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政发〔2013〕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咸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2013年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咸宁市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25日
咸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效能政府、廉洁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市政府工作要切实做到“四个统一”,即统一领导、统一思想、统一行动、统一步调,坚决维护市委的核心领导,坚决服从市委的统一部署,把市委的决策部署转化为政府的自觉行动,创造性地加以落实,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和民主集中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市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六、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副市长之间实行AB角工作制度,互为AB角的副市长,一位在外出期间,由另一位代行政务活动职责。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之间要相互支持、相互配合。
八、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协助常务副市长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九、市政府各委员会、各局、各办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行政职责。
市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十、市政府各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各部门的立场必须和市政府的立场完全一致,不能只代表某个方面的利益。部门之间要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尤其对于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和事项,要及时沟通、相互支持、通力协作,不能相互推诿。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加强对全市经济运行的引导与调控,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经济合作,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三、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
十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要依法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向市政协通报并协商。重大行政决策的立项、论证和评估一般都应当邀请市人大代表参与,重视征询市政协委员的意见。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和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就决策事项提出的重要意见、建议和提案,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研究,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
十八、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政府法制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十九、市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健全专家咨询制度和社情民意反馈制度。
二十、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建立和完善民主科学决策的监督制度和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通过明察暗访、情况通报等多种方式,建立督查信息反馈机制,提高督查质量和效率,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法治政府。把依法行政贯穿于政府决策、执行、监督的全过程,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二十二、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或决定。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三、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确保政令统一;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确有必要的,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和命令。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市政府批准。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前应当经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发布后应依法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四、提请市政府讨论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五、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论考核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七、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八、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九、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要积极出庭应诉、答辩,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行政判决和裁定要自觉履行。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一、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及时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各地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三十八、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三十九、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和市政府工作部门的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各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邀请市人大、市政协、咸宁军分区领导同志参加。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形势,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法制办、市监察局负责人参加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重要指示、决定,提出落实意见;
(二)研究需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市政府日常工作中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
(三)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讨论通过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重要工作会议方案;
(四)审议通过由市政府制定和公布的政府规范性文件;
(五)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适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一、市长、副市长召集并主持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四十二、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市长批印,汇报材料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批印。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议题和汇报材料于会前送达市政府领导同志。
四十三、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向市长请假。
市政府各部门参加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必须是主要负责人,除汇报单位外,一律不带副职或助手。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不能与会,会前必须向市政府办公室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市长、秘书长报告。
四十四、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审核,报请分管副市长签发,重要事项报请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
四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要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应由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十章 公文审批
四十六、各地、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湖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涉及其他部门的,应事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由分管副秘书长协调各有关部门,达成初步一致意见后报分管副市长阅批,涉及重大事项由分管副市长报市长审批。
四十七、各地、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市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其他市政府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四十八、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的决定、命令,向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以及人事任免事项,由市长签署。
四十九、市政府正式文件(咸政发、咸宁政文、政府令),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市政府函件(咸政函),一般由分管副市长签发,如涉及重大事项,由秘书长审核、分管副市长签署意见后,报市长签发。
市政府办公室正式文件(咸政办发),一般由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签发,如涉及重大事项,由秘书长审核、分管副市长签署意见后,报常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市政府办公室函件(咸政办函),一般由分管副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报秘书长、副市长或市长签发。
五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在严格安全保密的前提下,充分利用信息化系统,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处理时效。
第十一章 纪律和作风
五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做到勤政、廉政、善政。
五十二、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五十三、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五十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十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五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提倡“开短会、发短文、讲短话,简化办事程序”的务实作风。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搞迎送,不吃请,不收礼。
五十七、市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市长离咸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向省政府出具书面请假报告。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离咸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咸外出,应事先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五十九、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