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政发〔201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和《省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3〕30号)要求,现就我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国”目标,以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为主线,通过科学规划、完善机制、强化责任、加强监督,严格控制我市用水总量和入河流湖库排污总量,大幅度提升用水效率,实现我市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为建设鄂南强市、打造“香城泉都”和“中三角”重要枢纽城市提供水资源支撑。
(二)基本原则
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努力解决我市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迫切、最现实的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问题,保障城乡居民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强调人水和谐,处理好水资源开发与保护关系,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坚持统筹兼顾,处理好生产、生活和生态用水之间的关系,兼顾上下游、干支流、地表水、地下水等关系;坚持政府主导,落实各级政府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行政首长负责制;尊重客观规律,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注重政策措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三)主要目标
确立我市水资源开发利用“三条控制红线”。一是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二是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坚决遏制用水浪费;三是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到2015年,全市用水总量严格控制在15.71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严格控制在131立方米以内,农田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1,水功能区达标率达到82%。到2020年,全市用水总量严格控制在16.48亿立方米以内,水功能区达标率达到87%。到2030年,全市用水总量严格控制在16.28亿立方米以内,水功能区达标率达到95%。
二、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
(四)严格规划管理和水资源论证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符合主体功能区的要求。加快编制、实施我市水功能区划和水资源保护规划、节约用水规划、“两型社会”建设规划等专项规划,建立完整的水资源规划体系。开展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点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适应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强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开展水资源论证后评估工作。
(五)严格控制取用水总量
建立市、县两级行政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全面加强行政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各县(市、区)要根据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制定年度用水计划,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管理。加强取用水申报、下达、核查等环节的监督,实行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征收水资源费制度。建立年度用水计划申报、下达和执行监管机制,建立和完善水权制度,通过市场机制优化水资源配置。
(六)加强取水许可管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取用水总量已经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用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用水。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产品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在我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却通过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批准。
(七)实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严格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明确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逐步扩大征收范围,严格按照征收范围、标准、程序进行征收,保证应收尽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停征水资源费。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依法查处挤占挪用水资源费的行为。
(八)加强地下水管理与保护
加强地下水的动态监测,实行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严格执行地下水禁采和限采范围。限期关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对擅自开采地下水、滥采地下水、破坏地下水取用水设施以及严重污染地下水的行为坚决予以惩处。
(九)实行水资源统一调度
服从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制定和完善本级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实行统一调度。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一经批准,各级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必须坚决服从。
三、加强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
(十)加强节约用水管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明确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职责,将节约用水的理念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生产的全过程,建立完善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体制和机制。大力开展“节水型企业”、“节水型灌区”、“节水型机关”、“节水型学校”、“节水型社区”等节水文明创建活动。稳步推进水价改革,各项引水、调水、取水、供水工程建设必须首先考虑节水要求。水资源短缺、生态脆弱的地区要严格限制高污染、高耗水工业项目建设和高耗水服务业发展,遏制农业粗放用水。
(十一)实行用水定额管理
根据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确定的目标,组织修订我市各行业用水定额。建立用水单位重点监控名录和用水效率监控网络,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建立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对新增、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应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立节水设施,保证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对违反“三同时”管理制度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取用水并限期整改。
(十二)大力推行节水技术改造
制定我市节水强制性标准,加强用水产品、用水效率标识管理,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节水强制性标准的产品。鼓励和支持农业节水,在粮食主产区和蔬菜生产基地推行节水改造,提高喷灌、滴灌等节水技术措施的普及率。加强重点大中型企业节水技术改造,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建立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推广制度,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加强城乡供水管网改造,降低管网漏失率。加快推进污水处理回用设施建设,逐步提高城乡污水处理回用比例。
四、加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
(十三)加强水功能区监管
科学划分水功能区,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动态监测和科学管理。水功能区布局要符合所在区域的主体功能定位,符合水功能区的发展目标和利用原则。科学核定水功能区的纳污容量,严格控制入河流湖库排污总量,防止水体富营养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依据,加强工业污染源控制,加大污染物减排力度,提高城乡污水处理回用率,改善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严格控制入河流湖库排污口设置,对排污量超过水功能区限排总量的区域,限制审批新增排污口。
(十四)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
依法尽快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开展重要水资源地水质达标建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对已经设置的,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拆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重要水资源地保护名录,完善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评价制度。加快实施城镇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防止水土流失和面源污染,禁止破坏水源地养护林等保护设施。建立饮用水水源地应急反应制度,编制饮用水水源地应急保障规划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快速、准确、高效的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处理机制。
(十五)加强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该充分考虑和保证我市河流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河流湖库生态健康。结合全国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试点工作,加快编制我市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规划,加强对淦河等重要水生态保护区域、水源涵养区、湿地的保护。实行“一湖一勘”,建立全市湖泊水库保护名录。推进水污染严重、水生态脆弱的河流湖库水生态修复,组织开展全市重要河流湖库健康评估,建立水生态补偿机制。
五、保障措施
(十六)强化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
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到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管理与保护工作负总责。市政府对各县(市、区)的主要指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具体考核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十七)建立水资源监控体系
加快制定水资源监测、用水计量与统计等管理办法。加强我市水功能区和地下水水体水质监测。加强全市取用水、入河流湖库排污口监控设施建设。加快建立水资源管理系统,建成市、县两级水资源监控管理信息平台。提高应急机动监测能力,提升监控、预警和管理水平,及时发布年度水资源公报和水质公报等信息,实现水资源的全面监控。
(十八)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
加快推进水务一体化建设,统筹水源地建设、取水、供水、用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与回用等工作,逐步建立起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产权明晰、机构健全、运转协调的水务管理体制。
(十九)加强水资源管理队伍建设
高度重视水资源管理人才的重要作用,特别是要加强基层水资源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大人才的引进、使用和培养力度,招录和选拔各类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全面提高我市水资源管理队伍的业务素质,为我市经济社会快速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人才和技术保障。
(二十)加大水资源管理投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拓宽投资渠道,形成长效、稳定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保证水资源节约、管理与保护经费的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征收的水资源费要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六十。积极争取国家、省对我市水资源管理系统建设、节水技术改造、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等重点项目的支持,最大限度筹集水资源管理资金。
(二十一)完善政策法规和社会监督机制
不断健全水资源节约保护、取水许可、水资源费征收等方面的政策法规,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行政。要坚决查处破坏取用水设施、非法取水、非法填湖、污染水体、擅自设置排污口、拒缴拖缴水资源费等水事违法行为。加强水利法律法规、基本水情的宣传教育,增强群众节约用水意识,形成保护水资源的良好社会风尚。自觉接受社会媒体舆论监督,完善公众参与机制,民主决策,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对在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方面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给予表彰。
咸宁市人民政府
2014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