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8日 星期二
  • 索 引 号:011336909/2017-00725
  • 文  号:咸政办函〔2017〕20号
  • 发文单位:咸宁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 主题分类:社会保障;扶贫
  • 有 效 性:失效
  • 发布日期:2017年03月17日
  • 发文日期:2017年03月13日
  • 名  称: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发挥民政社会救助在脱贫攻坚中兜底作用的行动方案的通知

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发挥民政社会救助在脱贫攻坚中兜底作用的行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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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咸政办函〔2017〕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市民政局《关于发挥民政社会救助在脱贫攻坚中兜底作用的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咸宁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2017年3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发挥民政社会救助在脱贫攻坚中兜底作用的行动方案

  市民政局

  根据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部署与要求,按照“五个一批”中的“社会保障兜底一批”脱贫目标,充分发挥民政职能作用,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对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人口实行政策性兜底,实施农村低保、五保供养对象政策性兜底保障,建立健全和完善民政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社会救助保障机制,打赢我市脱贫攻坚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开发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充分发挥民政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作用,整合各类社会救助资源,提升社会救助综合效应,通过民政部门兜底救助,实现农村特困居民政策性保障兜底脱贫。

  二、兜底保障对象

  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丧失劳动力、缺乏自我发展能力,无法通过生产扶持、就业发展、搬迁安置和其他措施脱贫的家庭,依据农村低保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程序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纳入农村低保保障范围,给予兜底保障;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孤儿全部纳入兜底保障;对已建档立卡且不符合享受农村低保条件的支出性贫困家庭按有关规定给予大病医疗救助或临时救助。

  三、兜底救助范围

  (一)逐步提高低保保障标准,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

  1.稳步持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市人民政府统一制定公布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年开展提标工作。2016年,我市各地农村低保年保障标准为3200—4530元/人/年,到2017年,全市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4000元/人/年,到2018年,全市农村低保标准达到4800元/人/年以上。同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物价上涨联动机制。

  2.严格低保申请家庭收入核算,确保有效惠及困难群众。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省、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凡家庭获得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和农村基础养老金,以及优待抚恤金、教育、见义勇为等方面的奖励性补助资金只统计为总收入,不计入低保救助家庭的核定收入。

  (二)持续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水平,确保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共享全面小康成果。

  1.逐年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2016年,我市农村五保供养最低标准为5800元/人/年,到2017年,全市农村五保供养达到不低于6300元/人/年,2018年,全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达到7000元/人/年以上,具体五保供养标准,以市政府发文为准。

  2.加强农村福利院设施建设和管理。加快农村福利院项目建设,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居住环境和集中供养能力。依据《湖北省农村五保供养条例》和《农村五保服务机制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的规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福利院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每年从地方财政列入扶持资金,用于支持农村福利院建设和维护,完善服务功能设施,加快农村福利院提档升级。重点对失能、半失能的农村五保对象,最大限度实现集中供养。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队伍建设,依规落实运转维护经费,以购买服务的方式落实农村福利院聘用人员的待遇。

  (三)提升医疗救助水平,有效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继续深化“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慈善救助+商业保险”的救助模式,建立健全医疗救助体系。

  1.全额资助参保参合。将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孤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等纳入参保参合范围,并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

  2.提高医疗救助报销比例。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孤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因病住院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政策性范围内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到70%。

  农村五保对象:住院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5万元以内的全额救助。

  农村低保对象:住院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3万元以下的按50%救助,3—5万元(含5万元)的按60%给予救助,5万元以上的按70%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标准4万元。

  农村建档立卡扶贫对象(未享受农村低保):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个人剩余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3000元的部分,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按50%救助,3万元以上的按60%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标准3万元。

  3.慈善救助。农村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对象,患病造成家庭困难,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医疗大病保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给予医疗救助后,个人本年度合规自付医疗费用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且个人无力筹措医疗费用、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慈善救助。

  4.农村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基金救助。无力支付高额费用的农村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对象,个人本年度合规自付医疗费用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可按程序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咸宁市农村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基金予以救助。

  5.加大特困优抚对象帮扶力度。各地要多方筹措资金,同时发挥各级民政部门优抚对象解“三难”资金和优抚对象自然减员形成的结余资金效益,着力帮扶一批特困优抚对象,解决他们生活、医疗、住房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凡属家庭特别困难,本人身患大病、重病,因灾或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原因致家庭发生临时困难的都可以纳入帮扶范围。对身患重大疾病,住院手术或常年患有慢性疾病等造成个人医疗负担较重的优抚对象,各地要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报销和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的基础上,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给予医疗补助,切实解决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过重问题;对无房、危房的优抚对象,各地要优先纳入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或农村危房改造范围,并视困难情况给予经济补助。

  (四)加大临时救助力度。

  发挥临时救助的“救急难”功能,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个人),及时给予临时救助,提高救助标准,加大救助频次。根据困难程度和不同情形,给予每人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以下的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救助金额低于当地低保标准2.5倍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并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备案;特别困难的,可以适当增加,但最高不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

  (五)积极探索商业保险医疗救助。

  从2017年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探索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孤儿、农村低保对象购买商业保险。在实施过程中做好与扶贫部门有关政策衔接,扶贫部门已购买了商业保险的,民政部门不再重复为其购买商业保险。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供坚实保障。健全完善以社会救助为主体的民政救助兜底扶贫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脱贫攻坚工作,针对贫困地区群众需求,推动民政各类资源要素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聚集,形成民政精准扶贫工作的强大合力。要进一步强化主体责任,切实履行社会救助申请受理、调查、评议等审核职责等相关具体责任和工作职责。加强服务能力建设。加强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建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增强基层经办能力。健全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完善办理、分办、转办、转介程序,确保贫困人口“求助有门、受助及时”。村(居)民委员会要落实社会救助信息员,负责排查所辖区域内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县乡(镇)两级地方财政要安排必要的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确保有人办事、有钱办事。

  (二)加强统筹协调,形成整体合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健全政府牵头,涉及社会救助政策实施相关部门参与的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完善社会救助机制,加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做好平台接入的协调工作。进一步强化社会救助与社会保障工作之间的统筹衔接。履行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统筹职责,认真落实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制度,并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

  (三)强化督查考核,确保工作落实。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围绕民政各项社会救助兜底扶贫的总体目标,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完成任务的时间表和路线图,确保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督促检查,采取督查督办、督促指导、领导分片包保等方式,确保督查检查到位。各级宣传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大力宣传各项社会救助政策及社会救助保障工作取得的成效,坚定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心和信心,积极参与、监督和支持社会救助兜底工作,在全社会凝聚起扶贫济困的强大正能量和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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