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城区建筑规划管控的指导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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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城区建筑规划管控的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升城市宜居品质,有效指导建设项目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的审批、实施,保护和塑造好“山水相依、林城共生”的自然生态公园城市格局,营造舒适美好的城市空间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重点对市城区建设项目的建筑物规划布局、高度、立面及公共空间等提出引导与控制要求。
在市城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进行建设项目设计、建设及管理活动,除应当遵守相关标准、规定以外,还应当遵守本意见。
第三条 位于已编制城市设计区域的建设项目,在符合地块规划条件情况下,还应当符合城市设计的控制要求;位于未编制城市设计区域的建设项目,应当在供地前编制街区城市设计方案或者地块规划论证方案,并将相关内容纳入规划条件进行管控。
重点区域内(见附录1)滨水、临山、临路(城市次干道及以上等级道路,下同)及公园广场周边的非工业仓储、市政类建设项目,应当至少报送2个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审查。
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应当公开征集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报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会)研究,择优确定项目实施方案。
第四条 加快优化调整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综合考虑城市风貌特色、规划区位、交通条件、公共服务与市政基础设施的综合承载能力,科学合理确定商住用地开发强度,主城区地块容积率不宜超过2.0,城市新区地块容积率不宜超过1.5。
第五条 滨水、临山区域建设项目应当留出望水、观山视线通廊。项目用地边界线临河、临湖、临山一侧宽度不足200米的,应当留出一条宽度不少于30米的视线通廊;项目用地边界线超过200米的,应当在用地范围内留出一条宽度不少于40米的视线通廊(见附录2)。
城市重要公共建筑物(见附录3)周边的建设项目,应当以城市重要公共建筑物主要界面为视点,在用地范围内留出一条宽度不少于30米视线通廊(见附录4)。
视线通廊范围内除必要的地下空间附属设施以外,应当以绿化景观功能为主,确保视线通廊的开敞性。
第六条 单体住宅建筑高度在27米及以下的,其建筑最大展开面宽不宜大于55米;建筑高度在27米以上、80米及以下的,其建筑最大展开面宽不宜大于建筑高度的0.6—0.7倍,且面宽不宜大于46米(见附录5)。
临路一线的住宅建筑,其建筑物外立面应当进行公建化设计,建筑立面应当简洁美观,阳台、连廊须封闭设计,空调搁板、落水管等设备应当隐蔽设置。
第七条 规划保留山体周边50米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若山体相对高度(相对于项目平均场地高度,下同)大于50米的,应当以山脊线为基准,划定山体相对高度三分之二处为建筑物高度控制线,建筑物高度不应突破高度控制线(见附录6);若山体相对高度小于50米的,应当确保临项目用地一侧山脊线的三分之一不被建筑物遮挡(见附录7)。
第八条 规划保留水体周边100米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其建筑物高度不宜大于建筑物主体部分至水体蓝线(岸堤)的距离,且临湖泊(含水库)的建筑物与水体蓝线的距离不得少于50米;水体周边建设项目中的一线与二线建筑高度应当前低后高,建筑高度之间差值应当不少于20%(以高度较高者为计算基数,下同)(见附录8)。
第九条 住宅建筑高度不得超过80米,鼓励、引导建设18层及以下层数的住宅建筑。住宅建筑物高度要分层次进行梯度管控,相邻层次高度之间差值应当不少于20%。住宅建筑计容面积达到5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建筑高度至少要采用2个建筑高度层次(不含裙房及配套设施,下同);住宅建筑计容面积达到8万平方米以上的,且住宅建筑高度在27米以上的,应当至少采用3个建筑高度层次(见附录9)。
临路一线的建筑物,同一地块或者相邻地块之间,27米及以上的住宅建筑连续布局3栋以上的,应当有高度梯度变化,且高度之间差值应当不少于20%(见附录10)。
第十条 建筑屋顶造型应当与建筑主体、城市天际轮廓线相协调统一,27米及以下高度住宅建筑屋顶宜采用坡屋顶或者平坡结合形式;27米以上住宅建筑屋顶造型应当有所变化,可采用退台、收分等形式;主体建筑裙房平屋顶宜采用屋顶绿化等形式进行美化。出屋面的建(构)筑物、设备应当结合屋顶造型进行隐蔽设计。
第十一条 建筑色彩应当符合城市主色调和项目所在区域建筑色彩管控要求。建筑外墙饰面用材宜选用石材、铝板、真石漆等安全、耐久材料,鼓励使用绿色环保新型外墙饰面材料。
第十二条 鼓励住宅建筑设计融入鄂南民居建筑元素,塑造鄂南地域传统建筑风貌,体现建筑地域性、文化性和生态性。鼓励建设改善型住宅。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报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提供详细的建筑设计图纸。符合以下条件的建筑物底部架空层(含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下同),除楼梯间、电梯井和前室(合用前室)等面积以外,其他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核算:
(一)架空层除必要的结构墙体、柱以外,无其他外围围护结构;
(二)架空层结构层高不低于该建筑物标准层结构层高,且不高于6米;
(三)架空层用作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绿化景观等免费开放使用的公共空间(不含停车使用功能)。
第十四条 临路(街)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空间应当纳入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其建筑物退让空间由用地权属单位负责建设,应当以绿化景观为主,不得建设大门、门房以及与绿化景观、市政公用无关的其他建(构)筑物。当道路改造需要同时对建筑物退让空间进行改造时,权属单位(或者业主)应当予以配合。如需在建筑物退让空间内布置停车位的,应当结合建筑物退让空间整体规划,建设生态停车场,且建筑物退让空间范围内建设的停车位不计入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指标。
建设项目存在代征城市道路、绿化用地的,建设单位(个人)应当在完成土地征收腾退、房屋拆迁和场地平整等工作后,将代征用地交由政府相关部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代征用地范围内擅自搭建永久性或者非永久性建(构)筑物。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应当报市规委会审议研究,市规委会会议纪要作为规划审批的主要依据。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经批准后,除因政策、规范和上位规划调整以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安全影响等情况以外,原则上不予调整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变更规划许可。
第十六条 本意见实施前已履行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审查程序的建设项目及已经办理规划许可而未开工建设的建筑物,应当结合本意见要求进行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优化调整。
第十七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应当依据相关管理要求,参照本意见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建筑规划管控规定。
附录
附录1 重点区域图
附录2 滨水、临山区域建设项目视线通廊示意图
附录3 城市重要公共建筑物
本意见所称城市重要公共建筑物主要包括:
(一)市(区)党政机关办公楼;
(二)市(区)级体育馆、会议中心、车站、图书馆、医院等公众聚会场所;
(三)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
(四)地市级及以上的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等建筑物;
(五)办学规模达到12个及以上班级的中小学,拥有150个及以上床位的养老院、疗养院、医院的门诊楼和住院楼等医疗卫生建筑物。
附录4 城市重要公共建筑物周边建设项目
视线通廊示意图
附录5 单体住宅建筑形体示意图
附录6 山体周边项目建设示意图
(相对高度大于50米)
(H为山体相对高度)
附录7 山体周边项目建设示意图
(相对高度小于50米)
(H为山体相对高度)
附录8 水体周边建设项目示意图
附录9 住宅建筑高度分梯度管控示意图
(高度小于80米)
附录10 临路一线建筑物高度变化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