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13日 星期日
  • 索 引 号:011336909/2016-01001
  • 文  号:咸政办函〔2016〕79号
  • 发文单位:咸宁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含住房)
  • 有 效 性:有效
  • 发布日期:2016年12月07日
  • 发文日期:2016年11月30日
  • 名  称: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关于湖北省咸宁市2015年第一批棚户区改造项目龙潭村片区拆迁补偿与安置调整方案的批复

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关于湖北省咸宁市2015年第一批棚户区改造项目龙潭村片区拆迁补偿与安置调整方案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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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咸政办函〔2016〕79号

市城投公司:

  为加快推进咸宁市2015年第一批棚户区改造项目,经市政府研究,同意你公司拟定的2015年第一批棚户区改造项目龙潭村片区拆迁补偿与安置调整方案(原批复文号:咸政办函〔2015〕35号)。请你公司切实做好该项目拆迁补偿与安置工作,保障被拆迁人合法权益,将咸宁市2015年第一批棚户区改造项目龙潭村片区打造成我市的民生工程、德政工程。

  此复。

  附件:《湖北省咸宁市2015年第一批棚户区改造项目龙潭村片区拆迁补偿与安置调整方案》

  咸宁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2016年11月30日

  附件

  湖北省咸宁市2015年第一批棚户区改造项目龙潭村片区拆迁补偿与安置调整方案

  棚户区改造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文件精神,通过对棚户区改造工程的实施,有利于提高贫困居民的生活质量,改善生活环境,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提高党和政府的威信,增强人民群众的向心力和凝聚力。扩大社会就业,发展社区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推进平安社区建设,共创和谐咸宁。

  为了进一步推动和落实市政府关于龙潭村棚户区改造工作,确保棚户区改造的顺利进行,保障棚户区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消除社会矛盾,切实让利于民,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关于印发〈咸宁市城区棚户区和旧城改造征收补偿标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咸城改指〔2013〕3号)等政策、法规和文件精神,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公正,尊重历史,注重现实,合情、合理,统筹兼顾的原则进行补偿。在调查摸底、广泛听取棚户区居民和社会各界人士兵的意见上,结合本棚户区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方案。

  一、棚户区的改造指导思想

  1.积极实施棚户区改造工程,把解决困难群众的住房问题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让一大批住房困难群众出棚区,进社区,“忧居”变“宜居”。

  2.推进平安社区建设,顺民意、惠民生、保稳定,创造和谐咸宁。

  3.棚户区改造工程要科学化、规范化、人性化。

  二、安置补偿原则

  1.房屋拆迁补偿方式自行选择,采取多种补偿方式。

  2.房屋拆迁补偿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公正,尊重历史,注重现实。

  3.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特困户、困难户给予适当照顾。

  4.还建房安置以就地就近建设为主,异地建设为辅。

  三、征收补偿办法

  1.棚户区改造房屋产权补偿实行货币补偿、实物还建补偿(产权置换)和购买政府安置房等方式,由改造成棚户区内的居民自行选择补偿方式。

  2.选择以货币补偿方式的居民,由被拆迁房屋业主提出申请,在实施货币补偿方式之前,先由项目建设实施单位根据近年来棚户区改造的实践经验和本市城区不同地段,不同区位,先按综合均价3000元/㎡进行预概算,然后根据被拆迁房屋业主本人选定的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的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值,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货币补偿。

  3.选择产权置换(还建)方式的,由具有资质的测绘评估机构按照《房地产测量规范》对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进行实测。对合法的房屋房屋主体建筑面积按不超过1:1.2(含公用面积)的比例进行产权置换,还建房建筑面积按79.23~83.41㎡、120.04~125.31㎡、133.60~138.60㎡等三种户型设计建设。

  4.被拆迁还建户在选择还建住房套数和总面积实行“上封顶,下保底”的方式,对于极其困难的特殊家庭,由片区建设实施小组讨论提交指挥部认可,保底不足部分由开发单位负责承担。

  5.其他只能选择货币补偿的范围。

  村民(居民)、单位、集体或公司的办公、生产、经营性的非居住类房屋。

  只能选择货币补偿的其他新建房屋。

  一户居住类房屋主体建筑面积超出600㎡上限标准的面积。

  四、相关补偿标准。

  1.房产相关证照类的补偿标准。

  ①土地证的补偿标准。以货币方式补偿,按2009年《我市关于在市城区范围实行新一轮基准地价公告》规定的标准,属国有出让土地证的按32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标准补偿;属国有划拨土地证的按192元/㎡的标准补偿;属集体土地证的按160元/㎡的标准补偿。

  ②规划许可证、房产证的补偿标准。根据现行政策的标准予以评估补偿。

  2.报装、拆装类的补偿标准。

  ①固定电话报装补偿费。凭上月缴费凭据每个户头补偿354元。

  ②电表、水表报装补偿费。对于选择货币补偿的,凭上月缴费凭据,每个户头的单相电表补偿400元,每个户头的三相电表补偿700元,每个户头的水表补偿400元;对于选择还建安置的,凭电表、水表报装的有效证件和上月缴费凭据认定用电、用水的户头,安置的新居予以置换报装相应的户头,被征收人若需要新增报装用电、用水户头的,其费用由被征收人负担。

  ③有线电视报装补偿费。凭有线电视使用证或当年度的收费收据,每个户头补偿300元。

  ④宽带网络报装补偿费。凭有效票据每端口补偿174元。

  ⑤空调拆装补偿费。窗机每台补偿150元,分体机每台补偿225元,柜机每台补偿300元。

  ⑥热水器拆装补偿费。太阳能每台补偿450元,其他每台补偿150元。

  3.搬迁费的补偿标准。

  按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的面积档次补偿。

  ①主体建筑面积在100㎡以内的补偿800元/户。

  ②主体建筑面积在100-200㎡的补偿900元/户。

  ③主体建筑面积在200㎡以上的补偿1000元/户。

  以上标准为往返二次的搬迁费用。

  4.过渡性安置费的补偿标准。

  ①实行货币补偿方式安置的,按照被征收的居住房屋主体建筑面积3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1年过渡性安置费(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支付)。

  ②实行还建补偿方式安置的,在补偿协议规定的过渡期内,被征收人自行安排住处,按照被征收的居住房屋主体建筑面积每月3元/㎡的标准支付过渡性安置费(不足200㎡的按200㎡计算,超出600㎡的只按600㎡计算)。

  ③过渡性安置期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含还建新房的装修期),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腾空房屋并交付钥匙之日起计算。因征收人的责任造成时间延长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月4元/㎡的标准支付过渡性安置费(不足200㎡的按200㎡计算,超出600㎡的只按600㎡计算)。

  ④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并交付钥匙后,征收人将一次性支付1年的过渡性安置费,超过1年的在交付被征收人还建房时一次性结算。

  五、还建安置办法

  (一)还建地点。按集中上楼还建的原则,选择在龙潭大道西边、“香泉映月”项目的西南面(具体位置以还建点规划红线图为准)。

  (二)还建户型。原则按79.23~83.41㎡、120.04~125.31㎡、133.60~138.60㎡等几种户型设计建设。

  (三)面积基准。

  居住房还建面积按人均不低于50㎡安排,一户还建总面积不得超过600㎡。

  (四)建筑标准。

  1.符合国家关于居住类的建筑标准要求。

  2.按照规划设计图纸施工建设。

  3.主体为框架结构,顶部建有防雨隔热层。还建房内墙面为水泥砂浆粉刷,地面为水泥地坪,窗户为真空隔热铝合金窗,户外为防盗门,卫生间和厨房建好防渗层。

  4.电、水、有线电视、光纤网络、固定电话到户外规定接点。

  (五)居住房安置。

  1.被拆迁还建户在选择还建住房选择户型面积时,总超差建筑面积按规定标准补价,20㎡以内按成本价补差价,20㎡以外的按市场价补差价。

  2.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面积人均达不到50㎡的户,可按人均50㎡的标准选择还建居住房,每户还建居住房面积最少不低于82㎡。

  3.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面积人均达到50㎡的户,按“征一还一”选择还建面积,但还建总面积不得超过600㎡。

  4.被征收人为外来非本村村民户且被征收房屋(指居住用房)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实行证载面积主体房屋“征一还一”政策,其他的实行货币补偿;被征收人为外来非本村村民户且被征收房屋(指居住用房)属于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其征收主体房屋面积超过138.60㎡的,按133.60-138.60㎡的居住房面积安置,其它的实行货币补偿。征收主体房屋面积不足138.60㎡的,按就近按79.23-83.41㎡或120.04-125.31㎡的居住房面积安排,其它的实行货币补偿或补差。

  5.还建房实行楼层价格调节,楼层差价:第一层减20元/㎡,第二层加10元/㎡,第三层加30/㎡,第四层加10元/㎡,第五层减30元/㎡。 

  6.在选择户型时必须按还建居住房面积最相近的户型组合方案选择。

  7.安置楼户型、楼层差价张榜公布,按协议签订的先后顺序选房,先签协议的优先选户型和楼层,回迁户分轮次同面积抓阄选房(即每户先选一套按同面积抓阄选房,选完一套后再按相同办法选第二套,直到选完为止)。户型面积的设计将结合实际情况和居住的需要进行设计,以实际设计为准。

  (六)人均主体建筑面积的认定。

  1.产权明晰的房屋按证载户主的家庭成员人数认定人均面积。

  2.产权不明晰的房屋按所有房屋的主体建筑面积除以所有家庭成员人数的平均数认定人均面积。

  3.无法认定的由征收人同咸安区浮山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认定人均面积。

  (七)相关证件、报装手续的办理。

  1.还建房相关证件的办理。还建房的相关证件的办理由咸安区浮山办事处组织群众代表讨论,一是决定是否统一办理;二是决定办理的种类、类型和年限。议定后由征收人统一办理,费用由被征收人按政策规定标准支付。

  2.被征收的房屋和还建的居住房涉及的水、电、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络的迁移、转户、销户和报装手续,由被征收人自行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并结清已使用的相关费用和支付报装的相关费用。

  六、奖惩事项

  (一)在房屋征收评估后10天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且腾空房屋及交付产权证件和钥匙的。房屋主体建筑面积在100㎡以下的给予每户6000元奖励;100-200㎡的给予每户8000元奖励;201-300㎡的给予每户10000元奖励;300㎡以上的给予每户12000元奖励。

  (二)在房屋征收评估后15天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且腾空房屋及交付产权证件和钥匙的。房屋主体建筑面积在100㎡以下的给予每户4000元奖励;100-200㎡的给予每户6000元奖励;201-300㎡的给予每户7000元奖励;300㎡以上的给予每户8000元奖励。

  (三)在房屋征收评估后20天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且腾空房屋及交付产权证件和钥匙的。房屋主体建筑面积在100㎡以下的给予每户2000元奖励;100-200㎡的给予每户4000元奖励;201-300㎡的给予每户5000元奖励;300㎡以上的给予每户6000元奖励。

  (四)对于房屋征收户达全组五成的组,每个村民小组前5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且腾空房屋交付产权证件和钥匙的,另分别奖励10000-6000元,每隔一名递减1000元。

  (五)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异地自己安置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拆迁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且腾空房屋及交付产权证件和钥匙的,另一次性补偿该户10000元。

  (六)征收人未按时支付补偿费用,应按每天万分之五的利息标准承担违约金。被征收人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未按时腾空房屋及交付产权证件和钥匙的,应按每天万分之五的利息标准承担违约金。

  (七)被征收人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被征收的主体房屋、附属构(建)筑物、装修物件等由征收人统一拆除和处理,被征收人不得擅自拆卸,否则将从补偿款中扣除相应款项。

  七、附则

  (一)本实施方案中未尽事宜,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本实施方案由咸宁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三)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咸宁市咸安区浮山办事处龙潭、余佐、白鹤村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与还建安置。

  (四)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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