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政发〔2013〕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咸宁市人民政府促进外贸发展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2013年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咸宁市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9日
咸宁市人民政府促进外贸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贸持续稳定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13〕21号)精神,稳定和扩大我市外贸出口,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提高出口商品质量,推动我市开放型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每年年终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以海关出口统计数据为依据对出口企业进行绩效考核。
第三条 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对出口企业给予扶持。
(一)出口业绩。对当年有出口业绩的企业每出口1美元,给予0.01元人民币的支持。
(二)出口增量。企业当年出口比上年实绩每增加1美元,给予0.01元人民币的支持。
(三)出口产品结构。企业当年出口高新技术产品、机电产品和农产品,每出口1美元再给予0.005元人民币的支持。
第四条 对年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骨干企业优先安排项目资金和各类展会展位,对企业法人代表奖励人民币1万元(按出口1000万美元计算),出口每增加100万美元追加人民币1000元奖励(对年出口额较上年增加500万美元以上企业按第六条执行)。
第五条 对当年新开口的企业每出口1美元,给予0.025元人民币的支持。
对招商新引进且当年出口达500万美元的专业进出口代理公司,给予相关招商部门(或个人)1万元奖励,出口每增加100万美元追加人民币2000元奖励。
第六条 鼓励企业突破性发展外贸出口,对年自营出口额增加500万美元以上企业,给予企业法人代表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万元。
第七条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重点扶持企业境外展会;对参加境内外知名展会的企业,每个展位给予1万元人民币的支持。
第八条 本实施办法所需支持资金由各级政府分级负担,列入当年年度财政预算。
第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1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 4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