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7日 星期一
  • 索 引 号:011336909/2014-00384
  • 文  号:咸政发〔2014〕12号
  • 发文单位:咸宁市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监管
  • 有 效 性:失效
  • 发布日期:2014年07月22日
  • 发文日期:2014年05月29日
  • 名  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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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咸政发〔2014〕12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为规范人防工程审批行为,强化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58号)、《湖北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缴使用和监督管理办法》(鄂财综规〔2012〕8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规〔2013〕80号)等文件规定,现就加强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依法建设人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保障城市人员与物资就地就近掩蔽,减少人员伤亡的重要途径,也是平时充分利用城市土地资源,开发地下空间,美化城市环境的重要措施。凡在城市规划区域内新建民用建筑(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当修建而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限期内未修建的,按照应建面积和规定的收费标准全额补缴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并可以按照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罚款数额不得超过10万元。人防工程使用者未按规定对人防工程进行维护管理或者维护管理不善,危害人防工程安全使用和防护效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按国家规定应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要随地面建设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建设资金列入项目总投资,并与地面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确因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投资建设主体可以申请易地建设,经人防主管部门按法定权限批准后,依据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标准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易地建设人防工程。人防工程建设审批纳入本地政务服务中心并联审批流程。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规划部门在办理项目规划手续时,须同时将项目有关信息告知人防主管部门;防空地下室竣工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其防护质量进行专项验收,并对质量合格的出具竣工验收认可文件;建设单位未取得人防部门工程竣工验收或易地建设认可文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三、人防工程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依法对人防工程质量负责,并保守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四、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防护级别、建筑面积和缴费标准一次足额缴纳易地建设费。建设单位不得拒绝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的防护标准。应当缴纳而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易地建设费属于人防战备专用资金,是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人防建设资金的补充,专项用于易地建设人民防空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调控、截留、挪用。按规定应由地方财政预算保障的人防经费不得挤占易地建设费。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擅自变更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或者在人防工程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或者有关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7年元月1日施行的《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通知》(咸政发〔2007〕7号)同时废止。 

  2014年6月3日 

  抄送:市委有关部门,各人民团体,咸宁军分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 

  市检察院。 

  咸宁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2014年5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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