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13日 星期日
  • 索 引 号:011336909/2009-00099
  • 文  号:咸政发 〔 2009 〕 26 号
  • 发文单位:咸宁市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国防动员;其他
  • 有 效 性:有效
  • 发布日期:2009年12月31日
  • 发文日期:2009年09月07日
  • 名  称:市人民政府 咸宁军分区关于印发《咸宁市鼓励全日制高中以上层次院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 咸宁军分区关于印发《咸宁市鼓励全日制高中以上层次院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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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政发200926




市人民政府咸宁军分区


关于印发《咸宁市鼓励全日制高中以上层次院校


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武部,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咸宁市鼓励全日制高中以上层次院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优惠政策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和咸宁军分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咸宁市人民政府    


                       


                              OO九年九月七日



咸宁市鼓励全日制高中以上层次院校


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和《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关于鼓励全日制高中以上层次院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有关政策的通知》(鄂政发[2008]54号),为适应征集对象主体的调整变化,提高兵员质量,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实施范围


户籍在本市的全日制高中以上层次院校(包括普通本科、高职高专、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符合相应优待安置条件的,均可享受此优惠政策。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享受优惠政策。


(一)入伍手续不全的;


(二)城占农、农占城户口(指标)入伍的;


(三)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


(四)因个人原因不到人武部办理兵役登记、不按时到安置部门报到的;


(五)本人要求提前退伍或在部队受除名以上处分的;


(六)其他不符合优待安置条件的。


第三条优惠待遇


(一)全日制高中以上层次院校应届毕业生优先报名、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定兵、优先安排使用。


(二)全日制高中以上层次院校应届毕业生服役期满正常退役后,在社会保险、户籍管理、报考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方面,享受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有关政策,其服役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三)农业户口的全日制大专以上层次院校应届毕业生服役期满正常退役后,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待遇。


(四)全日制大专以上层次院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的,服役期间义务兵优待金在各县市区现行农村义务兵优待标准上适当增发:普通本科的增发100%,高职高专的增发50%


(五)凡办理自谋职业的,按照安置地当年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标准增发补助金:普通本科的增发10%,高职高专的增发5%,并享受鄂政办发[2005]17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四条资金来源


所需经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一)对农业户口的全日制高中以上层次院校应届毕业生服役期间的优待金,按不低于1500/年的标准纳入当地财政的转移支付。


(二)对非农户口的全日制高中以上层次院校应届毕业生服役期间的优待金、退役后的一次性补助金,优待金按不低于700/年的标准,一次性补助金按不低于15000/两年的标准,统一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第五条监督管理


《咸宁市鼓励全日制高中以上层次院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由咸宁军分区、市民政部门共同督办执行。优惠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市直及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对象的审查、报批,实行社会化发放,并接受同级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市原有规定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主题词:军事征兵政策细则通知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


  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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