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政办函〔2018〕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宁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17年8月31日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17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为抓好《条例》实施,确保禁鞭工作取得实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咸宁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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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贯彻落实《咸宁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咸宁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组织实施,推动各项措施落地落实,确保禁鞭工作取得实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统一领导、部门联动、属地管理、全民参与”的原则,强化源头管控,强化舆论引导,强化巡查防守,强化执法查处,全面推进依法治理,努力实现禁放区域内无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目标,切实保障我市公共安全、改善大气环境、提升城市文明水平。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禁放”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咸宁市“禁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全市“禁放”工作,研究解决“禁放”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由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胡甲文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综治办、市委市直机关工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民宗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文新广局、市商务局、市卫计委、市旅游委、市安监局、市城管执法委、市房产局、市供销社、市工商联、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文明办、市政府政务督查室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禁放办),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公安局分管负责同志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从相关成员单位抽调人员集中办公,负责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组织实施,牵头制定总体工作方案,明确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强化考核检查。各成员单位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和工作职责,扎实做好“禁放”工作。
三、工作措施
(一)强化源头管控,坚决禁止经营。从《实施方案》印发之日起,安监部门停止核发“禁放”区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公安部门停止核发向“禁放”区内运输烟花爆竹的运输许可证,对在“禁放”区内违法运输、销售烟花爆竹的,一律依据《条例》严厉查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咸宁高新区管委会要组织相应职能部门,分片分区分阶段对经营烟花爆竹批发、零售单位及花圈店、鲜花礼品店、副食日杂点、集贸市场等进行全面清理,查处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行为。要摸清烟花爆竹经营户的底数和库存数量,逐户登记造册;对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已经到期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对剩余的烟花爆竹按规定进行处理;对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尚未到期的,一律收回注销。
(二)强化舆论引导,广泛宣传发动。加大“禁放”工作宣传力度,让“禁放”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让“禁放”工作成为群众的自觉行动。各新闻单位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宣传“禁放”工作。要广泛张贴《条例》,做到全面覆盖,不留死角。市、县、高新区、乡镇(街道办)、社区要层层召开动员大会,宣传《条例》规定,安排部署“禁放”工作;组织宣传专班深入到机关团体、社区村组、厂矿企业、宾馆酒店、行业场所,做好春节、元宵、清明等重点时段和建筑工地、宾馆酒店等重点单位及居民婚丧嫁娶、开工封顶、开业庆典、乔迁新居(新址)等重要活动对象的“禁放”宣传工作。制作一批“禁放”警示牌和公益宣传广告,在市区重点部位、场所进行宣传、警示。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行业单位要在本单位、本系统积极宣传“禁放”工作,与本单位职工和服务对象单位签订“禁放”工作责任状,督导干部职工及家属主动遵守“禁放”规定。
(三)强化巡查值守,及时发现制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要坚持守土有责,强化网格化管理,组建巡查专班,建立联系包保机制,通过“领导干部包社区、社区干部包楼栋、楼栋干部包居户”的方式,织密巡查网格,明确网格责任人,落实巡查责任,及时发现、制止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等违规行为。要发动党员、干部、单位值班人员、单位安保人员、社区工作者、楼栋长、物业管理人员、物业保安、保洁员、环卫工人、网格员组成“禁放”工作志愿者队伍,全员参与巡查。春节、元宵、清明等重点时段,“禁放”区域各乡镇(街道办)、社区要落实巡查小分队,实行网格化管理,划分巡查网格,全面落实查控工作,做到“巷巷有人巡查、栋栋有人守候”。
(四)强化执法查处,形成高压态势。对“禁放”区内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城管执法委、市工商局等部门要积极主动作为、密切配合,切实加强“禁放”执法工作。市交通运输局要组织开展运营客车、旅客携带烟花爆竹大检查行动;市公安局要在入境路口设卡,重要时段做到每车必查,严禁入境车辆携带烟花爆竹。要建立奖励机制,鼓励和发动市民举报、反映非法运输、储存和销售烟花爆竹线索,力争在“春节”期间查处一批烟花爆竹典型违法案件,收缴一批非法烟花爆竹,曝光一批违法人员,形成专项整治的高压态势。
四、工作步骤
(一)宣传动员、堵源截流阶段(2018年2月1日至9日)。广为张贴和播发《条例》,逐级召开动员部署会,成立“禁放”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建立协调机制,各县(市、区)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及有关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各企事业单位分别签订《责任书》《承诺书》,发放《告知书》,层层分解责任,抓好落实;重点做好“禁放”区内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排查摸底,严查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行为,组织销毁处置收缴的烟花爆竹。
(二)重点攻坚阶段(2018年2月10日至4月30日)。重点做好春节、元宵、清明期间“禁放”工作。落实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宾馆酒店、厂矿企业、建筑工地、社区村组、行业场所自查措施,组织公安、安监、城管、环保、工商及乡镇(街道办)工作人员组成专班,加大重点部位、重点区域巡控力度,对非法燃放、经营、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行为开展联合执法。
(三)总结巩固阶段(2018年5月1日至31日)。总结工作、评估成效,查找问题、完善措施,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巩固成果,确保《条例》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禁放”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禁放”工作作为执行我市实体性法规的重大任务,作为春节前后的一项重要工作,认真研究部署,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逐级抓好贯彻落实。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落实“禁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和手段,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落实好禁放各项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咸宁高新区管委会要进一步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工作方案、细化目标任务,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环扣一环,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工作体系,确保禁放工作顺利实施。各地各部门要切实落实好工作保障,确保“禁放”工作人员到位、经费到位。
(二)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各自职能,明确职责分工,认真履职,密切协作,形成合力。要组织实施“千千万”工程,即召开一次千人动员大会、发动千人大巡查行动、组织春节期间万名志愿者劝阻行动,形成“禁放”工作的强大声势。要落实“三个带头”,即发动共产党员和共青团员带头、机关工作人员带头、国有企业员工带头,积极参与“禁放”工作,发挥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要落实“四个全覆盖”,即宣传发动全覆盖、干部包保全覆盖、守法承诺全覆盖、执法查处全覆盖。要确保责任书、承诺书签订和告知书发放到位,即市人民政府与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相关责任部门签订责任书,县(市、区)政府和咸宁高新区管委会与“禁放”区域内所辖社区、市直责任部门与行业监管对象分别签订责任书,各地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组织广大职工签订承诺书,“禁放”区域内社区向所有商户、居民发放告知书。要建立信息报送、共享联动机制,各地各部门开展“禁放”工作情况要及时报送市禁放办汇总后上报市人民政府;各级卫生医疗机构要将病人死亡信息及时向民政部门和相应社区推送共享,各级民政部门要将婚姻登记信息及时向社区推送共享,以便相关单位做好宣传防范工作。
(三)强化监督,从严问责。各地各部门要教育引导党员领导干部带头守法,强化对党员领导干部违法行为的监督处罚。市禁放办要联合市政府政务督查室等相关部门开展高密度、高频次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地各部门落实“禁放”工作。市综治办要将禁放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严格考核。组织、纪检监察部门对因宣传引导、执法检查等工作不落实,导致违规燃放行为禁而不止并引发重大火灾或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依法依规严格追究负有监管职能政府部门和属地政府的责任。
附件:咸宁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
咸宁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单位职责
一、市委宣传部。负责制定“禁放”工作宣传方案,组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禁放烟花爆竹宣传工作,组织媒体对违规燃放的典型案例进行曝光。协调电信、移动、联通等公司,发送“禁放”宣传短信。指导各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禁放”宣传工作,把“禁放”宣传向社会面拓展、向基层延伸,在全社会推动形成浓厚舆论氛围。
二、市综治办。负责将“禁放”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核内容,推动部门和地区落实“禁放”工作。
三、市委市直机关工委。负责向市直机关各单位发放并督促张贴“禁放”工作宣传资料,动员市直机关全体党员干部参与“禁放”工作,发挥带头示范作用。
四、市公安局。负责受理群众举报,依法查处烟花爆竹违规违法行为,以及不服管理、不听劝阻,阻碍烟花爆竹禁放管理的其他行为;负责对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进行审批和监管;停发核销禁放区域内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组织销毁处置收缴的非法烟花爆竹;配合做好“禁放”宣传工作。
五、市安监局。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停发核销禁放区域内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行政许可;依法查处“禁放”区内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行为;配合做好烟花爆竹从业人员稳定工作。
六、市城管执法委。负责禁放区域内警示标志设置工作;依法查处占道经营、出店经营、流动摊贩经营烟花爆竹行为,以及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污染道路路面和公共场所的行为;利用城管宣传车辆沿街宣传烟花爆竹“禁放”规定。
七、市经信委。根据属地管辖原则,负责督导各县(市、区)经信局、咸宁高新区科经局向“禁放”区内工业企业宣传“禁放”政策,与之签订责任状,督促工业企业开展“禁放”工作。
八、市住建委。负责向“禁放”区内建筑市场工地宣传“禁放”政策,督导施工企业规范工程项目封顶等庆典活动,指导监督建筑企业做好“禁放”工作。
九、市房产局。负责向“禁放”区小区、物业宣传“禁放”政策,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禁放”工作。
十、市旅游委。负责向“禁放”区内A级景区景点、星级宾馆酒店宣传“禁放”政策,并与之签订责任状,约束从业者遵守烟花爆竹“禁放”规定;配合市直有关部门加强对潜山国家森林公园、十六潭公园“禁放”工作的监督、指导。
十一、市卫计委。负责发动、督促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禁放”工作;与民政部门、县市区政府及高新区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十二、市民政局。负责向婚姻登记处、婚庆公司、殡仪馆等婚丧嫁娶相关从业单位发放禁放烟花爆竹宣传告知书,与之签订责任状,引导红白喜事活动遵守“禁放”规定,不得沿途、沿街燃放烟花爆竹。
十三、市教育局。负责向学校(幼儿园)学生开展禁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通过学生向家长发放禁放烟花爆竹告知书;与学校(幼儿园)签订责任状,禁止学校(幼儿园)燃放烟花爆竹。
十四、市商务局。负责向大型批发零售企业、商场、超市、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等商贸服务业宣传“禁放”政策,并与之签订责任状,督促其开展“禁放”工作。
十五、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向交通运输、物流寄递企业宣传“禁放”政策,并与之签订责任书,督促其开展“禁放”工作;督促城市客运单位及车站严格落实禁止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交车辆规定,加强进入我市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旅客携带烟花爆竹检查力度,并将违法运输、携带信息及时提供给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十六、市环保局。负责对“禁放”区内的环境进行监测评估,及时向市禁放办报告AQI指数;配合相关部门结合大气污染防治开展“禁放”宣传工作。
十七、市工商局。负责烟花爆竹经营户的工商行政管理,在禁放区域内,对已核准登记烟花爆竹经营范围的企业,及时办理变更、注销和撤回登记手续,工商部门不再办理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设立登记;对已核准登记烟花爆竹经营范围的个体工商户,督促并指导所辖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注销和撤回登记手续,不再办理烟花爆竹经营个体设立登记;配合安监部门对限鞭区内个体经营户进行全面清理,禁止经营烟花爆竹;依法查处门店零售经营者无营业执照经营或者超出经营范围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配合安监、公安等部门对烟花爆竹经营活动、婚庆活动、礼品店经营电子鞭炮、电子礼花等开展监督检查。
十八、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督促餐饮、饭店做好禁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工作,督促其通过签订合同、责任书等方式,约束各类餐饮消费者遵守烟花爆竹禁放规定。
十九、市财政局。负责禁放管理经费保障工作。
二十、市供销社。负责配合市安监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取缔禁放区域内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经营户;指导、帮助禁放区内下属烟花爆竹批发销售单位做好从业人员的转岗稳定工作。
二十一、市民宗局。负责宗教场所禁放工作监管,并督促县(市、区)宗教局与宗教场所签订责任状,向信教群众宣传“禁放”政策。
二十二、市文新广局。负责向文物保护单位、公共文化活动场所宣传“禁放”政策,并与之签订责任状,约束从业者遵守烟花爆竹“禁放”规定。
二十三、市工商联。积极向全市民营企业宣传禁放政策,发出倡议书,与禁放区域内的会员企业签订责任状,引导民营企业开展“禁放”工作。
二十四、市文明办。协调全市各级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宣传,倡导市民自觉遵守禁放规定,移风易俗、文明过节;将禁放工作纳入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社区)创建考评内容。
二十五、市政府政务督查室。负责督查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职情况,并对未履职或履职不到位的相关情况进行通报。
二十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禁放”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禁放”工作纳入文明创建、平安建设活动目标管理范围,督导各相关职能部门、社区、乡镇人民政府落实“禁放”工作措施。成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联合执法队,设立办公室,公布举报电话,全天24小时备勤,及时查处燃放烟花爆竹违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