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政办函〔2017〕10号
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关于建立咸宁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为认真做好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15号)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建立咸宁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咸宁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领导小组
组 长:汪凡非 副市长
副组长:廖 森 市政府副秘书长
陈红卫 市民政局局长
成 员:何永志 市发改委副主任
龙海燕 市教育局副局长
卢超明 市财政局党组成员、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局长
汪玉林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
熊新元 市人社局副局长
邹青松 市住建委副主任
魏继杰 市房产局副局长
杨文功 市卫计委副主任
黎正刚 市公安局副局长
黄 勇 市工商局副局长
刘海生 市扶贫办副主任
王 蔓 市民政局副局长
陈会宗 市残联副理事长
黄启华 市城乡低保管理局局长
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统筹衔接好城乡低保对象、受灾群众、特困人员、困境儿童、贫困残疾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困难优抚对象等各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研究解决相关体制机制、人员配备、经费保障、责任落实等问题,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困难群众保障政策落实到位。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王蔓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咸宁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受灾人员、困难群众、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困难优抚对象等各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
市发改委:负责将社会救助工作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配合市民政部门做好城乡低保、价格补贴等标准的测算工作。
市教育局:配合市民政等部门及相关机构,负责落实各教育阶段符合救助条件学生的救助申报、评审及发放教育救助金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社会救助资金的预算、筹集、管理、拨付、监管等工作;配合市民政部门做好城乡低保、价格补贴等标准的测算和发放工作;提供代发工资、各种补助及补贴人员名单等数据信息。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住房公积金缴纳和使用情况。
市人社局:负责做好资助城乡困难群众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工作,推动城乡低保对象实现就业或创业;配合市民政部门做好城乡低保、价格补贴等标准的测算工作。
市住建委:负责对符合规定标准住房困难的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给予住房救助,实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
市房产局:提供咸宁市房屋交易产权管理处登记的房产信息。
市卫计委:协助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医疗保险对象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负责城乡低保对象就医中相关优惠政策的落实;负责提供城乡低保对象独生子女及失独家庭人口数据信息。
市公安局:提供户籍登记信息和车辆拥有信息。
市工商局: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信息。
市扶贫办:负责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精准识别、统计及监测工作,落实扶贫开发政策,明确帮扶措施,制定脱贫发展工作计划,配合市民政部门做好社会救助制度与扶贫开发制度的有效衔接。
市残联:组织开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职业培训、扶贫、维权等工作,协助做好对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生活救助工作,协助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审核发放工作,负责提供本部门救助信息。
三、咸宁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一)领导小组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平时根据市政府指示或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出席会议的人员范围根据议事内容和实际需要确定。
(二)成员单位需要在领导小组会议上商议的议题,应在领导小组会议召开前将书面材料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提交会议研究。
(三)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印发各成员单位并抄报市政府。重大问题经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后,报市政府决定。
四、咸宁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工作要求
(一)加强工作督导,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坚持市、县、乡三级联动,以乡镇为主体,对各类困难群众救助需求进行摸排,做到情况清、底数明。一是以乡镇为主体,集中一周时间摸清城乡低保对象、受灾群众、特困人员、困境儿童、贫困残疾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困难优抚对象等各类困难群众的救助需求;二是年度内发生自然灾害后,以乡镇为主体,集中一周时间,摸清受灾群众的灾情底数;三是每年10月底前后,以乡镇为主体,集中一周时间,摸清当年冬春困难群众的生活需求底数。上述底数要以乡镇为单位分类建好台账,并根据实际需求,由各县(市、区)根据政策要求统筹安排。
(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涉及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问题,按要求参加领导小组会议;认真落实领导小组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处理工作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互通信息,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好领导小组会议作用。
(三)各县(市、区)政府要参照省市做法,建立本地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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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