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13日 星期日
  • 索 引 号:011336909/2017-00844
  • 文  号:咸政办函〔2017〕94号
  • 发文单位:咸宁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 主题分类:其他
  • 有 效 性:失效
  • 发布日期:2017年11月09日
  • 发文日期:2017年11月09日
  • 名  称: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关于加强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关于加强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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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咸政办函〔2017〕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深入推进人民防空改革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发〔2014〕15号)、《中共湖北省委、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关于深入推进人民防空改革发展的决定》(鄂发〔2015〕10号)、《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358号)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人防工程建设,提高人民防空工程质量,增强城市整体防护能力,现就加强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相关审批政策。坚持“应建必建”原则,全市城市规划区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确因规划要求和地质原因不能修建的,建设单位必须提交有效的相关论证材料,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依法缴纳易地建设费。

  二、健全部门联动机制。住建、国土、规划、房产、人防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与规划审查实行联审联批,做到便民、利民。投资建设主体未履行人防法定义务的,规划、建设、房产、国土等部门不得办理其建设项目规划、施工、房产和不动产等相关手续。投资建设主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时,必须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认可的人防建设项目文件。

  三、加强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防空地下室工程建设要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防空地下室工程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质量标准、有关的资质和建设程序的要求,人防设备及战时风、水、电系统必须安装达标。人防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质量监管,严把工程竣工验收质量关。人防工程建设和使用单位要加强对已竣工防空地下室的监督管理,落实管理单位,健全管理制度,强化管护责任,落实维护经费,做好日常检查维护,确保所有防空地下室处于良好战备状态。

  四、规范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缴管理。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免。投资建设主体应当一次性足额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不得欠缴、缓缴或分期缴纳。建设单位按相关减免政策申请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减免的,必须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全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按预算编制程序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咸宁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2017年1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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