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7日 星期一
  • 索 引 号:011336909/2014-00377
  • 文  号:咸政发〔2014〕10号
  • 发文单位:咸宁市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文化;其他
  • 有 效 性:有效
  • 发布日期:2014年06月16日
  • 发文日期:2014年05月19日
  • 名  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品牌建设的若干意见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品牌建设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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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政发〔2014〕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品牌建设,提高企业自主品牌竞争力,助力省级战略咸宁实施,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品牌强省建设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3〕51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品牌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扩大品牌总量、提升品牌质量”为宗旨,努力使咸宁跻身我省品牌建设的先进行列。到2020年,全市品牌培育、发展和保护机制日益完善,品牌数量大幅增加,自主品牌市场价值明显提升,形成一批具有国内、国际市场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品牌,品牌经济在全市经济总量的占比明显提高。

  ——品牌数量和质量显著提升。有效注册商标总量达到7000件以上,商标国际注册达到15件以上,地理标志达到10件以上,全市拥有驰名商标达到15件以上、湖北省著名商标超过100件、咸宁市知名商标达到300件以上;中华老字号、湖北名牌产品明显增加;农业“三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下同)认证数量在全省排位有上升。

  ——品牌保护体制机制健全完善。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衔接顺畅,品牌行业保护机制和自律机制基本建立,市场主体自我维权能力明显提高,商标侵权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二、主要任务

  (一)发展培育制造业品牌。实施品牌培育工程,培育1-2家国际知名、国内领先的品牌企业,8-10家国内知名、行业领先品牌企业,建设20-30家自主品牌梯队,80%以上大中型企业制定并实施品牌战略,力争1-2家企业入选国家品牌培育示范企业,促进生产要素向优势品牌聚集,推动优势产业品牌在产业升级、产品提升和规模扩张中发挥更大作用。

  (二)加强农产品品牌建设。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高标准农业板块基地和现代农业示范区为重点,强化幕阜山连片扶贫地区品牌培育和政策扶持措施,新培育和发展2-3个在全国有较高知名度的农产品加工产业品牌;实施“一县一标”品牌培育工程(每个县、市、区至少申请注册1件地理标志),积极填补各县(市、区)地理标志空白,做到“一县一标、争取一县多标”。鼓励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产品申报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申报农业“三品”认证,争创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全国“百强”。

  (三)加快培育服务业品牌。以旅游、广告、文化、商务服务等现代服务业为重点,培育和发展8-10个有较高知名度的服务业品牌。以品牌促服务,以服务促品牌。

  (四)发展“老字号”、知名商号品牌。培育2-3家优势明显、发展健康、具有潜力的“老字号”企业,鼓励“老字号”企业申报知名商号,实施企业上号、商标一体化战略,提升“老字号”的品牌价值。

  (五)争创优势出口品牌。鼓励和引导出口企业开展境外商标注册及专利申请,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产品出口,扩大高新技术产品、高附加值产品出口。

  (六)支持中小企业创品牌。鼓励企业通过商标出资、质押、并购、许可、转让等手段,挖掘商标经济价值,丰富品牌内涵,增强市场竞争力。帮助创新能力强、发展前景好的中小民营企业争创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加强对拥有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中小民营企业的上市培育。

  (七)建立完善品牌保护体系。建立企业自我保护、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三位一体的品牌保护体系,严厉查处假冒、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推动品牌保护跨区域合作机制的建设,建立企业市外、省外维权协调机制。加强对外合作过程中自主品牌的保护和管理,合理评估企业的品牌价值,防止自主品牌被恶意收购。

  三、政策措施

  (八)优化政策环境。充分发挥政府政策整合、调控职能,支持我市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名牌企业发展。政府各相关部门对省级以上认定的品牌企业进出口业务积极提供便利条件,给予重点支持。帮助有条件的品牌企业申请国家各类政策性基金。

  (九)完善激励措施。落实省、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的企业品牌建设的奖励政策,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商标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7〕72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商标品牌战略的意见》(咸政发〔2008〕18号)文件规定: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的市属企业由市级财政奖励40万元人民币,县级企业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各奖励20万元人民币;对新获得“省著名商标”、“湖北名牌”的市属企业由市级财政奖励10万元人民币,县级企业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各奖励5万元人民币;对新获核准注册地理标志的行业协会(学会、中心)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各奖励10万元人民币;对新获得核准注册国际商标的商标权属人,由商标权属人所在地本级人民政府给予5000元人民币的奖励。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对品牌宣传、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培育、品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所需工作经费给予适当安排。

  落实品牌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税前抵扣和企业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加速折旧等优惠政策。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企业当期损益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品牌研究开发费用,在依据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十)建立示范机制。积极开展商标战略示范城市、示范乡镇、示范企业创建活动,积极争创国家级商标战略示范城市、示范企业,培育和申报一批省级商标战略示范城市、示范企业,认定一批市级商标战略示范城市、乡镇、企业,促进品牌运用、保护、管理能力和水平的提高。对确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示范乡镇、示范企业给予适当奖励,同时示范企业法定代表人在推荐、授予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时,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考虑。

  (十一)开展品牌价值评估及推广。开展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地理标志、湖北名牌价值评估,量化品牌价值、提升品牌美誉度。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负责、企业联动、媒体支持、公众参与的品牌推广工作体系,利用各类交易会、博览会、论坛等载体,加强对我市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地理标志和湖北名牌的推介,扩大我市品牌影响力;加强对商标知识普及和品牌建设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的宣传,营造推进品牌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进一步加快商标品牌中介服务市场与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商标品牌登记、评估、流转、处置的综合性服务平台,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商标品牌融资合作业务,建立健全质押贷款合作机制,切实发挥商标品牌的资产要素配置功能。

  (十二)积极引导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参与品牌建设。支持各行业协会、商标协会、消费者委员会以及质量协会提供有关商标和品牌推广运营、职业技术培训、信息咨询发布、维权投诉协调等服务。规范商标代理活动和市场秩序,引导行业自律,倡导诚信经营。

  四、组织领导

  (十三)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召集人,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文体新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科技局、市旅游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联席会议制度,并形成长效机制,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我市品牌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

  (十四)强化品牌建设推进机制。各地要加强品牌建设的统筹谋划,制定和完善品牌建设规划,有计划、有重点地培育、发展和保护。要把品牌建设工作纳入重点工作目标进行考核。各级工商、发改、农业、科技、商务、文化、质监、旅游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确定品牌建设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和措施,强力推进。

  咸宁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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