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政发〔2015〕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
《咸宁市外国专家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日
咸宁市外国专家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吸引外国专家来咸宁市工作,规范外国专家的引进和服务管理,保护外国专家及其聘请单位的合法权益,推动国际人才交流与合作,促进咸宁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外国专家,是指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来我市工作的外国籍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来我市工作的外国专家及其聘用、服务管理单位。
第四条 咸宁市外侨办是我市引进服务管理外国专家工作的综合管理机构,归口管理本市外国专家工作,指导相关部门做好外国专家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 外国专家引进
第五条 引进外国专家应当坚持“以用为主,按需引进,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方针。
第六条 引进和聘用外国专家的单位,按照规定程序为外国专家来华工作办理有关证件。市属单位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被授权单位邀请函》和《外国专家证》由市外侨办受理,外国专家居留证件由市公安局出入境支队受理。不具备外国专家条件的普通外籍人员来华就业,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和《外国人就业证》,由市人社局负责受理。
第七条 鼓励引进和聘用经济技术类外国专家的单位按照规定申报引智项目计划,市外国专家管理部门应当主动服务、积极争取国家或省外国专家管理主管部门的支持。
第八条 拟引进和聘用教科文卫类外国专家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省外国专家局颁发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并须按照规定参加年度检查。
第三章 外国专家待遇
第九条 外国专家聘用单位应当为外国专家在咸宁期间的工作和生活及其他正当活动提供方便。外国专家工作期间的医疗保险、休假、生活待遇等,应当在聘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
(一)医疗保险:外国专家聘用单位依法为外国专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照《1953年底前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退休人员实行医疗补助的通知》(鄂人社发〔2009〕27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休假:外国专家享受我国法定节假日休假,还可按其国籍和信仰相应享受其所在国相关节假日休假;
(三)生活待遇:聘用单位应本着方便、舒适、安全的原则,保障外国专家在咸宁工作和生活的基本条件;
(五)其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应该享有的其他待遇。
第十条 鼓励外国专家以智力资本(技术、专利、管理等)、技术转让等方式入股聘用单位投资项目或以投资方式创办外商投资企业,在咸宁投资项目、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发改、商务、工商、外汇等部门按照外资管理有关规定简化核准及审批程序,改进服务,提高效率。
第十一条 外国专家在市内办理银行、保险、证券和期货等金融方面业务,与咸宁市民享受同等权利、义务和统计归属。在市内取得的收入,依法纳税并持有税务部门出具的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后,可兑换外汇汇出境外。相关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简化流程,提供便利。
第十二条 外国专家在市内购物,购买公园、景点及各类文体场馆门票,进行文化娱乐商旅等消费活动与咸宁市民享有同等待遇、同等价格。
第十三条 外国专家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符合条件的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办理入、转学手续,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
第十四条 对在咸工作期间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予以表彰或授予荣誉称号;
(二)市人民政府授予“咸宁桂花奖”;
(三)申报省政府“编钟奖”;
(四)申报国家“友谊奖”。
第十五条 “咸宁桂花奖”是市人民政府授予在咸工作外国专家的最高荣誉,一般每年评选表彰一次。
第四章 外国专家服务与管理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创新服务方式,为外国专家来咸宁工作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完善外国专家在我市工作期间的福利、保险、住房、纳税、子女教育、法律、金融服务等方面的制度。
第十八条 市外侨办、各外国专家聘用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外国专家工作突发事件应急机制,依法保障在咸工作外国专家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第十九条 对外国专家的宣传报道,要严守国家保密规定,切实保证外国专家的安全和利益。公开宣传和报道外国专家及其事迹前,须征得聘请单位和外国专家本人的同意。
第二十条 外国专家聘用单位应当遵守涉外法律法规和外事纪律,建立健全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和外事专办人员工作制度,承担外国专家服务管理的首要责任和主要义务。
第二十一条 外国专家聘用单位应当与外国专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建立外国专家违法违规通报制度。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外国专家应当及时通报,并依法查处或者采取措施予以限制和惩戒。
第二十三条 建立外国专家经费保障机制。外国专家管理经费、市直预算单位引进、聘请外国专家经费纳入市政府人才开发与管理专项经费,实行预算管理,按《咸宁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执行。其他单位聘请外国专家原则上自筹解决,市政府对聘用单位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引进服务管理外国专家可参照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咸宁市外侨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本办法所列内容国家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未涉及事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