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7日 星期一
  • 索 引 号:011336909/2017-00710
  • 文  号:咸政发〔2017〕3号
  • 发文单位:咸宁市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其他
  • 有 效 性:废止
  • 发布日期:2017年03月10日
  • 发文日期:2017年02月06日
  • 名  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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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咸政发〔2017〕3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现将《咸宁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

  2017年2月6日

  咸宁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保障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党的领导,遵循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在政府的法定权限内涉及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行政决策事项: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的编制和修订;

  (二)全面深化改革方面的重大政策和措施的制定;

  (三)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社会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的制定;

  (四)行政收费、政府性基金的项目和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的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的制定或者调整;

  (五)产业发展重大战略、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等的确定和调整;

  (六)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调节、保障性住房、公共交通、旧城改造、“菜篮子工程”等直接涉及公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民生重大事项;

  (七)国有企业改革、市级国有资产处置等事项的确定和调整;

  (八)涉及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重大事项的决定;

  (九)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公共卫生、人口计生等重大社会事业建设方案的确定和调整;

  (十)财政预决算的编制和调整,重大财政资金的安排;

  (十一)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第五条 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综合协调、会议安排等工作。

  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负责组织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的起草、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等工作。

  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市监察部门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行政监察工作。

  市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大行政决策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事项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的相关情况,征求公众意见,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公布下列事项:

  (一)决策事项名称及主要内容;

  (二)基本情况说明、决策依据和理由;

  (三)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和起止时间。

  决策承办单位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10日。

  第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客观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采取公开征求意见、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

  (三)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社会关注度较高的;

  (四)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五)市人民政府决定召开听证会的。

  听证会应当公开进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听证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书面征求其意见,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及时反馈意见。

  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决策方案有不同意见的,由决策承办单位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请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协调;涉及多位副市长分管领域且情况复杂、协调难度较大的,提请市长或者常务副市长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协调。

  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征求意见的情况进行归纳整理,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事项一并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报告应当提出明确的结论性建议和意见。

  第十三条 对因条件不成熟或者其他原因未能采纳的意见,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的有关问题专业性、技术性较强,需要对科学性、可行性等作进一步研究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

  (二)学术造诣深,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三)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四)责任心强,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保证参加委托的论证工作;

  (五)具有较高的社会公认度,公正诚信,能够客观、独立、公正、负责地提出论证意见。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论证:

  (一)必要性研究;

  (二)科学性研究;

  (三)可行性研究;

  (四)经济社会效益研究;

  (五)执行条件研究;

  (六)对环境保护、居民健康及生产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的影响研究;

  (七)负面影响可控性研究;

  (八)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研究。

  第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决策承办单位选择咨询论证专家,组建专家论证小组;

  (二)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性质、内容、复杂程度、时间要求等实际情况,给予专家组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论证时间,并提供论证所需的资料;

  (三)参与决策论证的专家在充分了解政策背景、决策目标等信息的基础上,在指定时间内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相关研究,出具书面论证意见;

  (四)决策承办单位将专家组书面意见连同决策事项一并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

  第十八条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论证的专家,具有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列席相关会议、参加相关调研活动等权利,对提出的论证意见署名负责,并承担保密等义务。

  第十九条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的专家一般不少于3人。涉及面广、争议大或者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重大行政决策,参与决策咨询论证的专家一般不少于5人。

  第二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认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能对社会稳定、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引发较大财政风险的,应当进行风险评估,或者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专业机构开展第三方评估,出具风险评估报告。

  风险评估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应当对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及其他不稳定因素进行排查,判定风险等级,提出防范风险、增强可控性建议;

  (二)开展生态环境风险评估的,应当判定环境影响程度,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有效措施,并对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行科学论证和预判;

  (三)开展财政风险评估的,应当对公共财政资金的投入和预期效益、收益期限、财政承受力及政府债务风险等进行精确分析,判定风险等级,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事项和评估过程;

  (二)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三)决策可能引发的风险;

  (四)风险评估结论;

  (五)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

  第二十二条 按照决策实施后可能造成的风险,重大行政决策分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三个等级。

  对存在高风险的,应当区别情况作出不实施的决策或者调整决策方案、降低风险等级后再行决策;对存在中风险的,待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风险措施后,再作出实施的决策;对存在低风险的,可以作出实施的决策,并做好解释说服工作,妥善处理相关群众的合理诉求。

  第二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依照本规定进行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后,将决策方案报送市人民政府。

  决策承办单位向市人民政府报送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应当一并报送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决策方案及说明、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

  (二)征求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三)专家论证意见;

  (四)其他有关材料。

  组织开展风险评估的,应当提供有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承办科室收到决策承办单位报送的决策方案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对材料的齐备性、规范性进行审查。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通知决策承办单位补充相关材料;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报市长或者分管副市长签批后,转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统一进行合法性审查。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在收到市人民政府批转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方案和相关材料后,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

  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超越法定职权;

  (二)是否依照本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三)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四)是否符合上级有关政策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等;

  (五)是否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违法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

  (六)是否存在其他违法情形。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查研究或者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征求意见。

  第二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期限为10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审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有特殊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征求意见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在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结束后,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并对审查意见的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只供内部使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外泄露。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集体讨论决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提出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建议议题清单时,应当对议题是否经过合法性审查予以注明,报会议主持人审定。

  (二)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上,汇报决策方案及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履行决策法定程序的有关情况、各方面提出的不同意见及研究处理情况等。

  (三)会议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

  (四)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对讨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及再次讨论的决定。会议主持人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

  (五)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如实记录会议主持人和会议其他组成人员的意见、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完整存档,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三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对决策方案作出同意决定的,由主持人或者其授权的市人民政府班子成员签发。作出修改决定的,属一般性修改的,修改后由会议主持人或者其授权的市人民政府班子成员签发;属重大原则或者实质内容修改的,应当按程序重新报请讨论。作出再次讨论决定的,应当按程序重新报请讨论。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通过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市委批准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应当按程序报请批准或者审议决定。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重大行政决策,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变相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

  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室负责对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落实情况进行督办检查。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其他有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据以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建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市人民政府有关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停止执行或者修改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六条 对相关部门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建议,市人民政府可以授权有关部门对该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研究评估,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改决策的决定。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决定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严格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违法决策、决策严重失误的;

  (二)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的;

  (三)不及时、全面、正确实施重大行政决策的。

  第三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责任人员,不因调离、转岗、提拔、退休等终止追责。

  第四十条 受委托的专家、专业机构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或者不履行合同约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制定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咸宁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等规定,不适用本规定。

  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决策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十二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根据本地本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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