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8日 星期四
  • 索 引 号:011336909/2013-00450
  • 文  号:咸政发〔2013〕21号
  • 发文单位:咸宁市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其他
  • 有 效 性:失效
  • 发布日期:2013年09月10日
  • 发文日期:2013年08月16日
  • 名  称: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字号: 分享到:

咸政发〔2013〕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咸宁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咸宁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16日

咸宁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体制和工作机制,提高行政复议的社会公信力,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方面的作用,进一步提高我市行政复议工作水平,现就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紧紧围绕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按照“属地管理、社会参与、集中议决”的要求,创新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完善行政复议制度,提高行政复议质量,增强行政复议公信力,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社会矛盾、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二、工作原则

  一是先行先试原则。根据《行政复议法》及其《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立法精神,结合行政管理体制特点和行政复议发展趋势,创新行政复议体制和工作机制,推进属地管辖原则,行使行政复议权。

  二是稳步推进原则。按照我市的工作基础和条件成熟程度,按照先易后难、边探索边总结完善,逐步整合行政复议资源,推动工作稳步推进。

  三是注重实效原则。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组建充分体现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捷的特点,增强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的权威性和公信力;通过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运作,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

  三、组织形式

  成立咸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文件另发)为市政府行政复议工作的议决机构。

  行政复议委员会下设行政复议办公室,作为行政复议委员会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法制办主任兼任,设专职副主任一名。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承担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运行规则制定实施、会议召集、议程安排和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审查、调查取证、组织质证听证、提请议决等具体事务。

  成立行政复议专家咨询委员会,由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及法律界、教育界推荐,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审查确定,并组建专家库。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在处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时,根据实际情况在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参与案件的调查、听证、审理,并出具法律咨询意见,供案件议决时参考。

  四、工作机制

  行政复议委员会实行“属地管理、社会参与、集中议决”的运作方式。

  (一)属地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倡导市政府各部门(除国税、金融、海关、安全、外汇管理等国家垂直部门外)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引导行政管理相对人向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实行属地管理,符合行政复议法的便民原则,有利于把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始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

  (二)社会参与。行政复议委员会改变以往关门办案的做法,在调查阶段,邀请专家参与案件的调查;在审理阶段,根据需要征求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的意见;在案件议决过程中,邀请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参与案件的议决。既发挥行业专家的专业优势,又让案件的审理更加公开透明,增强行政复议的社会公信力。

  (三)集中议决。行政复议采取案件调查权与议决权相分离的方式。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核查相关证据、调查案件事实、审查法律依据。简单案件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指定3—5名委员进行议决,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审批,以行政复议委员会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组织7--11名委员议决,其中参与议决的委员中有3名以上非常任委员。行政复议委员会议决案件实行票决制,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方式形成行政复议决定意见。行政复议决定意见报委员会主任签发,以行政复议委员会名义作出复议决定。

  五、工作要求

  (一)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及时总结工作经验,不断健全行政复议制度,创新行政复议办案方式,提高办案质量,大力化解行政争议,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二)畅通行政复议渠道。申请人除可以直接向复议机关送交、邮寄、传真行政复议申请书外,还可以通过政府门户网站进行网上申请,同时公布行政复议热线电话,通过电话咨询宣传行政复议知识,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建立行政复议与信访工作联系制度,引导群众通过复议渠道解决行政争议。

  (三)市政府各部门在告知行政复议救济途径时,须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向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四)财政部门增加行政复议经费预算,保障行政复议工作顺利开展。

  (五)各县(市、区)政府参照该实施方案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

  本实施方案从2013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            

附件: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