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7日 星期一
  • 索 引 号:011336909/2014-00392
  • 文  号:咸政发〔2014〕15号
  • 发文单位:咸宁市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司法
  • 有 效 性:有效
  • 发布日期:2014年09月22日
  • 发文日期:2014年08月20日
  • 名  称: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咸宁仲裁委员会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咸宁仲裁委员会的通知

字号: 分享到:

  咸政发〔2014〕15号

  咸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设立咸宁仲裁委员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为了公正、及时解决民商事纠纷,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构建和谐咸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国务院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的规定,经研究,市人民政府同意设立咸宁仲裁委员会。

  

  附件:咸宁仲裁委员会组建方案

  2014年8月20日

  

  

  

  附件:

  咸宁仲裁委员会组建方案

  一、关于仲裁委员会

  (一)新组建的仲裁委员会名称为咸宁仲裁委员会。

  (二)仲裁委员会由13人组成,咸宁仲裁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常务副市长兼任;设副主任3人,其中兼职2人,专职1人。兼职副主任由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市司法局局长担任,专职副主任从具有法律工作经验、热心仲裁事业的退休县级干部中选任。委员9名,由市编办、市经信委、市司法局、市商务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工商联、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房产局、市工商局等部门懂法律或者经济贸易的负责人中选任。仲裁委员会成员由市人民政府聘任。

  (三)仲裁委员会设秘书长1人,由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兼任。

  (四)仲裁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为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宣传贯彻《仲裁法》,办理仲裁案件受理、仲裁文件送达、档案管理、仲裁收费等日常工作。秘书处下设仲裁事务部、行政管理部、宣传发展部,秘书处日常工作由仲裁委员会秘书长负责。

  二、关于仲裁员

  (一)咸宁仲裁委员会不设专职仲裁员。

  (二)仲裁员由依法组建的咸宁仲裁委员会聘任。

  仲裁员主要从本省范围内符合《仲裁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人员中聘任。

  国家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员符合《仲裁法》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受聘为仲裁员,但是不得因从事仲裁工作影响本职工作。仲裁委员会设置仲裁员名册。

  (三)仲裁员办理仲裁案件,由仲裁委员会按照《仲裁法》的规定给付报酬。仲裁员没有办理仲裁案件的,不得取得报酬或者其他费用。

  

  

  

  

  抄送:市委有关部门,各人民团体,咸宁军分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

  市检察院。

  咸宁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2014年8月20日印发

 

附件: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