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8日 星期二
  • 索 引 号:011336909/2017-00814
  • 文  号:咸政办函〔2017〕74号
  • 发文单位:咸宁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含住房)
  • 有 效 性:废止
  • 发布日期:2017年09月18日
  • 发文日期:2017年09月13日
  • 名  称: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关于印发咸宁市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规划设计导则的通知

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关于印发咸宁市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规划设计导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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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咸政办函〔2017〕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宁市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规划设计导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咸宁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2017年9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咸宁市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规划设计导则

  1 总 则

  1.1 编制依据

  为规范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规划设计管理,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提高村镇个人住宅规划设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咸宁市城乡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导则。

  1.2 编制原则

  遵循“经济、适用、绿色、美观”的建设方针,按照“规划引领、安全优先、风貌管控、用地集约”的原则,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传承地方历史文化,突出鄂南民居风貌特色。

  1.3 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咸宁市域村镇个人住宅(含新建、改建、扩建等)及附属用房和住宅整治及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住宅的建设。

  1.4 相关要求

  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规划设计除符合本导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法规、规范和标准。

  2 住宅选址

  村镇个人住宅选址应遵循“六宜六忌、八避开、五退让”的基本要求。

  2.1 “六宜六忌”

  2.1.1 宜依山傍水,忌挖山填塘;

  2.1.2 宜荒地薄地,忌侵占良田;

  2.1.3 宜坐北朝南,忌近河近山;

  2.1.4 宜通风采光,忌阴地湿地;

  2.1.5 宜多做绿化,忌过度硬化;

  2.1.6 宜民居风格,忌大拆大建。

  2.2 “八避开”

  2.2.1 避开地震断裂带;

  2.2.2 避开可能发生滑坡、山崩、地陷等地质灾害隐患点;

  2.2.3 避开行洪通道;

  2.2.4 避开雷电高发易发区域;

  2.2.5 避开地下管线;

  2.2.6 避开污染源和易燃易爆仓储或生产设施;

  2.2.7 避开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

  2.2.8 避开有开采价值的地下资源和地下采空区以及文物古迹埋藏区。

  2.3 “五退让”

  村镇个人住宅选址应符合下表列出的退路、退山、退水、退设施、退保护区等要求:

类   型

退让距离

备   注

退路

公路

高速公路

50米(自高速公路隔离栏起)

有专项控制规划的,从其规定。

铁路

高速铁路

50米(自高速铁路隔离栏起)

一般铁路

30米(自铁路隔离栏起)

四级

道路

国道

25米(自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

省道

20米(自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

县道

15米(自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

乡村道路

5米(自两侧路基边缘算起)

退山

山体

20米(自山体下脚线起)

有规划绿线控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护坡

与护坡下缘的距离

不得小于护坡高度的0.8倍,且不得小于2米

当护坡高度超过5米时,须编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与护坡上缘的距离

不得小于3米

与护坡的距离计算值大于15米时

按照15米控制

退水

河道

有堤防(护岸)

后退背水坡脚40

有规划蓝线控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无堤防(护岸)

后退校核洪水位线50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水库

大型水库

200米(自校核洪水位线起)

中型水库

100米(自校核洪水位线起)

小型水库

50米(自校核洪水位线起)

水塘

10米(自岸线边缘起)

退设施

基础

设施

加油站、储气站、易燃易爆等基础设施

退让距离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

管线

设施

电力、光缆、燃气等管线设施

退让距离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

退保护区

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

退让距离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

  3 规划布局

  3.1 基本要求

  3.1.1 应符合《咸宁市城乡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相关条款的规定。

  3.1.2 应符合县(市、区)域乡村建设规划、乡镇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规划、村庄规划,并与其他相关专项规划协调。

  3.2 总体布局

  3.2.1 应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天人合一的理念,让村民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

  3.2.2 应保护传统村落、地方风俗,结合村民生活习惯和历史文化资源,塑造富有乡土特色的村庄风貌。

  3.2.3 应顺应区域地貌地势、山脉水脉走势,从保护空间整体格局和营造景观风貌的角度,协调好村庄与周边山林、水体、农田等重要自然景观资源之间的联系,形成有机交融的空间关系。

  3.3 住宅布局

  3.3.1 住宅布局宜依山就势采用院落式、自由式、组团式等形式,避免单调乏味的行列式。

  3.3.2 住宅布局应高低错落、疏密有致,依势建造。

  3.3.3 遵循节约用地原则,村镇个人住宅用地面积应符合国家、湖北省有关政策规定,充分利用荒地、坡地、薄地、已有宅基地进行建设。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建住宅使用农用地的,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使用非农用地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3.3.4 实行住宅建筑总量控制规定,住宅层数原则不超过3层,建筑总面积原则上不超过300平方米。

  3.3.5 住宅建筑朝向根据纬度位置应朝南或南偏东45度内为宜;同时应结合常年主导风向和建筑所在地的地形等因素确定。

  4 住宅设计

  4.1 平面设计

  4.1.1 村镇个人住房建筑间距应以满足当地的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等要求。住房除设置阳台外,宜设置晒台或利用屋面以方便晾晒谷物。

  4.1.2 建筑层高不宜超过3.3米,其中底层层高可酌情增加,但不应超过 3.9 米。

  4.1.3 平面功能应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方便农民生活,布局合理。应包括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以及符合农村生产需求的农具房、牲畜房、晾晒间等附属功能用房;各功能空间应减少干扰,分区明确,实现寝居分离、食寝分离、净污分离。

  4.1.4 厅堂应设置在南向主要位置,通风、采光良好,进深、开间比例适合。

  4.1.5 主要卧室应布置在南向,考虑安静和私密性要求。老年人卧室应布置在一层较为安静、阳光充足、通风良好,出入方便的位置。

  4.1.6 厨房与餐厅应毗邻布置,应有良好的排烟、通风措施。根据燃料的情况,厨房面积不宜过小,应留有足够的使用面积;厨房烟道应尽量设置在靠近后院外墙的位置。

  4.1.7 卫生间应有直接对外的通风窗,当受条件限制不能开窗时应采取有效的排气措施。卫生间内的布置应做到洗、厕分开。

  4.1.8 阳台、露台和外廊一般位于住宅的南向。

  4.1.9 储藏空间设计根据住户需要确定合理的使用面积。

  4.1.10 楼梯位置布置合理,应满足安全疏散要求。室内楼梯不应过陡,踏步高度不宜大于 150毫米,宽度为300毫米。

  4.1.11 厨房、卫生间应设置给水和排水管道并考虑与太阳能热水器的连接。应布置电气、电信和有线电视等管线和各类用途的插座。

  4.1.12 农村住宅设计需符合《农村防火规范》的相关规定。

  4.2 院落设计

  4.2.1 院落布置,应体现农村生产生活方式,符合面积、通风、采光、民俗民风的要求,充分满足农、副业生产及农民生活需求。

  4.2.2 功能分区应明确,交通流线便捷,动静、洁污分开。还应确定家庭种植、养殖、沼气池、库房的位置,院落出入口等。

  4.2.3 沼气池位置,应位于院落的向阳处,并与家庭养殖、厕所等统筹考虑。

  4.2.4 院落出入口,宜简洁、顺畅、方便。

  4.2.5 院落围墙,应与住宅色彩质感相协调,突出鄂南民居特色,以传统的青砖、花窗、彩绘、青瓦压顶的组合方式为主。

  4.2.6 院落地面,材料宜就地取材,主要为石板、青砖、卵石,提倡采用渗水型材料。

  4.2.7 院落绿化,以桂花、紫薇、月季、迎春、紫藤、柑橘、葡萄等地域性乔木、灌木花卉和地被类、果树类、蔓藤类为主,使院落植物多样化、经济化。

  4.2.8 有条件的院落可结合农家乐、民宿接待的需求和地域特点,注重美观和标识性。

  4.3 住宅节能

  4.3.1 住宅的设计中,应尽可能通过采取节能构造措施、使用节能材料等途径,降低建筑能耗。

  4.3.2 有条件的住户在设计中应充分考虑对太阳能、风能、沼气等生态能源的有效利用。科学利用轻型节能材料,统筹住宅外型(含屋顶)美观效果。

  4.4 建筑材料

  可以利用新型建筑构造技术,运用真实漆、文化石、外墙砖等新材料和传统材料相结合,通过材质、色彩、尺度等合理搭配来表现鄂南传统民居特色。

  5 风貌管控

  5.1 总体要求

  个人住宅风貌管控倡导“外古内现”原则,按市人民政府推荐的《鄂南民居建筑设计图集》要求进行建设,并遵循“一镇一特色”“一村一品位”的设计导向。

  5.2 突出特色

  5.2.1 突出“鄂南民居”特色。即“双坡顶、墀头面、薄封檐;青瓦房、灰(白)墙、雕花栏(窗)”。重点在风格、体量、色彩、材质、细部(屋顶、檐口、门窗、阳台、栏杆等)、环境等几个方面体现鄂南风貌。

  5.2.2 突出地域文化特色。结合咸安、嘉鱼、赤壁、通城、崇阳、通山等地各自的独特文化与民俗民风,塑造差异性文化特色,客观真实地反映乡村的历史,继承和发扬传统,注重文化提升。

  5.2.3 突出自然地形特色。根据不同的自然环境、地形地貌及村镇区位关系,分为近郊风貌区、丘陵风貌区、山地风貌区、滨水风貌区。

  (1)近郊风貌区:临近城镇周边,突出与城镇传统文化建筑相协调。住宅外墙色彩宜以白色、灰色、褐色为主,屋顶选用悬山双坡、平坡结合等坡屋顶形式,墙面可采用石材、青砖墙、仿青砖饰面和涂料等本地材料处理手法进行美化装饰。

  (2)丘陵风貌区:顺应地形地貌、错落有致,既显山露水,又凸现住宅风貌,步步有景,景随人移。屋顶选用悬山双坡、硬山双坡等全坡屋顶形式。可增加院落晒台面积。

  (3)山地风貌区:保持山体完整,注重地形结合,体现生态环境与自然环境相融合,塑造丰富山村景观,强调山地特色。住宅屋顶选用单坡、悬山双坡等全坡屋顶形式适当加大挑檐长度,加高勒脚,山墙采用装板穿斗。色彩用灰色和白色组合。

  (4)滨水风貌区:宜采用骑楼、挑台等特有的建筑元素,融合水景构筑物如桥、廊、台、栏杆等的造型,形成水乡整体风貌,营造田园风光。

  5.3 管控重点

  5.3.1 屋顶

  应结合当地生活习惯和审美情趣,选用单坡、悬山双坡、平坡结合等坡屋顶形式。应设檐口,屋脊采用青瓦堆叠样式。

  (1)单坡顶适用于进深较小的住宅或有地方特色四合院建筑。

  (2)双坡顶适用于进深较大、屋顶平面为矩形的住宅。

  (3)坡屋顶材料宜采用小青瓦、素筒瓦、青灰色琉璃瓦。

  5.3.2 墙身

  外墙材料应立足于就地取材,因材设计。

  (1)可采用石材、青砖墙、木条、板材、仿青砖饰面和涂料等处理手法。在总体协调的基础上,每个院落应设计多种方案,形成多样化组合形式。

  (2)外墙装饰应结合门窗、檐口、雨棚、基座和勒脚等多种元素。建筑立面可采用悬鱼、垂花柱、脊饰、窗罩、门套、漏窗、栏杆和花格等细部装饰,以丰富建筑外立面设计。

  (3)墙体应注重与周边建筑和植被等环境风貌因素相协调。

  5.3.3 门窗

  在整体协调的前提下,门窗的色彩、形式、材料应设计多种方案,形成多样化的组合方案,应注重地域传统特色。

  (1)外门的尺寸设计应考虑农具的进出。

  (2)门斗设计可采用各不相同的处理手法,以体现个性化。

  (3)临街商铺不宜采用卷帘门,特殊情况下应使卷帘门的材质和色彩与住宅协调一致。

  (4)可有多种形式的开窗方式,灵活设计窗眉、窗扇等窗户样式。有条件的窗台下可设花池。不应设外置式防护栏。

  5.3.4 栏杆

  结合鄂南民居风格,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美观。

  (1)各院落在整体协调的前提下,晒台栏杆应采用多种不同的处理手法,形成多样化组合。

  (2)栏杆可采用混凝土、砖、木等材料,并与建筑外立面风格相协调。

  5.3.5 色彩

  色彩与质感宜简洁明快。

  (1)通过对住宅屋顶、墙面、墙裙、门窗、栏杆等部件材料的合理搭配,体现建筑外观材质和色彩的变化,并与环境协调。

  (2)单栋住宅颜色搭配以2—3种为宜,不应超过4种,主色调在相同院落组团应一致。

  (3)主要色彩瓦面为灰色及青灰色,墙裙为深灰色,墙面主要以青灰色、白色为主。

  6 附则

  6.1 本导则和《鄂南民居建筑设计图集》配套使用。

  6.2 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3 本导则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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