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政发〔2016〕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为深入实施“绿色崛起、金融领先”战略,加快贺胜金融小镇建设步伐,力争把贺胜金融小镇建设成为华中地区最有影响力,以生态环保、智慧科技、宜居宜业、业城融合为主题的金融产业生态圈,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金融小镇的重要作用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设金融小镇是促进基金公司、金融中介等聚集咸宁,形成金融集聚区进而推动我市产业转型发展的有效举措。要通过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贺胜金融小镇,吸引股权投资基金业及其衍生产业快速集聚,从而发挥股权投资基金业在推动创新发展、优化资源配置、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和降低企业负债率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助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和实现绿色崛起。
二、优先扶持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
对于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公司制、合伙制、信托契约制等形式设立,开展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产业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证券基金、公募基金,以及上述基金的管理机构,且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企业,适用本意见所列奖励、补助政策:
(一)2016年4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入驻贺胜金融小镇;
(二)已获金融监管部门、授权管理部门认可核发的各类私募股权投资业务资质(资格),公募基金须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且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天使投资基金规模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认缴制,按实际到位资金计算,下同),创业投资基金(合伙制企业)规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规模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产业投资基金规模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私募证券基金和公募基金规模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
(四)企业书面承诺在我市自开业起至少经营满5年。
三、加大注册落户奖励力度
对在贺胜金融小镇新设或者迁入的基金,且承诺5年内不迁离的,按基金规模(以实际到位资金扣除省级及以下政府引导基金份额计算,可分次拨付,下同)享受下列落户奖励政策,但单支基金落户奖励总额累计不超过2000万元;
(一)对规模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的天使投资基金,可按不超过基金规模2%的比例给予奖励;
(二)对规模达到1亿元的创业投资基金(合伙制企业),可按不超过基金规模1%的比例给予奖励;达到2亿元的,可按不超过1.5%的比例给予奖励;
(三)对规模达到2亿元的私募股权基金和规模达到5亿元的产业投资基金,可按不超过基金规模1%的比例给予奖励;
(四)对规模达到10亿元的私募证券基金和公募基金等其他投资基金,可按不超过基金规模0.5%的比例给予奖励。
四、加大贡献奖励力度
(一)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前两年由税务登记地财政部门按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市级及以下地方分享部分给予等额奖励,后三年按市级及以下地方分享部分80%给予奖励;
(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缴纳第一笔增值税之日起两年内,由税务登记地财政部门按其缴纳的增值税市级及以下地方分享部分给予等额奖励,后三年按市级及以下地方分享部分80%给予奖励;
(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的高管(每家不超过5人)在开业之日起3年内,以其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市级及以下地方分享部分的100%为标准,采取人才奖励、支付咨询服务费和财政直补等方式,由税务登记地财政部门给予奖励。
五、实行投资及出资奖励
(一)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咸宁市境内种子期、初创期企业达到1000万元(扣除省级及以下政府引导基金后)且投资期限已满1年的,可按不超过其投资我市种子期、初创期企业金额2%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额为200万元;
(二)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直接投资咸宁市境内企业的资金规模(扣除省级及以下政府引导基金后)达1亿元且投资期限已满1年的,可按不超过其投资规模1%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额为400万元;
(三)对入驻贺胜金融小镇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市级政府引导基金可根据企业需求,按企业出资进度配套出资相应比例募集资金;
(四)对帮助我市成功引进基金或产业项目的股权投资类企业,按照引进家数或资产规模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六、实行用房补助制度
(一)对入驻贺胜金融小镇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租赁自用办公用房或高管人员住房的,连续3年免除房屋租赁费;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或高管人员住房,在购房1年内缴纳契税的,对购房契税给予市级及以下地方分享部分等额奖励,同时按成交价格的15%给予一次性补助;
(二)享受抵扣或减免的办公用房或高管人员住房,抵扣期内不得对外租售。
七、加大人才引进奖励
(一)对股权投资类企业引进急需高级专业人才而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助、安家费等费用,符合有关规定的,可按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
(二)对新入驻的股权投资类企业高管人员,需解决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办理外国人居住证及居民就业、养老、医疗、出入境等业务的,按照政策程序,优先办理。
八、完善保障措施
(一)入驻贺胜金融小镇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统一办理有关落户手续,享受“落户零收费”和“服务零距离”优惠政策,即落户涉及中介服务环节等费用,由市财政承担或预算安排解决,注册主体不承担任何费用;开辟绿色通道,推行限时承诺服务,对资料齐全、条件允许的当日办结,名称预先核准1个工作日内办结,注册登记3个工作日内办结;市金融投资集团负责建立入驻企业服务卡,实行对口联系服务和全程跟踪服务。
(二)市政府设立“咸宁市鼓励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兑现本意见奖励及补助。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或其他企业,经市政府金融办认定后,可向税务登记地财政部门申请奖励或补助;
(三)在实施过程中,对符合咸宁市同类优惠政策的情况,按从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适用。
九、其他优惠政策
(一)2016年4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入驻贺胜金融小镇、服务于股权投资核心业态的中介机构、辅助性产业、共生性产业及配套支持机构以及银行、证券、保险、新型金融组织和金融中介机构,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国家级基金和超大规模基金以及对咸宁市经济发展有特别突出贡献的股权投资类企业或其他企业,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可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政策。
十、附则
(一)对股权投资类企业和其他企业弄虚作假、骗取扶持政策或不按承诺的投资策略进行投资,恶意骗取财政资金或随意改变补助资金用途和投向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有权要求退还已获取的奖励或补助;
(二)各县(市、区)、咸宁高新区参照本意见执行。奖励及补助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分级负担,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税务登记地或投资受益地财政部门予以结算;
(三)本意见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原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施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政策调整的,按调整后政策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