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政办函〔2018〕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宁市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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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咸宁市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切实做到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函〔2018〕5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清理范围
本次清理的对象是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在政务服务中需办事群众提交的证明事项。
各地各部门尤其要对照办理行政许可、政务服务等面向办事群众的事项,逐一审查需办事群众提交的资料,对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的正在实施的证明事项进行梳理,逐项提出取消或保留的建议。
二、清理职责
全市清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市、县(市、区)清理工作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市、县(市、区)政府法制办牵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证明清理工作,指导本级政府各部门的清理工作;各部门的清理工作由各部门具体负责。
清理工作坚持“谁主管、谁清理”的原则。各部门就涉及本部门的证明事项提出保留或取消的建议后,报同级政府法制办进行审核。证明事项由部门联合制定或者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机构改革后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者职权已经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组织清理。
三、清理标准
(一)法律、省级以上法规、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可以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办理的,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的,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以及不适应形势需要的,要提出取消建议;对实践中确需保留的,提出保留建议。对于建议取消或保留的证明事项,要逐项列明设定依据、取消或保留理由、实施基本情况(包括年受理量、索要单位、开具单位)、相关部门意见等。
(二)我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由市级实施部门进行梳理,逐项提出取消或保留的建议报市政府法制办汇总审核,经市政府同意后报市人大常委会。
(三)市政府规章和市、县(市、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含政府办公室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各部门提出立即取消或2018年底前取消的处理建议,报本级政府法制办汇总审核后报本级政府决定。
(四)市、县(市、区)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由制定机关自行组织清理,作出立即取消或2018年底前取消的决定。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征求联合发文部门意见后作出清理决定,并报本级政府法制办备案。
四、清理步骤
我市证明事项清理工作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18年12月底基本完成,分四个阶段开展。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10日前完成)。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国办发〔2018〕47号和鄂政办函〔2018〕52号文件精神,及时制定本地区、本单位的清理工作方案,明确责任领导、牵头单位(科室)和联络人,确保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二)形成清理建议目录阶段(8月20日前完成)。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对照清理范围、清理职责、清理标准等相关要求,对涉及本部门的证明事项逐项进行梳理,提出取消或者保留的建议,于8月15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
(三)审查论证上报建议阶段(9月10日前完成)。
市政府法制办收到各地各部门报送的证明事项清理建议目录后,会同市编办(市审改办)进行审核论证,提出审核意见。
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建议目录,经市政府审定后,报市人大常委会。
市政府法制办根据审核意见,对证明事项清理建议目录进行梳理、审查、汇总后报省政府法制办。
(四)清理结果公布阶段(12月20日前完成)。
证明事项清理结果经市政府同意后,市政府在政府门户网站、主流新闻媒体上公布。各县(市、区)、各部门也应当将证明事项的清理结果在本地本部门门户网站及新闻媒体上公布。
五、清理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清理工作,以本次清理工作为契机,进一步转变行政管理方式,规范行政行为,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提升监管效能。本次清理公布各部门证明清单后,各部门不得再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交清单以外的证明材料。要加强督促检查,对下级机关违法增加证明事项和证明材料、提高证明要求、随意将行政机关的核查义务转嫁给群众和企业的,及时纠正查处;对未及时纠正查处、引发不良社会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进一步加强协同协作,促进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打破政府部门间、部门内部“信息孤岛”,从根本上铲除“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滋生的土壤。要大力推行告知承诺制,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对群众和企业承诺事项的事后审查,对不实承诺甚至弄虚作假的,依法严肃查处。
各地各部门要于2018年8月10日前,将本次清理工作的有关负责同志和联络员名单报市政府法制办。(联系人:曾方;电话:0715-8126378;邮箱:hbxnzffzb@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