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政发〔2015〕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咸宁高新区: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激发市场活力和潜力,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和谐发展,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4〕30号),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注重统筹发展,突出城乡经济困难老年人托底保障工作;坚持深化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使社会力量逐步成为养老服务业的发展主体;充分利用我市生态环境、旅游文化和区位交通优势,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培育发展以老年人医疗康复、养生休闲、养老地产、教育培训等为主要内容的养老产业;积极实施咸宁“绿色崛起”规划,努力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生态健康养老产业,使养老服务业成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转型发展的重要举措。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功能完善、规模适度、服务优良、运行规范、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符合标准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的乡镇建立包括养老服务在内的综合服务设施,60%以上的农村建立老年人互助照料活动中心或托老机构。机构养老和社区日间照料床位新建或改扩建1万张以上,养老床位总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35张以上,市、县两级都要建有1所具备医疗护理功能的大型养老示范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总床位数50%以上。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逐步建立经济困难老年人政府购买服务或补贴制度。不断加大对社会办养老的政策支持和引导力度,培育一批与养老产业相关的工商企业和社会组织,初步形成以康复护理、健康养生、休闲旅游、教育培训等为特色的养老大健康产业基地、集群雏形。全市机构养老、社区和居家生活照料、护理康复及相关养老服务提供就业岗位3万个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统筹规划发展城市养老服务设施。
1、加强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各地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各县(市、区)要在明年完成《城镇养老设施空间布局规划(2015—2020年)》的编制工作。
2、综合发挥多种设施作用。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提高使用率,发挥综合效益。支持和引导各类社会主体参与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提供养老服务。各地要加快综合性老年人活动中心建设,各类具有为老年人服务功能的设施要向老年人开放。要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开展老年宜居社区试点建设,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加快推进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
(二)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网络。
3、发展居家养老便捷服务。以社区为纽带,引入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提供老年供餐、家政服务、日间照料、文化娱乐等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项目,逐步建立健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鼓励发展志愿者、邻里互助养老服务。鼓励专业养老机构、家政企业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培训和指导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和人员。
4、加强居家服务网络和信息平台建设。依托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家政服务信息平台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提供紧急呼叫、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适合老年人的服务项目。同时,为掌握养老服务业基本底数、发展动态、采集行业信息和规范行业发展提供信息支持。市区要率先完成“96580”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搭建,并逐步向县一级延伸服务。
(三)大力加强养老机构建设。
5、发挥公办养老机构社会公益作用。要坚持实用原则,努力办好公办养老机构,重点为“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支持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科学合理配置生活、办公、医疗、康复、文化娱乐、教育、体育健身、安全等设施设备,完善服务功能,发挥托底、保障、示范、培训等基础性作用。
6、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在资本金、场地、人员等方面,进一步降低门槛、简化手续、规范程序、公开信息,行政许可和登记机关要核定其经营和活动范围,为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提供便捷服务。鼓励个人举办家庭化、小型化的养老机构,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机构。鼓励境外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委托管理等方式,运营公有产权的养老服务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对闲置房产、商业设施、地产楼盘、旅游景区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转型用于养老服务。
7、稳妥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把专门面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公办养老机构或其面向社会服务的部分设施,在确保产权明晰、养老用途不改变和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应积极推行公建民营,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通过公开招投标,将经营权以租赁经营、委托经营、合作经营等方式,择优选择社会组织或市场主体运营。鼓励引导公办养老机构员工通过登记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或公司制企业,利用专业优势承接公办养老机构日常运营和服务外包项目,实现人员分流和机制转换。
(四)统筹发展农村养老服务。
8、夯实农村机构养老基础。完善农村养老服务托底措施,将所有农村五保老人纳入供养范围,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供养标准调整联动机制。加强乡镇农村福利院管理,进一步做好福利院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确保农村福利院正常运行。在满足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支持农村福利院改善设施条件并向社会开放,接纳周边村镇散居老人,合理收费,提高运营效益,使之成为乡镇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鼓励农村福利院利用现有闲置土地、设施等,因地制宜发展种植、养殖等院办经济,其收入用于改善供养对象生活。
9、推进农村互助照料活动中心建设。支持和引导村民自治组织(老年协会)发挥主导作用,在老年人特别是留守老人较多、照料需求大、居住相对集中、经济条件较好、有场所设施基础的行政村或自然村建设老年活动中心等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为农村老年人提供文化娱乐、就餐等照料服务,并逐步向日间照料、托老等服务延伸。
10、拓展养老资金融资渠道。各级政府用于养老服务的财政性资金应重点向农村倾斜。农村可以依法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加强城乡养老合作,鼓励城市资金、资产和资源投向农村养老服务,倡导农村外出务工经商人士回乡创办或投资农村养老服务事业。
(五)培育和发展养老产业。
11、开发养老服务产品。围绕老年人的衣、食、住、行、医、文化娱乐等需求,鼓励和引导相关行业积极拓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文化娱乐、体育健身、法律服务、休闲旅游、健康服务、精神慰藉等服务,形成养、疗、研、学、乐等一条龙产业体系,增加老年服务产品供给。引导和规范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信贷、保险等产品,提升个人养老能力。
12、培育养老产业集群。充分发挥我市生态环境、文化旅游、医疗培训、区位交通等优势,抓住我市“绿色崛起”带来的机遇,依托武汉城市圈,面向全省乃至全国,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大力发展生活照护、康复医疗、老年文化、休闲旅游、老年地产、金融服务等养老产业。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在养老、健康服务产业上的政策支持,依托省卫计委和市政府合作共建华中健康服务业项目,加快建设功能突出、辐射面广、带动力强的养老产业基地,打造“香城泉都、养生福地”养老品牌。
(六)大力推进医养融合。
13、提升养老机构医疗护理能力。各地要将服务老年人为主的康复医院、护理院等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卫生事业发展规划。要加快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建设,优化养老床位结构,保障失能、失智等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建设1所具备医疗护理功能的大型养老示范机构,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和乡镇卫生院要开设老年康复中心或老年病床。引导和鼓励符合条件的医院以及传统养护型养老院向以康复医疗服务为特色的医护型养老机构转型,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推行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合作的养老模式,探索实施医疗机构在养老机构内设门诊办法,方便入住老年人就医。发展社区健康养老服务,建立社区医疗机构与老年人家庭医疗契约服务关系,开展上门诊视、健康查体、保健咨询等服务。
14、加强医疗为老服务建设。养老服务机构可依法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设置康复医院、护理院、护理站、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要优先受理、优先审核;符合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人社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其纳入相应的定点医疗机构范围。规模较小的养老服务机构、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农村互助照料中心等可采取与周边医疗机构合作的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完善医保报销制度,切实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结算问题。
三、政策措施
(一)保障土地供应。各地要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并可将闲置的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合理确定出让价格,优先保障供应,同一宗养老服务机构用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地。工业商业因不适应城市功能定位退出的土地,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优先用于发展养老服务业。养老服务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依法拆迁时,要优先安排同等面积的回迁或异地建设用地。严禁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
(二)实行税费优惠。全面落实国家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依法减免养老机构相关的税收。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
(三)鼓励多元投资。各地要加大投入,安排财政性资金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鼓励个人、企业、社会团体以及外资,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投资建设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对社会化、商业化养老服务机构,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通过贷款贴息、直接融资补贴、融资担保等间接投入办法,吸引更多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养老服务行业。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的信贷支持,优先安排贷款资金,并在国家允许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内给予利率优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积极支持保险机构开展养老服务保险业务试点,设计符合养老服务特点的保险产品,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和保险公司承保责任保险。
(四)加大补贴支持。各地要加快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制度。逐步提高80岁以上老人高龄津贴标准,重点为分散居住“三无”老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高龄、失能老人等经济困难老年人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制度,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每人每天提供不少于1小时的服务;2015年底前,对经民政部门许可、符合相关条件的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机构,建立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制度,对新建机构每张床位给予不低于1000元、改造和租赁用房每张床位给予不低于500元一次性补助(每个机构最高补贴不超过500张床位),对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按收住失能对象每人每年不低于900元、其他对象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给予运营补贴;各级政府要将50%以上的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其中,支持民办养老服务发展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不得低于30%。对城市社区(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活动中心,分别给予运营补贴和一次性建设补贴。
(五)加强队伍建设。教育部门要支持大中专院校和职业培训学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鼓励对口专业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人社部门要积极组织养老护理人员参加养老服务职业技能培训,并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我市养老机构与具有本市户籍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养老机构要积极吸纳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等从事养老服务工作。民政部门要加强老年护理人员专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服务意识和业务技术水平。养老机构应落实护理员持证上岗制度,开发社工岗位,积极改善养老护理员工作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提高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对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
(六)鼓励公益慈善组织支持养老服务。引导公益慈善组织重点参与养老机构建设、养老产品开发、养老服务提供,使公益慈善组织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力量。积极扶持发展各类为老服务志愿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倡导机关干部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大中小学学生参加养老服务志愿活动。支持老年群众组织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服务社会活动。探索建立健康老人参与志愿互助服务的工作机制,建立为老志愿服务登记制度。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的优良传统,支持社会服务窗口行业开展“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
四、组织领导
(一)建立领导机构。各地要高度重视老龄工作,把发展养老服务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发改、民政、财政、公安(消防)、人社、国土资源、规划、住建、教育、卫生计生、商务、税务、工商、质监、物价、食品药品监管、老龄和人行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发展养老服务业联席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级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形成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强大合力。
(二)强化责任落实。发改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规范、业务指导职责,强化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职能。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预算,保障养老服务经费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商务部门要支持家政企业投资养老服务业。老龄工作机构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加强督促指导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履行业务主管和行政监管职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健全和规范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社区养老场所、养老机构的准入退出与监管制度。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养老服务收费定价机制,区别不同性质的养老服务机构,分别明确相关收费政策。强化对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范围、服务质量及服务费用收支情况的日常监督和年度检查。对服务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违规运营的养老机构,要责令限期整改。加强对养老扶持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检查,养老机构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对擅自改变养老机构用途,虚报冒领及挤占、挪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收回补助资金。
(四)营造社会环境。加强组织动员,吸引多方参与,共同谋划和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大力宣传在养老服务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团体和个人,广泛开展尊老、爱老、助老思想道德教育,转变社会养老观念,倡导新型孝道文化,营造尊老爱老助老的社会氛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或实施细则。
咸宁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