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政办函〔2017〕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快推进我市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开展学习宣传,充分认识《办法》的重要意义
《办法》是建国以来我省制定的第一部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政府规章,是全面依法治国方略在灾害救助工作领域的具体体现,是省委、省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依法开展灾害救助、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的基本工作规范。《办法》明确了灾害救助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各地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办法》的重要性,增强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办法》的自觉性与紧迫感;要组织好学习培训活动,全面深刻领会《办法》规定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要策划好《办法》的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办法》的知晓率,为贯彻实施《办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加大贯彻实施力度,确保《办法》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办法》对灾害救助的综合协调体制机制、灾害预防、应急救助、灾害救助、款物管理等各环节的工作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各地要在正确理解、全面贯彻《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突出重点,抓紧推进以下几项工作。
(一)积极推进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各地政府或减灾委员会要探索建立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风险数据库,依据自然灾害风险评估情况,编制中长期防灾减灾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统筹规划、合理建设防灾减灾基础工程,城乡建设规划、设计和实施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防灾减灾标准和要求,要能提供应急避难场所并具备必要的应急避难生活服务设施。要按照《湖北省救灾物资储备库项目建设规划》(鄂民政发〔2014〕15号)要求,建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制度,建设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要加强应急通信、应急决策、应急调度能力建设,实现各涉灾部门协同合作和资源共享,形成功能完备、运行高效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体系。
(二)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各地要贯彻执行《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措施办法,适时修订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细化实施应急响应程序和各项应急措施,增强预案的实用性和操作性。要建立自然灾害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发布灾害情况,制定灾后救助、恢复重建规划,有序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三)加强救灾资金精细化管理。市级和各县(市、区)财政、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6号)、《湖北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社发〔2012〕1号)、《湖北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精细化管理办法(试行)》(鄂民政函〔2013〕568号)、《咸宁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精细化管理办法》(咸民政发〔2014〕48号)等相关规定,做好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拨付、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扩大款物使用范围,确保救助资金专款专用、保障重点、分类救助。除应急救助和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外,其他救灾资金要逐步推行以县为单位进行社会化发放,救灾资金发放后要按照省民政厅要求及时上报救助台账。要按照采购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物资的采购、调拨、分配、回收和使用管理。市级和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按照《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5号)要求,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救灾捐赠活动,严格管理救灾捐赠款物,及时向社会公布救灾捐赠、募捐活动及款物分配、使用情况,并接受审计部门审计。
(四)强化监督和执纪问责。各地要按照《湖北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咸宁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精细化管理办法》要求,落实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分担机制。各级纪检监察、审计、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对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对于涉及自然灾害救助资金使用管理的信访、案件要迅速调查核实情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和处理,对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办法》等规定,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五)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加强减灾应急管理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减灾救灾系统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减灾应急管理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加强救灾应急专业力量建设,建立健全以军队、武警部队为突击力量,以公安消防等专业队伍为辅助力量的灾害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加强减灾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各类专家在减灾救灾工作中的决策咨询和技术指导作用,提高减灾应急工作的科学化和专业化水平。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强化业务培训,提高灾害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分析能力。
三、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提升自然灾害应急救援能力
各地要按照《办法》要求,着力推进减灾委员会建设,强化综合协调和应急指挥职能,加强各级减灾委员会之间、本级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之间、相邻行政区域之间的联动与合作,建立信息共享、灾情会商、款物调拨等工作机制,推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要建立健全政府与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救灾捐赠、志愿服务、灾后重建等方面的救灾机制,全面提高救灾社会动员能力,有效发挥社会力量在减灾救灾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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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