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政办函〔2017〕1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宁市全面推进环境保护税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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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咸宁市全面推进环境保护税工作实施方案
为确保环境保护税2018年1月1日在我市顺利开征,征收管理工作平稳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保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关于全面做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准备工作的通知》(财税〔2017〕62号)和省级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一)建立市政府领导下的部门协作机制。按照环保税法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建立市政府领导下的市财政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地税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经信委、市农业局等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机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全体或部分单位间的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在环境保护税开征准备阶段和征收管理阶段的各项重点难点问题。通过加强各层级、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形成上下联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实现环境保护税开征工作顺利启动,确保日常征收管理工作高效、平稳。(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地税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经信委、市农业局等部门。排在首位的单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成立咸宁市全面推进环境保护税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全市环境保护税开征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日常征收管理工作(具体名单附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负责本地环境保护税开征工作,并于2017年11月底前建立本级推进环境保护税工作部门协作机制。
二、任务分工
(三)完成省级授权事项本地化处理。2017年12月底前,市财政局会同市地税局、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按照上级对外公布的环境保护税实施办法和税目税额,明确我市相关政策、征管问题执行口径,完善地税、环保部门协作有关事项。市农业局、市住建委、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等部门负责落实对口上级部门制定的相关规模化养殖、污水垃圾处理厂、综合利用固废具体标准及优惠认定办法,配合做好我市环境保护税开征工作。排污费停征后,如有企业欠缴2017年(含2017年)之前的排污费,根据《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和《关于进一步实施<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环函〔2013〕220号)要求,地税负责催缴,逾期拒缴的,由环保部门会同地税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地税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经信委、市农业局等部门)
(四)建立征收管理基本模式。征收管理工作需要地税、环保部门密切合作,其他部门共同配合。地税、环保部门应当根据排污费改环境保护税之后新的管理要求,建立科学合理,便于征管的征收管理模式。地税部门负责受理纳税人申报,核对信息,确定税额,组织税款征收和入库;环保部门负责环境监测管理,对地税部门提请复核的数据资料出具复核意见,地税部门应当按照复核的数据资料调整相关应纳税额。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落实环境保护税征管有关规定。(责任单位: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经信委、市农业局等部门)
(五)建立信息共享传递机制。地税、环保部门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开展环境保护税税源调查,全面摸清本地区应税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数量,深入分析本地区排污费征收情况,掌握税源底数。按照规定时限完成排污费数据、资料等档案资料的传递共享工作,交接的档案资料应包括2016年以来排污费缴纳单位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数据、排污量核算方法、排污许可证发放信息、排污费征收数据等。对地方各级环保部门保存的排污费征缴原始档案资料、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排污单位环境违法处罚信息等,各级地税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查阅、复制。市环保局分别于2017年12月前将2016年及2017年上半年排污费征收数据等资料传递给市地税局,于2018年3月底前将2017年全年排污费征收数据等资料传递给市地税局。同时,市地税局组织各级地税部门开展排污单位信息比对、核实,初步识别环境保护税纳税人,环保部门应当予以大力协助。(责任单位:市地税局、市环保局)
(六)搭建涉税信息共享平台。2017年12月31日前,根据上级工作安排,市地税局、市环保局应当按要求完成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共享平台的安装,及时配合上级部门做好数据交换、比对、复核以及本地参数调整等系统测试工作,确保信息共享平台运转顺利。鼓励有条件的地税部门联合同级环保部门建立涉税信息横向交换、共享机制,探索实现信息高效交换、共享的途径和方法。(责任单位:市地税局、市环保局)
(七)加强纳税申报政策培训。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地税局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做好环保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相关政策的学习培训,2017年11月底前,三部门联合组织全市各级财政、环保、地税部门的业务骨干人员的培训,尽快熟悉环保税法内容、把握具体工作要求,并分别指导各级财政、环保、地税部门组织开展对基层一线干部的政策培训。自11月开始,市地税局负责指导各级地税部门组织开展对已识别环境保护税纳税人的政策培训和纳税申报辅导,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对政策培训和纳税申报辅导工作给予协助。(责任单位: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
三、保障措施
(八)建立问题收集答复机制。建立环境保护税问题收集处理机制,设立问题台账,分类进行归集,对口答复处理。对地税部门可以解释或解决的政策、征管问题,及时解答回应或上报上级部门处理;对涉及需要由财政部门明确的政策问题,地税部门收集后报送财政部门统一处理;对涉及有关环境保护专业知识,地税部门收集后报送环保部门统一解答处理;其他有关专业问题,由相关部门负责解答处理。(责任单位: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经信委、市农业局等部门)
(九)组织开展税法宣传。2017年11月开始,各级财政、环保、地税部门要广泛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传媒,全方位、多视角、分层级宣传环境保护税有关政策内容,加强税法内容解读,回应社会关切,调动社会各界支持税法实施、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开征环境保护税创造良好地舆论环境。(责任单位: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
(十)做好政策效应分析。在环境保护税开征之后,各级财政、环保、地税部门应当广泛开展调研,通过召开座谈会,深入企业实地调研等方式,加强环保税法政策效应跟踪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环保税法执行和征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向上级财政部门、地税部门、环保部门和市人民政府汇报工作动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环保局)
附件:咸宁市全面推进环境保护税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咸宁市全面推进环境保护税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何开文 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成员
副组长:鲁恩旺 市财政局局长
魏朝东 市环保局局长
任 伟 市地税局局长
成 员:毛湘宁 市财政局副局长
唐 宁 市环保局副局长
袁双英 市地税局副局长
曾 曦 市发改委副主任
孙金兰 市住建委副主任
刘会川 市经信委副主任
梁光华 市畜牧局副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