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政发〔2015〕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15〕34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省农业普查的通知》(鄂政发〔2015〕61号)精神及《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关规定,切实做好我市第三次农业普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对象和范围
第三次全市农业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市境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
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二、普查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业从业者基本情况;农业土地利用与流转情况;农业生产与结构情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情况;新农村建设情况;农村人居环境与农民生活方式变化情况。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6年度资料。
三、普查组织和实施
农业普查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我市是全省农业大市,农业资源丰富、农业人口众多,普查任务十分繁重。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第三次全市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领导全市农业普查工作,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负责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突出重点,优化方式,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各项工作。各级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辖区农业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对于普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各级普查机构要充分发挥县(市、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作用,从乡、村干部中选调现场组织人员和调查人员。地方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地方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保证其它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的误工补贴,稳定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四、普查经费保障
第三次全市农业普查所需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重点保障设备购置、业务培训、宣传动员、“两员”劳动报酬及补贴等支出需要。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遵守各项财务规定,落实责任,勤俭节约,确保普查经费发挥最大效益。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协调落实。
五、普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各级监察机关和统计执法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确保普查数据质量。对认真工作,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普查取得的农户和单位资料,严格限定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和部门对普查对象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所获取的普查对象个人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严格的保密义务;要做好普查资料管理、开发和共享,发布普查数据必须经上一级普查机构核准。
(二)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充分利用自主卫星资源,准确测量全市主要农作物的时空分布,查清现代农业生产设施状况;广泛使用智能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建立普查数据联网直报系统,提高普查工作信息化水平和效率。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发动和组织工作,主动向新闻单位提供情况。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广泛深入宣传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附件:第三次全市农业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咸宁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8日
附件:第三次全市农业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闫英姿 副市长
副组长:黄艳华 市政府副秘书长
白柏呈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夏金平 市统计局局长
魏自豫 国家统计局咸宁调查队队长
朱必平 市财政局副局长
李 新 市农业局总农艺师
成 员:廖 森 市委农办副主任
万维民 市发改委副主任
石 磊 市水务局副局长
田时学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李灵贵 市水产局副局长
沈道进 市统计局副局长
高建军 市林业局总工程师
段克斌 市畜牧局局长
赵君武 市特产局局长
伍朝红 市农机局局长
于娅平 市农垦局副局长
吴立锋 国家统计局咸宁调查队副队长
邓雪亮 湖北省统计局咸宁监测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负责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市统计局副局长沈道进同志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