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政办函〔2017〕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等文件精神,全面规范我市各级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现就做好政府举债融资行为清理整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做好政府举债融资清理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迅速成立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组建由财政、发改、银监、融资平台等部门参与的工作专班。对照上级文件规定,对2014年10月以来本级政府及其部门举债融资行为进行全面清理、彻底排查,重点对政府融资平台的举债融资项目进行逐笔清理,对政府文件、部门出具函件、项目建设协议、融资借款合同等内容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查,不得出现遗漏,发现违规举债行为的,应及时查明原因。
二、限期整改政府违规融资担保行为。对涉嫌违规融资担保的行为,提出分类处置方案,并做好社会资本方(主要是金融机构)的政策宣传、沟通协商工作,确保整改措施落到实处。涉及政府及其部门违规出具担保函、承诺函的,要通过公开发函撤销以前的承诺函;涉及签订协议主体错位的,要协商更换,重签协议;涉及协议和合同条款违规的,要协商删除或修改相关条款,重新修订;涉及超范围政府购买服务、违规融资租赁的,要协商改变融资方式或解除合同。各地要建立清理整改工作台账,加强督促督办,确保6月底前整改到位。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将整改方案和落实情况报市政府债务管理办公室。
三、全面规范政府举债融资行为。各地要在抓好存量融资举债违规行为整改的同时,严禁出现新的违规融资担保行为,一经发现,将严格追责问责。各地要严格执行政府债务管理规定,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转贷外,政府及其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不得承诺为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融资承担偿债责任;进一步加强融资平台的融资管理,不得干预融资平台日常运营和市场化融资,不得将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注入融资平台,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偿债来源;要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和PPP,不得擅自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的原则,严禁利用政府购买服务和PPP违规融资。
四、切实防范财政金融风险。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既要整改到位,又要做好违规整改项目的后续融资和管理工作,积极筹措资金,确保平稳运行。同时,要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估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制定本地债务风险化解规划,及时发现风险苗头,根据风险响应级次,及时启动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坚守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
五、强化监督检查和考核问责。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履行本次清理整改工作的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有关部门要协调联动,合力推进,确保整改工作落实到位。市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担保问题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举债担保问题突出、整改措施不到位和债务风险管控不力的县(市、区),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委托有关部门进行约谈;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相关部门按规定对违法违规举债担保的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并将违法违规举债担保问题作为对领导干部进行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参考。人行、银监等金融监管部门对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或违法违规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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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