见不一致的,由主办部门提请分管副秘书长召集再行协商,意见仍不一致的,应将分歧意见如实上报分管副市长,列明各方理由,提出主办部门的倾向性意见,由分管副市长进一步协调,再将协调结果一并报请市长决定是否纳入议程;
(二)对涉及群众利益和公益事项的重大决策,主办部门应当先采取召开听证会、座谈会、向社会公开等方式,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
(三)对需要做出科学预测和评估择优的重大投资项目、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部署,主办部门应当先组织相关专家、学者进行研究和论证;
(四)对涉及制发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四十七条 提请市政府专题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有关科室提出,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报秘书长、分管副市长或市长确定。
第四十八条 规范会场管理:
(一)会议工作人员会前要做好会场布置工作。会议期间,由市政府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签到、引导与会人员进入会场、处理领导临时交办事项、传呼重要电话等。所有与会人员要自觉关闭各类通讯工具。
(二)严格控制汇报和发言时间,汇报人一般应为汇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汇报要突出主题,汇报时间一般为10分钟,不超过15分钟,其它相关部门补充发言一般不超过5分钟。
(三)会议期间,市政府办公室和其他单位无关人员(机要人员及会议工作人员除外),一律不得擅自进入会场约请领导、传送文件,确有紧急情况的,由会议工作人员统一代办。
(四)实行候会制度。一次会议有多个议题,会议在讨论前一议题时,后一议题的参会人员在候会室等候。参会人员一律不得提前退场或临时请人代会,确有紧急情况的,要事先向主持会议的领导同志请假,获准后告知会议工作人员。
(五)参加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的各部门、各单位,应由该部门、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出席会议,除议题汇报单位可带一名助手外,其他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带副职和助手。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会议的,向市长请假;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向分管副市长和秘书长请假。请假获批后应及时书面告知会议筹备科室。
第四十九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的文件及会议纪要,由承办单位报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
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文件及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常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涉及到分管副市长工作的事先要征求其意见。
市政府专题会议讨论通过的文件及会议纪要,由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报分管副市长签发,重大事项报常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
第五十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制发的会议纪要,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要求落实到位。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制发的会议纪要,由市政府政务督查室负责督办落实,并将有关落实情况整理后分季度报送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市政府专题会议制发的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各职能科室负责督办落实,并将有关情况分季度报送市长、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
第五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严格审批,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要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应由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十章 公文审批
第五十二条 各地、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涉及其他部门的,应事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由分管副秘书长协调各有关部门,达成初步一致意见后报分管副市长阅批,涉及重大事项由分管副市长报市长审批。
第五十三条 各地、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市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其他市政府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第五十四条 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的决定、命令,向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以及人事任免事项,由市长签署。
第五十五条 以市政府名义发文,“咸政规”“咸政发”“咸宁政文”“政府令”,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咸政函”“咸政电”,一般由分管副市长签发,如涉及重大事项,由秘书长审核、分管副市长签署意见后,报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咸政办发”,一般由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签发,如涉及重大事项,由秘书长审核、分管副市长签署意见后,报常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咸政办函”“咸政办电”,一般由分管副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报秘书长、副市长或市长签发。
第五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在严格安全保密的前提下,充分利用信息化系统,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处理时效。
第十一章 纪律和作风
第五十七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做到勤政、廉政、善政。
第五十八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第五十九条 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六十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六十一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六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提倡“开短会、发短文、讲短话,简化办事程序”的务实作风。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搞迎送,不吃请,不收礼。
第六十三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四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市长离咸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向省委、省政府出具书面请假报告。副市长、秘书长离咸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咸外出,应事先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第六十五条 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咸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咸政发〔2013〕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