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5日 星期六
  • 索 引 号:011336909/2019-04980
  • 文  号:咸政办函〔2019〕50号
  • 发文单位:咸宁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 有 效 性:失效
  • 发布日期:2019年06月24日
  • 发文日期:2019年06月17日
  • 名  称: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关于印发咸宁市“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关于印发咸宁市“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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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政办函〔2019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宁市“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咸宁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2019年6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咸宁市“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鄂政发〔2018〕44号)精神,全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切实做好“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促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和全国、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紧紧围绕把咸宁打造成为名副其实的中国中部绿心国际生态城市、长江流域公园城市和美丽中国咸宁样板”的目标,按照全面排查、分类整治、依法依规、限期到位的要求,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等手段,对“散乱污”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实施综合整治,坚决禁止环保“一刀切”行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切实有序解决影响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

二、整治范围

本方案所指的“散乱污”企业,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规划,未办理相关审批或者登记手续,违法违规排放污染物的企业。

“散”,是指不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的企业。

“乱”,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应办而未办相关审批或者登记手续、违法违规建设和生产经营以及擅自改变地上附着物性质进行非法生产的企业和工业摊点、作坊。

“污”,是指无环境污染防治措施或者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备、无法对产生的污染物有效收集、无组织排放严重的企业,以及污染防治设施不具备达标排放能力的企业。

“散乱污”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废塑料加工与利用、有色金属熔炼加工、橡胶生产、制革、化工、铸造、丝网加工、轧钢、耐火材料、碳素生产、石灰岩、砖瓦窑、水泥粉磨站,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胶黏剂等的包装印刷、家具制造、钢结构加工、人造板、注塑等行业的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规划、相关审批手续不全、违法违规排放污染物的中小型制造加工企业、作坊,以及机动车维修露天喷涂点等。

三、整治方式

(一)关停取缔一批。对属于以下情形,无法整改达到合法合规要求的,达到法律规定应停产、停业、关闭情节的,列入依法关停取缔类:不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的企业;不符合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没有通过行业准入审批,没有行业许可证的企业;属于违法违规排放污染物,难以通过治理整改达标且企业环境风险较高的企业;存在安全隐患,通过整改无法达标的企业。

(二)升级改造一批。对不属于依法关停取缔类,但存在环保设施不到位、生产设备落后等情况,具备升级改造条件的企业,纳入升级改造类。在限定时间内完成治理整改并达到环保、安全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企业,经相关部门认定后,方可恢复正常生产;在限定时间内没有完成治理整改的,依法依规予以关停取缔。

(三)整合搬迁一批。对不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产业布局规划,但符合产业政策,能够达到行业准入要求的企业,各地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环境影响和发展前景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审核,对符合入园条件的企业,要进一步完善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加强产业整合,提升产业水平和污染治理水平,创造有利条件,鼓励、引导其在完善各项手续后,进入工业园区进行生产经营。

四、工作安排

(一)排查摸底阶段(2019年6月份)。按照属地负责和行业监管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全面动员乡镇、村组力量,对辖区内“散乱污”企业进行拉网式摸底排查,建立工作台账,实行清单动态管理,排查一项、入账一项,确保企业信息填报完整,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无遗漏、不乱报瞒报。清单台账以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名义报市突出环境问题整治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并抄报各有关部门。

(二)科学分类阶段(2019年7月份)。各地根据“散乱污”企业问题类型,按照“关停取缔、升级改造、整合搬迁”的分类整治方式,认真研究,科学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对“散乱污”企业逐一明确整治对策、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制定“一厂一策”。市直各有关部门积极做好指导工作。7月底前,各地要将辖区“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方案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布,同时将综合整治方案、“散乱污”企业“一厂一策”报市突出环境问题整治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三)综合整治阶段(2020年11月底前)。对纳入依法关停取缔类的企业,各地要在2019年9月底前完成关停取缔任务,基本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生产原料、产品、生产设备)。对纳入升级改造类的企业,各地要督促企业对照有关标准规范在限定时间内抓紧进行整改、完善相关手续,提升清洁生产水平,于2019年10月底前经相关部门认定后准予恢复正常生产;对在限定时间内没有完成整改的“散乱污”企业,各地要在2019年11月底前依法依规完成关停取缔任务,基本做到“两断三清”。对纳入整合搬迁类的企业,各地要按照产业发展规模化、现代化、集约化的原则,搬迁至工业园内并实施升级改造。

(四)成果巩固阶段(2020年12月份)。各地要加强对“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的现场检查,确保该依法关停取缔的企业按时完成关停取缔任务,该治理整改的企业按时完成治理整改任务,符合条件迁入园区的企业尽快制定搬迁计划和改造计划并有序推进。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在我市范围内转移,确保“散乱污”企业经整治后不发生反弹。市政府组织核查组,对各地“散乱污”企业整治情况逐一进行现场核查,确保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

五、责任分工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工作职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是“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的主体责任单位,负责辖区内“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各地要向社会公布“散乱污”企业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宣传报道,曝光典型案例,营造“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

(二)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职责。

1.市发改委:负责组织、指导各县(市、区)、咸宁高新区加快推进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加快化解过剩产能,对不符合节能要求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2.市经信局:负责组织、指导各县(市、区)、咸宁高新区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鼓励引导工业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配合协调推进符合入园条件的企业迁入工业园区。

3.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各县(市、区)公安部门对在“散乱污”企业整治过程中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暴力抗法的行为坚决予以制止、依法从严打击,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依法查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

4.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指导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企业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进行清查,开展“散乱污”企业涉及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执法查处工作。

5.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指导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咸宁高新区生态环境分局对“散乱污”企业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6.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指导各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引导机动车维修行业规范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行业提升管理水平。

7.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指导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畜禽屠宰场规范经营,实现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

8.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对存在安全生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散乱污”企业依法进行查处;依据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对涉案“散乱污”企业依法进行查处。

9.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指导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整治,对发现的无照经营、涉及无证生产、涉及锅炉等特种设备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进行依法查处。

10.市城管执法委:负责对“散乱污”企业涉及的违法违章建(构)筑物的拆除以及违章占道生产经营活动的综合整治工作的稽查、督办。

11.咸宁供电公司:负责根据“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需要,依法配合对“散乱污”企业实施必要的断电措施。

12.其他部门:根据部门工作职责,依法依规做好“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有关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突出环境问题整治工作指挥部负责协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开展“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构,加强工作统筹协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明确1名分管领导和1名联络员,负责沟通协调和信息报送工作,人员名单6月30日前报市突出环境问题整治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二)强化执法监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散乱污”企业的执法监管,有效整合执法资源,开展综合执法,形成执法合力,提升整体监管效能。要强化日常监管,综合采取各项措施严防整治后“散乱污”企业反弹。

(三)开展定期督查。市级成立专项督查组,从6月份起,对各县(市、区)、咸宁高新区“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定期调度和督查。对工作中走过场、工作进展滞后的,要通报批评;对办事简单粗暴、实行环保“一刀切”行为以及弄虚作假、瞒报漏报、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逾期未完成整治任务的单位及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相关政策,展示工作成效,强化宣传引导,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形成企业业主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支持“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的新格局。

附件:1.“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联系表

2.“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清单

3.“散乱污”企业“一厂一策”简表

4.“散乱污”企业整治进度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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