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政办函〔2017〕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6〕58号)和《省民政厅关于建立孤儿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指导意见》(鄂民政发〔2017〕3号)等文件要求,为切实保障孤儿基本生活权益,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市孤儿救助供养标准进行调整。具体标准如下:
一、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咸安区1200元/人/月,嘉鱼县1100元/人/月,赤壁市1100元/人/月,通城县1000元/人/月,崇阳县1000元/人/月,通山县1000元/人/月。
二、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咸安区23040元/人/年,嘉鱼县21120元/人/年,赤壁市21120元/人/年,通城县19200元/人/年,崇阳县19200元/人/年,通山县19200元/人/年。
新标准从2017年4月1日起执行,所需资金由各地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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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