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13日 星期日
  • 索 引 号:011336909/2014-00360
  • 文  号:咸政发〔2014〕3号
  • 发文单位:咸宁市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气象、水文、测绘、地震
  • 有 效 性:有效
  • 发布日期:2014年03月25日
  • 发文日期:2014年02月14日
  • 名  称:市人民政府关于咸宁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意见

市人民政府关于咸宁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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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政发〔201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湖北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断改善全市大气环境质量,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湖北省对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立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污染防治实际,正确处理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综合采取法律、行政、经济、科技等多种手段,坚持长期达标和近期改善相结合、标本兼治和综合治理相结合、政府主导和全民行动相结合,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二、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至2017年,全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总体得到改善,重污染天气大幅减少。力争到2022年,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城市空气质量年均浓度优于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

  具体指标:到2017年,全市4个国控点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较2012年下降5%;市区(温泉、咸安区)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较2012年下降5%;各县市区完成《本行政区大气污染目标责任书》所确定的可吸入颗粒物浓度下降指标和主要任务。

  三、防治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参照本意见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根据需要聘请监督员,发现、告知、劝阻大气污染防治违法行为。负责空气质量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定大气污染事故预报、预警和应急处置预案。加强区域环境执法监管,对工业企业污染排放、机动车环保等开展执法检查。加强对重点企业的监督性监测,督促重点企业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市发改委牵头负责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产业和能源结构调整等方面工作。负责改善城市能源消费结构,加大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煤制气、太阳能、风能等清洁能源的推广力度,积极开展清洁能源利用示范,逐步提高城市清洁能源使用量。统筹协调和落实燃气气源, 制定咸宁市天然气覆盖范围内燃煤锅炉能源置换改造方案。

  市经信委负责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方面的工作。牵头负责火电、冶金、化工等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配合发改部门做好水泥行业、平板玻璃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配合环保部门协调落实火电企业、油品、油气回收污染减排措施。推进工业节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公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大气污染实施监督管理,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扬尘污染治理。市公安局负责对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辆不予办理新车登记、车辆年检和转入登记手续。

  市财政局负责加大资金投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际强化资金使用管理。安排环保专项资金和节能减排资金,推动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无燃煤区建设、燃煤机组脱硝、钢铁烧结机烟气脱硫、火电和水泥行业脱硫脱硝等重点项目,同时加大对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监控能力建设、规划编制和科普宣传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

  市住建委负责督促建筑施工单位落实扬尘污染控制措施,采用有利于控制大气污染的施工方案,在极重污染日责令建设工地停止相关作业。积极开展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和混凝土工作。开展建筑节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广使用管道天然气。会同城管执法、房产等部门加强建筑、拆迁施工项目大气污染防治,开展扬尘管理和控制的监督检查。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督促、检查各环卫单位加大道路清扫保洁频次。负责在城区牵头组织开展扬尘、遗撒、露天焚烧(垃圾、树叶、秸秆)、露天烧烤以及按照有关法规要求开展污染源执法检查。

  市城乡规划局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城市功能和工业布局对大气质量的影响,并严格按照环评要求控制规划审批。

  市水务局负责河道、湖泊和重要水域采砂管理,协助林业等部门开展河道两岸绿化建设和管理。

  市农业局开展农村面源污染治理,推动农业总量减排,加强种养殖管理,淘汰不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用动力机械。

  市工商局规范车用燃料销售,负责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对大气污染排放不达标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予核发营业执照。

  市广电局、咸宁日报等宣传单位负责动员和引导公众参与区域大气综合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及时发布各种大气污染防治相关信息。

  市质监局负责组织淘汰和改造不合格锅炉,开展锅炉、窑炉、茶炉、大灶的煤改气工作。并根据职能实施监督管理。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监测预报信息,与环保部门共同进行空气污染预报会商及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园林及绿化部门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提高城市绿化率,加强道路立体绿化建设和管理。

  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新城园区等在开发建设前,其管理机构应当组织进行区域的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功能区划,并报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批准。开发区和招商部门在引进和安排项目时,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功能区划要求,遵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新城园区要对区域内企业加强监管和环保宣传,督促企业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市科协、市科技局负责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以及相关综合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工作,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提高公民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责任和义务保护大气环境,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造成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有责任排除危害、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依法进行处理。

  四、主要任务

  (一)强化规划指导,制定年度工作方案。实施空气质量达标规划。各级政府应在2014年6月底前制定并印发实施空气质量达标规划。规划应确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达标期限,明确防治措施和保障机制,确保在规定的期限达标。规划经地方政府批准后实施,报市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根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和空气质量达标规划,制定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方案,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

  (二)推进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空间格局,调整产业布局。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市规划和重点行业发展规划,强化城市空间管制要求和绿地控制要求;推进位于城市主城区的造纸、重金属、磨具等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改造,禁止城市建成区新建、扩建钢铁、水泥、大型石化等重污染企业,加快工业园区环境基础设施的建设,打造绿色、环保、可持续发展的生态工业园区;推动产业集群优化整合,建立产业转移环境监管机制。严格控制钢铁、水泥、印染、造纸、传统煤化工、电解铝等产能过剩行业盲目扩大产能项目建设,严格控制人造板、制砖等制造加工项目以及非金属矿采选等矿产资源开发项目。

  (三)控制污染排放,科学管理总量指标。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提高节能环保准入门槛,健全重点行业准入条件,公布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并实施动态管理。新、改、扩建项目应当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应取得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并明确指标来源。根据武汉城市圈大气污染特征制定并实施重点行业的特征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别限值,新建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企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要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

  (四)创新管理机制,完善配套政策文件。加快出台《咸宁市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认真组织实施《咸宁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意见》,构建适合我市发展阶段的、适度超前的大气污染防治政策体系。健全环境经济政策,各金融机构应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信贷支持;财政及税务部门完善财税补贴激励政策,加大落后产能淘汰的财政支持力度和大气污染防治技术示范工程资金支持力度,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推行政府绿色采购;同时,加大对各级环保监管能力建设和监测运行费用的投入。建立区域协作机制,积极参与武汉城市圈大气联防联控,构建全市大气污染防治的立体网络。研究市场调控手段,积极探索在脱硝、除尘、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等方面开展治理设施社会化运营,深入推进绿色电力调度工作。

  (五)加大执法力度,积极应对环境风险。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等执法机制创新,明确重点,加大执法力度。对严重违法排污企业实行停产整治、挂牌督办、限期关闭等措施。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管理,严格落实排放大气污染物建设项目的三同时制度;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须报所在地环保部门批准。完善重大污染违法案件移送司法及协同配合机制。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制定和完善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落实责任主体,及时采取大气重污染应对措施;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环保部门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合作,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

  (六)推动科技治污,大力开展环境科研。积极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政策、技术等方面的研究,增强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加强灰霾、臭氧的形成机理、来源解析、迁移规律和监测预警等研究,为治理提供科学支撑。加强脱硫、脱硝、高效除尘、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柴油机(车)排放净化、环境监测等方面的技术研发,推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大力培育节能环保产业。促进重大环保技术装备、产品的创新开发与产业化应用。对于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积极引进新技术、开展技术创新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环保、财政等部门优先予以项目支持。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能源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废物交换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推动水泥、钢铁等工业窑炉、高炉实施废物协同处置。推进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发展。到2017年,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以上。

  (七)加强能力建设,提高环境管理水平。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体系建设。按照规范完成城市空气质量监测点位的能力建设,监测方法、点位和仪器要逐步符合空气质量新标准的要求。争取国家和省级资金建立大气环境背景监测站,强化空气质量监测数据质量控制,实现数据实时传输。建立空气质量监测数据信息平台,及时发布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空气质量日报、预报等大气环境质量信息。加强重点污染源大气污染物在线监测能力建设,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全部建成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全面推进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有效性审核,将自动监控设施的稳定运行情况及其监测数据的有效性水平,纳入企业环保信用等级。

  (八)共建生态文明,构筑全民环保格局。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在全社会树立起“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共同改善空气质量。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载体开展环境宣传,组织编写大气污染防治科普知识手册,利用“6.5”世界环境日、“环保世纪行”等活动,引导环保志愿者和环保民间组织积极参与。鼓励公众从身边事做起,积极开展节能减排、倡导绿色消费,逐步形成绿色的生活和消费方式。积极推动绿色学校、绿色企业等十类绿色创建活动,普及环保知识,推广环境文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按季度通报国家和市减排目标责任书项目完成情况,指导企业对公众公开环境信息,每年定期在地方媒体和网络上公布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定期公布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信息。建立污染有奖举报制度,落实奖励资金,鼓励公众监督环境违法行为。

  五、具体措施

  (一)燃料燃烧产生的大气污染防治。一是优化能源消费结构。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电、燃气等清洁能源发展规划,确定本市燃煤总量控制目标,逐步削减燃煤总量。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清洁能源基础设施的建设和使用,按照燃煤总量控制目标制定本行政区域实施措施并组织落实。饮食服务业应当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它清洁能源。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等要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和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光伏建筑一体化等技术和装备。到2017年,全市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降低到60%以下。二是设立禁止燃煤区。发改、经信、环保等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制订禁止燃煤方案,划定禁止燃煤区并报政府批准,禁燃区范围逐步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在禁止燃煤区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清洁能源改造计划并负责推动落实。开展燃用煤炭、重油、渣油的工业锅炉、窑炉、发电机组等清洁能源使用改造。使用燃煤锅炉的单位和生产、经销洁净煤技术产品的企业以及自行生产洁净煤技术产品的锅炉使用单位,应加快推进“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到2017年,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三是实行城区禁鞭。划定烟花炮竹禁燃区,限制主城区燃放烟花炮竹,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禁鞭执法。

  (二)工业大气污染防治。一是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市经信委按照《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的要求,采取经济、技术、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明确地方、部门责任和淘汰时限;完善激励政策,加大考核和追责力度,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未按期完成的企业和区域,实行区域限批制度。二是限期完成重点领域污染治理工程。关停城区内小养殖、小砖厂、小造纸等高污染高排放企业,促进污染企业加速退出。环保、发改、经信、电力等部门督促所有燃煤电厂、玻璃制造、有色金属冶炼都要安装脱硫设施,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要实施脱硫。除循环流化床锅炉以外的燃煤机组均应安装脱硝设施,新型干法水泥窑要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并安装脱硝设施。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现有除尘设施要实施升级改造。赤壁市重点抓好华润电力脱硫脱硝改造,永安、温泉城区重点抓好南玻等企业的清洁生产改造。

  (三)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一是鼓励改进生产工艺、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的原材料和产品,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全面提高水性、高固份、粉末、紫外光固化涂料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的使用比例,家具制造企业达到 30%以上,电子产品、电器产品制造企业达到 50%以上。小型乘用车单位涂装面积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控制在40克/平方米以下。建筑内外墙涂饰应全部使用水性涂料。新建包装印刷项目须使用具有环保标志的油墨。二是限制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设置废气收集系统,按照规定安装污染治理设备,并保证正常使用。三是加强挥发性有机物相关企业管理。电子、包装印刷、家具制造及其它工业涂装等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企业应当按照要求记录原辅材料的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使用量、废弃量,按照要求记录生产设施以及污染控制设备的主要操作参数、运行情况和保养维护等事项。石油、石化及其他使用有机溶剂的化工企业应建立泄漏检测、修复制度,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定期检测,企业泄漏物料应当及时收集处理。相关原始记录至少保存三年,作为污染物排放核算和环境信息公开的依据。四是推动油品配套升级。2013年底前,全面供应国IV车用汽油;2014年底前,全面供应国IV车用柴油;2017年底前,全面供应国V车用汽柴油。发改、质监、工商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确保满足质量要求。工商部门依法处罚销售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标准的车用燃料的单位和个人。

  (四)机动车和非道路用动力机械排气污染防治。一是建立机动车排污监控机构。落实国务院批复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要求,2014年底前建成市级机动车排污监控机构。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定期检测,未按照规定进行排气污染检测,或者经检测不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交警部门不予办理新车登记、车辆年检和转入手续,安监部门不予进行安全性能检测,不得上路行驶。全面推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对检测合格的机动车,由市环保局核发;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转移后的机动车所有者应及时更新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相关信息。二是对机动车排放实施总量控制。有关单位按照总量减排计划和任务分解,开展机动车污染物减排工作。公交、环卫、邮政等公共运营车辆应严格管理,污染物排放水平应当成为全市机动车排放水平的示范。在本市销售机动车的生产企业有责任削减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量。三是促进交通可持续发展。交通运输部门应制订方案引导城市客运经营者推广使用新能源和新技术机动车辆,新购城市客运车辆应达到国家规定的尾气排放标准或选用清洁能源车型。各级人民政府应大力发展城市公交系统,优化城区路网结构,逐步完善相关基础配套设施。四是加强机动车销售管理。凡在本市销售机动车的企业,必须向市环保局提交在本市销售的各种类型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的数据和防治污染的技术资料。新车登记及外地车辆入籍咸宁必须达到国IV以上排放标准,符合现行新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确认符合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方可由公安交警部门在本市办理注册登记或者转入手续。五是建立排放不合格车辆淘汰机制。2015年底前基本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到2017年,基本淘汰全市范围的黄标车。研究缩短公交车、出租车强制报废年限。鼓励出租车每年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开展工程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的污染控制,经限期治理仍不符合排放标准的,由农业、环保、住建等部门按各自职能责令停止使用。对延长使用年限的机动车,在三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三次检验不符合排放标准规定的,交警部门应当注销登记。

  (五)扬尘污染防治。多部门联动,按照《防治城市扬尘技术规范》等标准,开展城市扬尘污染治理。一是加强建筑拆迁和施工扬尘防治。市住建委牵头制订实施方案,负责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和个人严格落实《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施工企业应在施工工地设置围档和环保宣传牌,硬化路面和进出口,设置洗车设施保持出场车辆清洁,遮盖水泥、石灰粉、沙、石、土方等材料,采用洒水和喷淋等抑制扬尘污染措施。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和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及所属运输车辆的执法管理。市城乡规划局在审批己建成道路管线规划时,应尽量避免开挖路面,工程施工时应采用顶管式等新的施工工艺,不得未经批准,随意开挖路面。二是强化交通道路扬尘治理。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及时修补市区及城市周边破损的城市道路(市交通局负责对市区及城市周边破损的列养公路及时修补);督促运输煤焦、砂石、土方、垃圾、渣土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封盖严密,按照规定线路和时间行驶,不遗漏抛洒;加强城市道路的吸扫和冲刷,逐步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及时清运道路两侧积土。市园林局负责对市区道路两侧和中间分隔带进行乔、灌、花、草相结合的立体绿化,尽量减少风蚀和水蚀。市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车辆信息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开展超高、超载、超限运输煤焦、砂石等物料车辆的执法监督、管理、审验。三是减少裸露地面扬尘。市园林、林业等部门负责加强城市园林绿化,恢复生态植被和景观,抑制扬尘产生。到2017年底,温泉、永安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0.4%,绿地率达到36.3%,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1.4平方米,打造绿色生态保护屏障。国土、安监、环保等部门加强对各类废弃矿区的治理。采石、采矿场所等采取覆绿、铺装、硬化、定期喷洒抑尘剂或稳定剂等措施控制扬尘,并按扬尘控制要求清洗运输车辆。四是积极防治堆场扬尘。市环保局牵头制订实施方案,市城管执法局、市安监局等部门配合,督促煤炭、矿石、水泥、白灰、泥土、粉煤灰等料堆采用仓库、储藏罐、防风抑尘墙和整体覆盖等封闭性或半封闭性措施;采取洒水或喷淋稳定剂等抑尘措施进行堆场露天装卸作业;设置围档、构筑围墙或挖坑填埋处理废弃物堆、物料堆、散货堆场。

  (六)油烟、恶臭及其他大气污染防治。一是本市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废气的饮食娱乐、服装干洗等服务项目,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建设单位应当事先予以公示、书面征求相邻单位和居民的意见,并将对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油烟、废气等污染物应当通过专门的烟道排放,向大气排放的排气筒高度须高于周围20米范围内居民住宅建筑;应当设置油烟和异味处理装置等污染物处理设施。二是饮食服务场所须定期对油烟和异味处理装置等污染物处理设施进行清洗维护并保存记录。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周围居民受到污染。三是禁止违规露天焚烧。全面推广秸秆还田、秸秆制肥、秸秆饲料化、秸秆能源化利用等综合利用措施;建立和完善市、县(区)、镇、村四级秸秆焚烧责任体系,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城管执法部门会同有关单位负责查处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以及政府划定的禁止区域露天焚烧秸秆、树叶、枯草,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在城区内公园、广场、河岸边等公共场所露天烧烤,在人口集中地区未密闭或者未使用烟气处理装置加热沥青等行为。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咸宁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环保局长担任,成员由各有关单位分管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定期听取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汇报,研究、协调、解决有关具体问题;制定全市考核评估办法;指导、协调地方政府落实实施意见;统一部署全市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二)落实防治责任。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制定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投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贸易、科技等政策;要尽快成立相应工作专班,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保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形成大气污染防治的强大合力。企业是大气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照环保规范要求,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甚至“零排放”;要自觉履行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三)强化监督考核。市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地方人民政府和企业,构建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并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采取明查和暗察相结合的方法,对各单位大气污染防治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进行检查;每半年开展一次督查,每年开展一次综合检查。

  (四)实行严格奖惩

  1、对严格执行上述各项措施并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市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对不执行或不认真执行上述各项措施的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在媒体曝光。对群众举报强烈且整改不力的,依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其领导和单位的行政责任。

  2、对不执行上述各项措施的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高限处罚,并暂停审批新建项目,停发排污许可证;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刑事责任。

  3、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对各单位检查结果进行汇总,上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并向有关单位通报。市政府根据检查结果,对照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开展考核评价,考核不合格的通报批评。

  咸宁市人民政府

  2014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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