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政发〔2015〕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市(州)级和县(市、区)级行政审批事项通用目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2号)精神,经全面清理市级行政审批项目、衔接国务院及省政府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严格审核论证,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25项。其中,取消3项,下放2项,承接19项,转其他行政权力事项1项。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坚定不移地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抓紧做好衔接落实,继续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最大限度放权给市场,放权给社会,释放市场活力。要推行行政审批标准化管理,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跟踪问效和行政问责。要提升法治思维能力,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规范权力运行,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5项)
咸宁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26日
附件: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25项)
一、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3项) | |||||||||
序 号 | 实施机关 | 项目名称 | 依据 | 处理 决定 | 备注 | ||||
1 | 市质监局 |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验及定期检验 |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鄂政发〔2015〕14号)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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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市质监局 | 特种设备人员检测检验考核 |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鄂政发〔2015〕14号)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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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市安监局 | 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认定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5〕11号)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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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2项) | |||||||||
序号 | 实施机关 | 项目名称 | 下放层级 | 备注 | |||||
1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药品经营许可 | 部分下放至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将药品经营许可(零售)及药品(零售)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下放至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级负责连锁企业的经营许可、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及批发企业相关许可 | |||||
2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 部分下放至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将医疗器械经营(零售)许可及备案下放至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级负责批发企业许可及备案 | |||||
三、承接的行政审批项目(19项) | |||||||||
序号 | 实施机关 | 项目名称 | 依据 | 处理 决定 | 备注 | ||||
1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批发企业审批 |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鄂政发〔2014〕40号) | 承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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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市民政局 | 基金会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成立、变更、注销 |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鄂政发〔2014〕40号) | 承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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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市国土 资源局 | 60亩以下荒山荒地荒滩开发审核 |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鄂政发〔2014〕40号) | 承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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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市环保局 | Hw08等五类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鄂政发〔2014〕40号) | 承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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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市住建委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许可证延期 |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鄂政发〔2014〕40号) | 承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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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市交通 运输局 | 权限范围内的交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批复和项目施工、竣工许可 |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鄂政发〔2014〕40号) | 承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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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市林业局 | 森林植物产地检疫许可证 |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鄂政发〔2014〕40号) | 承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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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市卫计委 | 医疗机构设置和登记审批(100-799张床位、二级以下专科医院、100张床以下中医院) |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鄂政发〔2014〕40号) | 承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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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食品生产许可证住所地、名称变更许可 |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鄂政发〔2014〕40号) | 承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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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变更 |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鄂政发〔2014〕40号) | 承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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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市公安局 | 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 |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鄂政发〔2015〕14号) | 承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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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市水务局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鄂政发〔2015〕14号) | 承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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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市质监局 | 移动式承压罐车使用登记 |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鄂政发〔2015〕14号) | 承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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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医疗用毒性药品的批发企业批准 |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鄂政发〔2015〕14号) | 承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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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市环保局 | 销售、使用4类、5类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3类射线装置许可 |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鄂政发〔2015〕14号) | 承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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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市物价局 | 价格评估机构丙级资质认定 |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鄂政发〔2015〕14号) | 承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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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调味品、方便食品、速冻食品、蜂产品、特殊膳食食品、饮料生产许可 |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鄂政发〔2015〕14号) | 承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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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市邮政 管理局 | 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审批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5〕50号) | 承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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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市邮政 管理局 | 邮政企业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审批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5〕50号) | 承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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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转其他行政权力的项目(1项) | |||||||||
序号 | 实施机关 | 项目名称 | 依据 | 处理 决定 | 备注 | ||||
1 | 市发改委 | 市级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 《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 | 转为政府内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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