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政办函〔201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宁市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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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咸宁市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综合治理工作
实 施 方 案
为贯彻落实《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以下简称《查处办法》)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综合治理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8〕56号)精神,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统筹推进我市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综合治理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贯彻落实《查处办法》为契机,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的原则,进一步转变市场监管理念,厘清各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职责和权限,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一步放宽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活动范围,优化准入服务,激发市场活力,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更加宽松的市场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准确把握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活动的范围。根据《查处办法》相关规定,下列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
一是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
二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在不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环保和市民生活等情况下,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来指定经营场地和特定时间。在贯彻实施中,要不断细化上述不属于无证无照的具体情形,并向社会公示。
(二)厘清部门监管职责。根据动态调整后置审批事项监管职责目录,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下列情形的查处职责:
一是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二是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查处。
三是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查处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各地、各部门要将监管工作中发现的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规定不明确的、监管职责有交叉重叠的或涉及多个部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及时提交市市场监管联席会议,由市市场监管联席会议提请省市场监管联席会议报省政府确定相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
(三)加强协同监管。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实现证照监管信息在部门之间实时流转、实时抄告、实时留痕、一网归集。
一是严格落实“双告知”制度。全面实现“双告知”信息电子化推送,相关部门要及时查询并下载属于本部门的证照信息,依法履行后续审批及监管职责。
二是加强部门协作。建立健全无证无照经营信息通报及案件移送工作机制,对于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通过协同监管平台、书面抄告等渠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对需要其他部门配合的,要依托市场监管联席会议等机制,及时商请配合执法,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对涉及部门多、范围广、情况复杂、查处难度大、影响大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由属地政府组织开展联合整治,各部门密切配合;对拒绝、阻碍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积极做好说服教育工作,确需公安部门配合的,应及时通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置。
(四)明确整治范围。严厉打击黑作坊、黑网吧、黑中介、黑旅店、黑旅行社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规范金融理财、融投资、小额贷款等非银行机构的证照管理,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严厉查处涉及环境污染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做好国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小”企业和国家淘汰的“新五小”企业的关停工作。结合安全生产、“打非治违”、校园周边整治等专项整治,加大对涉安涉危、校外培训、典当寄售、中介服务、寄递物流、食品餐饮、娱乐场所等行业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力度。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将原有的事中事后监管联席会议、无照经营查处联席会议进行整合),负责组织领导全市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综合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市场监管部门)。各地人民政府是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要把无证无照经营查处与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制定有针对性的实施方案,持续做好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考评工作,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工商牵头、部门各司其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各级市场监管联席会议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制定综合治理措施,协调落实部门职责,推动监管信息共享共用,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解决重大疑难问题,为推动高质量发展、保障民生安全发挥更大作用。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履行监管责任,研究、制定各自领域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日常监管及查处引导的政策和措施。建立无证无照经营监管台账、投诉举报台账和部门告知台账等制度。依法处理投诉举报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对于实名投诉举报的,做到有报必查、查必有果、果必反馈。严格按照执法程序开展工作,强化执法监督。清理与《查处办法》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及时做好相关制度的“立改废”工作,确保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依法进行。
(三)严格依法行政。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依法履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职责,对上级交办、部门转办、投诉举报、媒体曝光、日常监管及专项整治中发现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应及时处理、限时办结,杜绝吃、拿、卡、要等情况发生。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切实规范监管执法行为,加强服务引导,严禁搭车收费、以罚代管、罚过放行、以罚代刑等违法违规行为。审慎行使行政处罚权,规范自由裁量权。以指导规范为主、惩处为辅,支持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对不涉及食品安全、生产安全等情况的无照经营行为,限时整改到位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为社会公众创业创新营造宽松包容的发展环境。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成员单位要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介,深入宣传解读《查处办法》相关规定,宣传无证无照经营的危害、后果等,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安排人员受理举报,动员群众参与无证无照经营治理,为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基层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等方面的业务指导,认真组织开展《查处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提升基层依法履职能力。各成员单位在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时,应当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具备办理证照法定条件、经营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对《查处办法》规定不属于证无照经营的经营者要引导其到当地政府指定的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