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8日 星期二
  • 索 引 号:011336909/2021-28328
  • 文  号:咸政函〔2021〕18号
  • 发文单位:咸宁市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政务公开
  • 有 效 性:有效
  • 发布日期:2021年08月17日
  • 发文日期:2021年08月17日
  • 名  称: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咸安区鄂南烈士陵园、嘉鱼县烈士陵园、崇阳县烈士陵园列为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的批复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咸安区鄂南烈士陵园、嘉鱼县烈士陵园、崇阳县烈士陵园列为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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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你局《关于申报咸安区鄂南烈士陵园、嘉鱼县烈士陵园、崇阳县烈士陵园为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的请示》(咸退役军人文〔202117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咸安区鄂南烈士陵园、嘉鱼县烈士陵园、崇阳县烈士陵园列为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

二、你局要指导咸安区、嘉鱼县、崇阳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加强烈士陵园规划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烈士陵园的功能作用,弘扬英烈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三、你局要依法依规做好市级烈士纪念设施备案和公布工作。

咸宁市人民政府

2021817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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