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7日 星期一
  • 索 引 号:011336909/2015-00711
  • 文  号:咸政发〔2015〕16号
  • 发文单位:咸宁市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工业、交通
  • 有 效 性:有效
  • 发布日期:2015年08月16日
  • 发文日期:2015年08月12日
  • 名  称: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

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

字号: 分享到:

  咸政发〔2015〕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

  为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和《湖北省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与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8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3〕4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战略,规范我市城市公共交通秩序,提高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水平,保障营运安全,维护乘客、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城市公共交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公益性事业,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积极扶持、方便群众、安全舒适、绿色发展的原则。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是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是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推进节能减排的重要手段。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市交通问题日益突出,影响了城市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建设旅游城市的必然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是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责任主体,各级交通运输部门主管城市公共交通工作。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承担的是社会公益性服务,属于公益性企业。

  二、强化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的引领作用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会同住建、规划、公安、国土、环保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各地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把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步编制、修编和实施。通过专项规划引导城市功能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逐步形成以公共交通走廊为城市发展主轴,以主要公交枢纽为节点的城市公交发展格局,实现公共交通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

  加强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切实防止和纠正违反规划、侵占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及其建设用地的行为,保证优先发展公交事业的需要。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确定的公交首末站、调度中心、专用车道、换乘枢纽等基础设施由建设部门在城市建设中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三、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各级政府要加大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建设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对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的公交基础设施用地进行储备,特别是对新城区规划的公交基础设施用地先行进行征收储备。规划部门结合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要求,规划建设公交设施,由建设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公交港湾的建设。在公交基础设施建设中,积极探索由政府主导开展多元化开发建设公交基础设施的方式,大力发展综合枢纽站和立体公交设施,实现城市公共交通与高铁、火车、公路客运班线、轮船等交通的无缝对接,方便乘客零距离换乘。各级政府要将公交专用道建设列入“十三五”规划中,积极创造条件在城区道路上逐步设置和划定公交专用道,新建、改建的主干道同步规划、建设公交专用道,保证城市公交对道路专用或优先使用权,提高公交车辆的运行速度和准点率。鼓励城市周边20公里范围内的乡镇农村客运线路在现有存量基础上进行公交化改造,具体实施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实施。

  公交站场等基础设施建设应与公共自行车、绿道建设等慢行系统、道路建设相结合,避免重复建设。

  四、建立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优惠政策和专项资金

  各级政府要设立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公交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主要用于发展新型清洁能源公交,老年人、残疾人、退伍残疾军人、现役军人免费乘车及学生优惠乘车补贴,新开线路培育奖励等。根据国家关于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优惠政策,免征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新购置的公共汽(电)车的车辆购置税,依法减征或免征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车船税。

  五、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整体形象

  各县(市、区)要大力提倡绿色、环保出行,加快老旧公交车淘汰更新,落实节能减排政策,积极发展新型清洁能源公交,对汽、柴油为燃料的公交车定期进行尾气检测,确保达到尾气排放标准。规范公交车内外广告发布,大力发展旅游公交,实现旅游线路和主要景点连线覆盖,体现公交旅游线路的景观服务功能,实现旅游线路与公交线路换乘便捷,构建多层次一体化城市公共交通服务体系,提升咸宁旅游城市形象。

  六、创造良好的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环境

  城市客运行业是一个焦点、热点行业,行业管理工作繁杂,维稳形势严峻。公安部门应加强城市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创造良好的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环境。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成立专门处置城市客运治安事件的执法机构,为城市客运稳定、可持续发展打造良好环境。

  七、切实加强城市公共交通的服务和监管

  强化城市公共交通的服务和监管是实施“公交优先”的重要手段。

  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执行相关规定,切实保障交通运输部门管理、服务所需经费及人员编制问题。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围绕优先发展公交,规范公交市场行为,加强市场监管,建立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理机制,维护客运市场秩序。在行业内大力开展文明创建活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要根据城市发展现状,适时调整、优化公交线网布局,增加运营车辆,提高公交线路的覆盖率和公交出行能力,改善公交乘车条件,强化公交人性化服务。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要遵循《湖北省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与管理办法》及《湖北省城市公共汽(电)车服务规范(试行)》(鄂运物公运〔2011〕66号)要求,加强企业员工培训,做到诚信服务、礼貌待客、安全营运、规范操作。

  八、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为加强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领导小组,由分管交通的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交通、发改、财政、规划、物价、审计、住建、公安、国土、地税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重大问题。各部门要把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作为打造咸宁生态宜居城市和旅游城市的重要内容,落实具体措施,共同做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工作。各县(市、区)也要结合实际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切实做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各项工作。

  咸宁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12日

附件: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