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22日 星期二
  • 索 引 号:011336909/2017-00860
  • 文  号:咸政办函〔2017〕106号
  • 发文单位:咸宁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 主题分类:财政
  • 有 效 性:有效
  • 发布日期:2017年12月11日
  • 发文日期:2017年12月04日
  • 名  称: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关于印发咸宁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预案的通知

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关于印发咸宁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预案的通知

字号: 分享到:

  咸政办函〔2017〕1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宁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咸宁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2017年1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咸宁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2 应急机制
  2.1 组织体系
  2.2 部门职责
  3 风险预警
  3.1 预警监测
  3.2 信息报告
  3.3 风险级别
  4 应急响应
  4.1 预案启动
  4.2 处置责任
  4.3 处置措施
  4.4 应急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处置记录
  5.2 评估分析
  5.3 调整完善
  6 责任追究
  6.1 追责范围
  6.2 责任追究
  7 附 则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妥善处置政府性债务风险突发事件,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要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理指南的通知》(财预〔2016〕152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17〕45号)规定,结合咸宁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3.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全市政府性债务风险防控第一责任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咸宁高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本区域内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政府性债务风险防控第一责任人。
  1.3.2 上下联动,及时应对。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应急处置相结合,加强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监控、预警和评估,建立应急工作机制,及时排查风险隐患,妥善处置风险事件。
  1.3.3 依法处置,维护稳定。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应当依法合规、积极稳妥,充分考虑并维护好各方合法权益,有效控制事态发展,防止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风险。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咸宁市本级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已经或者可能无法按期支付政府债务本息,或者无力履行或有债务法定代偿责任,可能引发区域性系统性风险,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突发事件。
  2 应急机制
  2.1 组织体系
  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设立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债务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本地区政府性债务风险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应急处置日常工作。
  2.2 部门职责
  财政部门是政府性债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政府性债务风险日常监控、评估预警、定期报告;负责政府债券置换、政府债券还本付息;落实政府债务限额控制、预算管理、应急处置措施等工作。
  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是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责任主体,负责定期梳理本行业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况,督促举借债务或使用债务资金的有关单位制定本单位债务风险应急措施;当出现债务风险事件时,落实债务还款资金安排,及时向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报告。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评估投资计划管理和项目审批,严格控制债务风险高的地方政府投资新开工项目,根据应急需要调整投资计划,牵头做好企业债券风险应急处置工作。
  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性债务审计监督,按照法定程序和规范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开展审计。
  政府金融办负责按照职能分工协调所监管的地方金融机构配合开展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工作。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开展金融风险监测与评估,牵头做好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维护金融稳定。
  银监部门负责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做好风险防控,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配合开展风险处置工作,牵头做好银行贷款、信托、非法集资等风险处置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维护政府性债务风险突发事件发生地的社会秩序和安全。
  其他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债务风险管理和防范工作,落实政府性债务偿还化解责任。
  3 风险预警
  3.1 预警监测
  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有关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等指标标准,结合上级财政部门测算评估的情况,定期对市、县(市、区)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况进行评估并作出预警。风险评估和预警结果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做到风险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2 信息报告
  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报告制度,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不得瞒报、迟报、漏报、谎报。
  县(市、区)人民政府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到期政府债务本息的,应当提前2个月以上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市财政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有债务的债务人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或有债务本息的,应当提前1个月以上向本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有债务经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确认无力履行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接报后应当立即将相关情况通报政府性债务监管部门,并抄送湖北省财政厅。
  报告内容包括预计发生违约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类别、债务人、债权人、期限、本息、原定偿还安排等基本信息,风险发生原因,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等。报告方式一般采取书面报告形式。紧急情况下可采取先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的方式。
  3.3 风险级别
  按照风险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情况,将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划分为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三个等级。当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照较高一级处置。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监测主体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的监测主体为市人民政府。
  3.3.1 Ⅲ级(一般)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单个县(市、区)人民政府偿还政府债务本息实质性违约,或者因兑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运转支出;(2)单个县(市、区)人民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或者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运转支出;(3)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群体性事件;(4)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需要认定为Ⅲ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3.3.2 Ⅱ级(较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全市2个县(市、区)人民政府无法支付政府债务本息,或者因兑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运转支出;(2)全市2个县(市、区)人民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或者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运转支出;(3)全市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本地区政府债务应偿本金1%以上(未达到10%),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1%以上(未达到10%);(4)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较大群体性事件;(5)市人民政府需要认定为Ⅱ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3.3.3 Ⅰ级(重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市本级政府无法支付地方政府债务本息,或者因兑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2)全市3个以上县(市、区)人民政府无法支付地方政府债务本息,或者因兑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运转支出;(3)全市3个以上县(市、区)人民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或者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运转支出;(4)全市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本地区政府债务应偿本金10%以上,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10%以上;(5)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重大群体性事件,影响极为恶劣;(6)市人民政府需要认定为Ⅰ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4 应急响应
  4.1 预案启动
  当债务人无法按时偿还到期政府债务本息、无力履行或有债务法定代偿责任,或者因兑付政府债务本息、履行或有债务法定代偿责任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造成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出现或者可能出现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时,地方人民政府启动债务风险应急预案。
  4.2 处置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级政府债务偿还化解的责任主体,市级不承担各县(市、区)政府债务的偿还责任。
  4.3 处置措施
  当发生债务风险时,各级人民政府(含市本级)对因无力偿还政府债务本息或者无力承担法定代偿责任等引发风险事件的,根据债务风险等级,及时实行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4.3.1 分级响应与应急处置
  4.3.1.1 Ⅲ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1)相关县(市、区)债务管理领导小组转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对风险事件进行研判,查找原因,明确责任,立足自身化解债务风险。
  ①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一般债务违约的,在保障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运转支出前提下,可以采取调减投资计划、统筹各类结余结转资金、调入政府性基金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预备费等方式筹措资金偿还,必要时可以处置政府资产。对政府提供担保或者承担必要救助责任的或有债务,政府无力承担相应责任时,也应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②以政府性基金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专项债务,因政府性基金收入不足造成债务违约的,在保障部门基本运转和履职需要的前提下,应当通过调入项目运营收入、调减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投资计划、处置部门和债务单位可变现资产、调整部门预算支出结构、扣减部门经费等方式筹集资金偿还债务。对部门提供担保形成的或有债务,政府无力承担相应责任时,也应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③因债权人不同意变更债权债务关系或不同意置换,导致存量政府债务无法在规定期限内依法转换成政府债券的,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变,由债务单位通过安排单位自有资金、处置资产等方式自筹资金偿还。若债务单位无力自筹资金偿还,可按市场化原则与债权人协商进行债务重组或依法破产,政府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对政府或有债务,也应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④县(市、区)人民政府出现债务风险事件后,在恢复正常偿债能力前,除国务院确定的重点项目外,原则上不得新上政府投资项目。在建政府投资项目能够缓建的,应当暂停建设,腾出资金依法用于偿债。
  (2)县(市、区)人民政府债务应急领导小组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启动财政重整计划。政府年度一般债务付息支出超过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0%的,或者专项债务付息支出超过当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10%的,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必须启动财政重整计划。
  (3)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4.3.1.2 Ⅱ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除采取Ⅲ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
  (1)相关县(市、区)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转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将债务风险情况和应急处置方案专题向上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进展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财政局。
  (2)市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密切关注事态变化,加强政策指导,及时召开专题会议通报风险处置情况,必要时可以成立工作组进驻风险地区,指导债务风险处置工作,帮助或者接管其财政管理,帮助制定或者组织实施风险地方财政重整计划。
  (3)县(市、区)人民政府偿还到期政府债券有困难的,根据《湖北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市人民政府可以申请由省级财政先行代垫偿还,事后扣回。
  (4)市人民政府提请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扣减Ⅱ级债务风险事件涉及县(市、区)的新增地方政府债券规模。
  4.3.1.3 Ⅰ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除采取Ⅲ级、Ⅱ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
  (1)市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将债务风险情况和应急处置方案向省财政厅报告。
  (2)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偿还到期政府债券本息、维持正常运转有困难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提请省人民政府对其提前调度部分国库资金周转,事后扣回。
  (3)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债务风险处置信息定期向市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的机制,重大事项必须立即报告。
  (4)市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报请市人民政府通报Ⅰ级债务风险事件涉及县(市、区)名单,启动债务风险责任追究机制。
  (5)市人民政府提请省人民政府暂停Ⅰ级债务风险事件涉及地区新增地方政府债券的资格。
  4.3.2 财政重整计划
  市或者相关县(市、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启动财政重整计划。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年度一般债务付息支出超过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0%的,或者专项债务付息支出超过当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10%的,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必须启动财政重整计划。
  实施政府财政重整计划必须依法履行相关程序,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运转支出,要注重与金融政策协调,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不得因为偿还债务本息影响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财政重整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统筹政府财力。新增一般公共预算(包括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财力,偿债准备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预备费以及能够统筹安排的结余资金应优先安排偿还债务。
  (2)优化支出结构。除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运转支出外,视债务风险程度,本级政府其他财政支出应当保持“零增长”或者大力压减。一是压缩基本建设支出。不得新批政府投资计划,不得新上政府投资项目;不得设立各类需要政府出资的投资基金等,已设立的应当制定分年退出计划并严格落实。二是压缩政府公用经费。实行公务出国(境)、培训、公务接待等项目“零支出”,大力压缩政府咨询、差旅、劳务等各项支出。三是控制人员福利开支。机关事业单位暂停新增人员,必要时应当采取精简机构、压缩编制和核减人员等措施;暂停地方自行出台的机关事业单位各项奖励和补贴政策,取消编制外聘用人员支出。四是清理各类对企事业单位的补助补贴。暂停或取消地方出台的各类奖励、对企业的政策性补贴和贴息、非基本民生类补贴等。五是调整过高支出标准,优先保障国家出台的教育、社保、医疗、卫生等重大支出政策,有关支出政策标准不得超过国家统一标准。六是暂停土地出让收入各项政策性计提(应上缴上级财政部门部分继续计提)。土地出让收入扣除成本性支出后应全部用于偿还债务。
  (3)处置政府资产。指定机构统一接管政府及其部门拥有的各类经营性资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国有股权等,结合市场情况予以变现,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
  (4)应急调度资金。按预算管理权限,可以向上级财政部门提前调度资金或申请增加置换债券额度用于偿还债务。
  (5)加强预算审查。发生债务风险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涉及财政总预算、部门预算、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政府债务等事项,在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的同时,必须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市人民政府审核评估,认为有不适当之处需要撤销批准预算决议的,应当依法按程序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6)改进财政管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实施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妥善安排财政收支预算,严格做好与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措施的衔接。
  4.3.3 加强舆论引导
  根据处置债务风险事件的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及时跟踪和研判舆情,健全新闻发布制度,指定专门的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4.4 应急终止
  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得到缓解、控制,政府实现财政重整目标,经市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同意,终止应急措施。市本级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需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方可终止相应的应急措施。
  5 后期处置
  5.1 处置记录
  在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本级政府应当详尽、具体、准确地做好工作记录,及时汇总、妥善保管有关文件资料。
  5.2 评估分析
  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结束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财政部门要对风险发生原因、应急响应过程、应急措施的效果,以及对今后债务管理的持续影响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和分析,并及时形成书面总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5.3 调整完善
  债务风险应急预案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改进完善应急预案。
  6 责任追究
  6.1 追责范围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的下列行为:
  政府债务余额超过经批准的本地政府债务限额;政府及其部门通过发行政府债券以外的方式举借政府债务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借政府债务;举借政府债务没有明确的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政府或其部门违反法律规定,为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政府债务资金没有依法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
  增加举借政府债务未列入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未按规定对举借政府债务的情况和事项作出说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开;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2)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等有关政策规定的下列行为:
  政府及其部门在预算之外违法违规举借债务;
  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向各级人民政府提供融资,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政府及其部门挪用债务资金或违规改变债务资金用途;政府及其部门恶意逃废债务;
  债务风险发生后,隐瞒、迟报或授意他人隐瞒、谎报有关情况;其他违反财政部等部门制度规定的行为。
  6.2 责任追究
  发生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后,市、县(市、区)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发生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债务单位开展专项调查或专项审计,核实认定债务风险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形成调查或审计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有关任免机关、监察机关、银监部门根据责任认定情况,依法依纪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7 附 则
  7.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预案或相关政策,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7.2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附件: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