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政办函〔2017〕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企业上市是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的重要渠道,也是推进辖区金融服务工作的有效抓手。根据《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咸政发〔2014〕21号),为规范企业上市工作流程,加强政府与企业、证券服务机构、股权投资机构的联系和协作,加快培育服务体系建设,促进更多的企业上市融资,扩大直接融资规模,现就建立企业上市工作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市县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
市政府金融办是全市企业上市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明确相应的工作机构,落实专职人员、办公经费和办公场所,根据“企业自愿、市场主导、政府推动”原则,定期会同有关部门深入基层、深入企业,加强上市工作的宣传,摸排、遴选辖区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基本具备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条件、且有明确上市意向的企业,建立健全辖区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对筛选入库的企业,做好上市前景评估工作,视企业需要为其联系、推荐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各拟上市企业要充分认识上市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将上市工作与当前和长远发展结合起来,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市级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建设、更新和维护。
二、建立市定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的认定、补入和退出机制
各县(市、区)政府及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拟上市企业培育进展情况,从辖区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中遴选符合拟上市板块基本条件的企业,于每年12月10日—31日向市政府申报。市政府金融办对各县(市、区)政府及各有关单位转报的优秀企业经论证后及时补入;对上市工作进展缓慢、已经丧失或基本丧失上市条件的企业适时退库。
三、建立证券服务机构和股权投资机构展业备案报告制度
为加强政府与证券服务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等)、股权投资机构的协调和服务,建立证券服务机构、股权投资机构在我市展业备案报告制度。根据中介服务机构业务开展情况,按照咸政发〔2014〕21号文件规定进行奖励。
(一)初次展业备案。初次来咸展业的证券服务机构、股权投资机构,要及时来人或来函向市政府金融办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机构基本情况,拟来咸工作人员情况,以往工作业绩,在咸工作计划。受理备案后,定期向我市上市后备企业发布推荐,适时召开证券服务机构、股权投资机构与上市后备企业对接会。
(二)年度工作报告。已在咸展业的证券服务机构、股权投资机构每年年底前向市政府金融办报告上年度在咸展业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上年度在咸展业整体情况、各项目进展情况、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四、建立企业上市信息报送制度
为及时掌握拟上市企业的上市进度及企业上市工作开展情况,便于各有关方面有针对性地开展服务工作,建立各拟上市企业、证券服务机构、股权投资机构信息报送制度,并明确专人负责向市政府金融办和各县(市、区)政府报送以下主要信息。
(一)拟上市企业要如实填报《拟上市企业及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1),证券服务机构如有变动要及时报告。
(二)拟上市企业引进股权投资机构,双方签订正式协议后,要在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引进股权投资情况,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机构名称、投资金额、股权占比、项目联系人等。
(三)拟上市企业与保荐机构签订上市立项协议或改制协议或财务顾问协议等合作协议后,要在五个工作日内报送所签协议。
(四)拟上市企业与保荐机构签订辅导协议,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进入上市辅导后,要在五个工作日内报送辅导协议和《辅导企业及辅导工作基本情况表》(附件2);保荐机构要报送参与辅导人员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辅导人员名单、联系方式、执业资格证明、曾参与过的上市保荐业务等资料;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要报送参与该项目的会计师和律师名单、联系方式、执业资格证明、曾参与过的上市项目等资料。
(五)保荐机构在拟上市企业通过证券监管部门辅导验收后,要在五个工作日内报送辅导验收结果。
(六)拟上市企业向证监会上报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及证监会正式受理文件,同时向市县两级上市主管部门报送。保荐机构要及时报告拟上市企业在证监会所处审核阶段的信息,包括见面会、初审、部委会、发审会情况及反馈意见等。
五、建立对接服务机制
各县(市、区)政府及各有关单位要结合拟上市企业需要,整合相关资源,多层次、全方位加强上市后备企业的培训、指导和对接,协调解决企业上市进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一)加强培训对接。根据企业上市进程,各县(市、区)政府及各有关单位每年要定期组织辖区拟上市企业开展企业上市政策和业务培训。同时,通过对接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不定期组织证券交易所、证券服务机构、股权投资机构等与上市后备企业进行广泛对接。
(二)建立重点联系。各县(市、区)政府及各有关单位对列入上市后备的拟上市企业,要逐一确定专人联系。根据各拟上市企业的具体情况,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咨询辅导和个案研究,协调有关部门尽早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强化指导服务。市政府金融办要与证券服务机构、股权投资机构加强合作,并根据拟上市企业和各县(市、区)政府及各有关单位的要求,提供必要的指导、帮助和协调服务。
六、建立企业上市审核制度
就拟上市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的股权确认、证监会上市征求意见等情况,建立规范的企业上市审核制度。
需要市政府出具企业上市审核意见的,企业所在地县(市、区)政府要围绕以下内容进行初审:改制重组中国有资产处置、增资扩股、资产评估等是否合法、有效,产权关系是否明晰,募集资金投向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企业生产经营现状及发展前景,资产是否完整,业务的独立性,证券服务机构、股权投资机构情况等。在初审的基础上,向市政府出具书面审核报告,并提交以下材料: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募投项目备案确认书、环评批复、土地证、辅导监管报告、招股说明书以及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材料。
需要市政府出具企业股权变化等历史遗留问题确认意见的,企业所在地县(市、区)政府要先向市政府出具明确的审核确认意见,并提交相关材料:现有股权结构及其演变过程情况;企业所在地各县(市、区)政府对现有股权结构及演变过程、历史遗留问题的确认意见;与现有股权结构及其演变过程相关的批复文件;企业历史遗留问题解决的有关批准和证明文件;实际控制人的有关承诺;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就现有股权结构及演变过程、企业历史遗留问题解决的合法合规性的确认意见等。
七、建立企业上市工作情况通报制度
为进一步推动各县(市、区)政府及各有关单位、各拟上市企业、证券服务机构、股权投资机构共同做好企业上市工作,建立企业上市工作情况通报制度。
(一)对各县(市、区)及各有关单位在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建设、市定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认定、上市工作信息报送、年度新增上市企业、新增资本市场融资额等方面的情况,适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
(二)对在我市开展上市业务的证券服务机构、股权投资机构进行评价监督。对勤勉尽责、评价优良的证券服务机构、股权投资机构优先向社会推荐;对严重失信、违法违规的证券服务机构、股权投资机构列入黑名单。
(三)拟上市企业对本通知的执行情况,将作为办理上市审核意见、兑现相关奖励政策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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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拟上市企业及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基本情况表
拟上市企业 | 证券服务机构 | ||||||||||||||||
保荐机构 | 会计师事务所 | 律师事务所 | |||||||||||||||
名称 | 行业 | 通讯地址 及邮编 | 法定 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董秘 | 联系电话 | 邮箱 | 传真 | 名称 | 辅导工作 负责人及 联系电话 | 现场项目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 名称 | 签字会计师 | 现场项目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 名称 | 签字律师 | 现场项目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
注:上表中所列人员如在辅导工作进行中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上报市政府金融办。
附件2
辅导企业及辅导工作基本情况表
辅导企业基本情况 | 上市工作开展情况 | ||||||||||
股份公司 设立方式 | 设立时间 | 总股本(万元) | 股东性质 | 注册地址 | 主营业务 | 拟上市板块 | 拟发股份数 | 拟筹资金额 | 申报计划 | 是否已在 证监局备案 | 是否存在 影响上市的 重大问题 |
注:1.随表报送上至实际控制人下至控股子公司的股权结构图。
2.如有影响上市的重大问题另行书面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