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政办函〔2016〕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和《湖北省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鄂政发〔2016〕37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为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维护农村留守儿童生存、发展和受保护的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家庭监护缺失、亲情关爱缺乏、心理障碍突出、极端行为和不法侵害易发等问题,关系到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关系到农村社会和谐,关系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大局。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家庭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深刻认识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做好该项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强化地方政府组织领导和主体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由政府分管同志任组长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教育、公安、司法、卫计等部门和妇联、共青团、残联等群团组织参加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机制,落实工作经费,配备工作人员,加强关爱保护能力建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强制报告机制、应急处置机制、评估帮扶机制和监护干预机制。强化农村留守儿童源头治理,通过为农民工家庭提供帮扶支持、引导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等措施,逐步减少儿童留守现象。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措施。
三、建立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作为重要工作内容,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统筹推进本地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监督和指导,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提高监护能力。建立详实完备的农村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实行动态化、精准化管理。要建立镇村联动机制,村(居)民委员会要加强家庭责任监督工作落实,定期走访,全面排查,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要为农村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与父母联系提供便利。
各级民政部门及救助管理机构要会同公安、教育等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监督监护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做好数据的汇总上报工作。要组织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示范乡镇(街道办事处)、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积极开展困境未成年人的救助帮扶工作。
公安机关要配合民政、教育部门做好留守儿童的户口信息核对工作,提供核对信息数据。对父母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立案侦查。会同教育部门指导和协调中小学校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做好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帮助儿童掌握预防意外伤害的安全常识。要切实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的保护,对遭受不法侵害儿童案件,要依法从重从快立案查处。
教育部门要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困失学;指导中小学、幼儿园按照摸底排查口径,提供在校农村儿童有关信息数据。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未履行监护职责,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性侵、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要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特别是假期管理的“空档期”,要主动与留守儿童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家庭、监护人或受托监护人联系,做好交接工作,防止安全管理出现“真空”。
卫计部门要对农村留守儿童身心健康状况进行调查评估,有针对性的开展医疗救治和心理疏导。
人社部门要广泛宣传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政策,积极开展就业创业技能、实用技术等培训,大力开展“春风行动”等招聘活动,鼓励农民工返乡自主创业。
司法部门要积极开展农村留守儿童的司法援助及行为矫正工作。
工会组织要在涉及大量流动人员的企业,开展父母责任教育,督促企业为农村留守儿童随父母进城创造条件。
共青团组织要结合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关爱农民工子女志愿服务行动等活动,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亲情陪伴、精神慰藉、助学帮困等服务。
妇联组织要依托现有的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等活动场所,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关爱服务,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及受委托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
残联组织要组织开展农村留守残疾儿童的关爱活动,将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纳入康复救助计划,并安置到定点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
四、加强关爱保护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迅速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要建立和完善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考评和责任追究机制,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市政府将适时对各县(市、区)政府履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主体责任情况、农村留守儿童数据库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及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督办。各县(市、区)工作方案于2016年12月底前报市民政局备案。
附件:咸宁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系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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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7日
附件
咸宁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切实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完善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市政府决定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组成人员
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综治办、总工会、团市委、妇联、残联、法院、检察院、发改、教育、公安、财政、民政、人社、司法、卫计、扶贫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分管领导担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人担任。
二、主要职责
统筹推进全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制定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措施和工作计划,协调和指导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建立部门协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强政策衔接和工作对接,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健全救助保护机制;督促检查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落实,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三、工作要求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2次全体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牵头部门负责人主持。根据市政府领导意见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在联席会议之前,可由牵头部门组织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请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印发各成员单位及有关单位执行。
市民政局要牵头做好联席会议各项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各成员单位之间要履职尽责、密切配合,形成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的工作合力,共同担负起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