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政办函〔2016〕8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宁市规范整治湖库养殖行为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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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2日
咸宁市规范整治湖库养殖行为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精神,切实加强湖库水域生态环境管理,促进全市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省农业厅、省水利厅关于规范整治湖库养殖行为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整治湖库养殖行为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要指示精神,强化水资源管理,推进湖库生态环境建设,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水域生态环境问题,按照“统一领导、分县实施、县为主体、依法治理、同步推进”的原则,有效解决湖库水质污染问题,促进经济、社会、生态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推进人水和谐、创新驱动、绿色发展提供强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
从现阶段开始到2017年底,开展湖库养殖污染综合整治,严禁养殖珍珠和投化肥养殖,禁止湖库水域高密度人工投饵养殖,拆除湖库围栏围网网箱养殖,确保湖库水质明显改善,水域生态功能得到明显恢复,纳入饮用水源水功能区的湖库水质不低于Ⅱ类标准,其他湖库水质不低于Ⅲ类,到2020年所有湖库水质均达到功能区划要求。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所有湖库违规养殖行为整治工作,2016年底前完成30%整治任务,2017年12月全面完成整治任务。
三、工作原则
(一)属地负责。规范整治湖库养殖行为、加强湖库水资源保护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按照目标任务要求,制定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依法治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规范整治湖库养殖行为,加强湖库水资源保护工作。
(三)维护稳定。正确处理严格执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既要做到依法治理,又要确保社会稳定。
四、职责分工
(一)农业及畜牧部门:依法管理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使用,加强湖库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农业面源污染控制,负责对畜禽养殖业行为进行监管,管控湖库周边畜禽养殖区规划,做好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定工作。
(二)水产(渔政)及湖库部门:负责湖库水产养殖行为规范整治工作,调查湖库水产承包养殖、投肥(粪)养殖、围栏围网网箱、养殖承包年限等情况;调整、修订《咸宁市“十三五”水产产业发展规划》;依法对湖泊、水库投肥(粪、药、饵)养殖污染水体行为及湖库珍珠养殖、围栏围网网箱养殖行为进行查处。
(三)水务部门:负责湖库日常管理和水资源保护工作,重点督办限期拆除水库溢洪道违规设置的子埂和拦渔格栅、鱼网等阻水设施。严格控制在湖库集水区范围内新增污染物排放设施,组织专班对本区域的湖库管理、产权归属、水质状况、功能现状、水库的面积情况进行全面普查,建立湖库档案台账;负责湖库非法筑堤围湖围汊退池还湖(库)工作。
(四)环保部门:负责对湖库水污染防治实行统一监督管理。按环境监测要求,组织辖区湖库水质取样、检测,确认水质等级,每年检测不少于2次,及时通报水质监测结果。
(五)住建部门:负责湖库周边农村清洁工程的组织实施,推进农村垃圾无害化处理。
(六)发改部门:负责在湖库保护区范围内严格执行产业政策,严把建设项目审批关,杜绝新污染源的形成。
(七)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禁肥(粪、药、饵)养殖、拆除围栏围网网箱养殖及水质监测、湖库水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经费,加大对湖库保护项目资金的支持力度。
(八)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水源保护区内国土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湖库工程管理范围的确权划界工作;严格审核、审批湖库水资源保护区内新增建设用地和新设采矿权。
(九)林业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对防护林建设进行指导,依法查处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等森林植被的违法行为。
(十)卫计部门:充分做好卫生应急准备工作,参与饮用水水源污染突发事件的预防及应急处置工作。
(十一)公安部门:负责配合做好相关执法工作。
(十二)维稳、信访部门:负责社会风险评估,及时处理上访事件,化解矛盾,防患于未然。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咸宁市规范整治湖库养殖行为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发改委、市农业局、市水产局、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政府法制办、市维稳办、市信访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统筹推进全市规范整治湖库养殖工作。各县(市、区)也要成立规范整治湖库养殖行为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工作专班,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强力推进辖区规范整治湖库养殖行为工作。
(二)规范养殖行为。在饮用水源生态功能区禁止人工养殖活动;在具有防洪、灌溉、航运、养殖等多功能水域从事养殖活动,对养殖面积、品种、数量、密度、方式等要有明确规定并予以公示,使湖库水产养殖规划与水资源保护规划、水域生态保护规划相衔接、相适应。规范清理所有湖库养殖合同,凡合同已到期的湖库收回经营权,不再续签合同;合同未到期但无水质保护内容的,由湖库产权单位与承包户签订补充协议,按有关规定落实水质保护责任,明确禁止在湖库等水域养殖珍珠和投肥养殖;对湖库水质得不到有效控制的,应终止承包养殖合同,及时落实和强化湖泊养殖承租双方管控水质的责任。水产部门要严格执行养殖许可制度,凡申请办理养殖许可的,必须进行环境评估,未经环境评估的一律不予发放养殖许可证。已经行政许可的做好跟踪监督。对省级39个保护湖泊禁止实行人工养殖。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地要加大巡查管控力度,发现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投肥(粪、药、饵)养殖污染水体的,向环境保护部门举报(举报电话0715—8126885 );发现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塘堰养殖珍珠的或违法围栏围网养殖的向水产部门举报(举报电话0715—8255220)。各地要设立投诉举报公示牌,建立举报受理、转办(移送)、查处、回复等相关工作制度,确保举报案件得到依法、及时、有效处理。
(四)强化执纪问责。市政府将规范整治湖库养殖行为工作纳入对县(市、区)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内容,定期不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规范整治湖库养殖行为工作纳入对乡镇和相关部门目标考核内容,制定出台工作监督管理办法和考评细则,明确考评内容及方法,加强监督管理。对水质抽检不达标或规范整治湖库养殖行为工作开展不力的,将依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
(五)注重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规范湖库养殖行为的重要意义,积极争取社会各界、承包养殖户的理解与支持,鼓励引导广大群众参与监督,推动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确保整治工作任务全面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