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22日 星期二
  • 索 引 号:011336909/2016-01000
  • 文  号:咸政办函〔2016〕78号
  • 发文单位:咸宁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含住房)
  • 有 效 性:有效
  • 发布日期:2016年12月07日
  • 发文日期:2016年11月30日
  • 名  称: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关于湖北省咸宁市2014年第一批棚户区改造项目潜山村片区(一期)拆迁补偿与安置方案的批复

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关于湖北省咸宁市2014年第一批棚户区改造项目潜山村片区(一期)拆迁补偿与安置方案的批复

字号: 分享到:

  咸政办函〔2016〕78号

市城投公司:

  为加快推进咸宁市2014年第一批棚户区改造项目,经市政府研究,同意你公司拟定的2014年第一批棚户区改造项目潜山村片区(一期)拆迁补偿与安置方案。请你公司切实做好该项目拆迁补偿与安置工作,保障被拆迁人合法权益,将咸宁市2014年第一批棚户区改造项目潜山村片区(一期)工程打造成我市的民生工程、德政工程。

  此复。

  附件:《湖北省咸宁市2014年第一批棚户区改造项目潜山村片区(一期)拆迁补偿与安置方案》

  咸宁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2016年11月30日

  附件

  湖北省咸宁市2014年第一批棚户区改造项目潜山村片区(一期)拆迁补偿与安置方案

  棚户区改造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文件精神,通过对温泉城区棚户区改造工程的实施,有利于提高贫困居民的生活质量,改善生活环境,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提高党和政府的威信,增强人民群众的向心力和凝聚力,扩大社会就业,发展社区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推进平安社区建设,共创和谐咸宁。

  为了进一步推动和落实市政府关于潜山村棚户区改造工作,确保潜山村棚户区改造的顺利进行,保障棚户区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消除社会矛盾,切实让利于民,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关于印发〈咸宁市城区棚户区和旧城改造征收补偿标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咸城改指〔2013〕3号)等政策、法规和文件精神,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公正,尊重历史,注重现实,合情、合理,统筹兼顾的原则进行补偿。在调查摸底、广泛听取棚户区居民和社会各界人士兵的意见上,结合本棚户区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积极稳妥推进棚户区改造,着力改善人居环境,加快旅游新城建设步伐。

  (二)工作原则:坚持“依法征收、依法补偿”原则;坚持“统一规划、集中上楼”原则;坚持“有情操作、优先奖励”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互利互惠、共同发展”原则。

  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关于印发〈咸宁市城区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征收补偿标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咸城改指〔2013〕3号)等政策、法规和文件精神,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公正,尊重历史,注重现实,合情、合理,统筹兼顾的原则进行补偿。

  三、征收补偿办法

  (一)资产评估。由评估公司对被征收户以户为单位进行评估。包括:主体房屋,室内外装修,猪圈、厕所、厨房、杂物间等附属用房,围墙、室外硬化场地、水井、沼气池等配套设施,经批准未建房的已建房基。

  (二)补偿认定。资产类补偿根据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对相关资产价值评估的报告予以价值认定;其他非资产类补偿根据市、区相关指导性文件的补偿标准执行。

  (三)补偿方式。

  1.产权置换方式:房产拆迁补偿采用产权置换方式,选择产权置换的居民和村民,在项目建设单位建设的新社区内选择,住房还建面积按不超过1:1.2(含公用面积)确定,每户超面积在20㎡以内的,按建设成本价收费,每户超过20㎡以上的面积按周边市场价收费。

  2.货币补偿方式:

  ①其它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以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补偿资金包括:装修补偿费,附属构(建)筑物补偿费,国有、集体土地证补偿费,搬迁费,过渡性安置费,其他补偿费和奖金等。

  ②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征收人支付约定的补偿款,被征收人应腾空房屋及交付钥匙和相关证件。

  (四)其他只能选择货币补偿的范围。

  1.村民(居民)、单位、集体或公司的办公、生产、经营性的非居住类房屋(属于公益或公共类的用房另行协商解决)。

  2.一户居住类房屋主体建筑面积超出600㎡上限标准的面积。

  (五)相关补偿标准。

  1.房产相关证照类的补偿标准。

  ①土地证的补偿标准。以货币方式补偿,按2009年《我市关于在市城区范围实行新一轮基准地价公告》规定的标准,属国有出让土地证的按32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标准补偿;属国有划拨土地证的按192元/㎡的标准补偿;属集体土地证的按160元/㎡的标准补偿。(新的标准出台后则按新标准执行,特殊情况另行协商解决)。

  ②规划许可证、房产证的补偿标准。根据被征收人所缴纳的相关收费凭证予以认定后补偿。

  2.报装、拆装类的补偿标准。

  ①固定电话报装补偿费。凭上月缴费凭据每个户头补偿354元。

  ②电表、水表报装补偿费。对于选择货币补偿的,凭上月缴费凭据,每个户头的单相电表补偿400元,每个户头的三相电表补偿750元,每个户头的水表补偿400元;对于选择还建安置的,凭电表、水表报装的有效证件和上月缴费凭据认定用电、用水的户头,安置的新居予以置换报装相应的户头,被征收人若需要新增报装用电、用水户头的,其费用由被征收人负担。

  ③有线电视报装补偿费。凭有线电视使用证或当年度的收费收据,每个户头补偿300元。

  ④宽带网络报装补偿费。凭有效票据每端口补偿174元。

  ⑤空调拆装补偿费。窗机每台补偿150元,分体机每台补偿225元,柜机每台补偿300元。

  ⑥热水器拆装补偿费。太阳能每台补偿450元,其他每台补偿150元。

  3.搬迁费的补偿标准。

  按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的面积档次补偿。

  ①主体建筑面积在100㎡以内的补偿700元/户。

  ②主体建筑面积在100-200㎡的补偿900元/户。

  ③主体建筑面积在200㎡以上的补偿1100元/户。

  以上标准为二次的搬迁费用,只搬迁一次的按以上标准的一半结算。

  4.过渡性安置费的补偿标准。

  ①实行货币补偿方式安置的,按照被征收的居住房屋主体建筑面积10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1年过渡性安置费(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支付)。

  ②实行还建补偿方式安置的,在补偿协议规定的过渡期内,被征收人自行安排住处,按照被征收的居住房屋主体建筑面积每月3元/㎡的标准支付过渡性安置费(不足200㎡的按200㎡计算,超出600㎡的只按600㎡计算)。

  ③过渡性安置期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含还建新房的装修期),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腾空房屋并交付钥匙之日起计算。因征收人的责任造成时间延长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月4元/㎡的标准支付过渡性安置费(不足200㎡的按200㎡计算,超出600㎡的只按600㎡计算)。

  ④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并交付钥匙后,征收人将一次性支付1年的过渡性安置费,超过1年的在交付被征收人还建房时一次性结算。

  四、还建安置办法

  (一)还建地点。异地还建的原则,还建地点选择在距拆迁区域较近,为潜山一组和潜山七组两处。

  (二)还建户型。按79.28~84.28㎡、98.77~102.89㎡、117.69~126.90㎡、137.34~147.80㎡等四种户型设计建设(房屋户型按设计图纸,具体面积按还建位置地形有1~3㎡以内出入)。

  (三)还建类型和面积基准。

  1.还建类型为居住房。湖北省咸宁市2014年第一批棚户区改造项目房产拆迁补偿采用产权置换方式。选择产权置换的居民和村民,在项目建设单位建设的新社区内选择,住房还建面积按不超过1:1.2(含公用面积)确定,每户超面积在20㎡以内的,按建设成本价收费,每户超过20㎡以上的面积按周边市场价收费。

  2.居住房还建面积按人均不低于50㎡安排,一户还建总面积不得超过600㎡。

  (四)建筑标准。

  按商品房房屋交房标准执行。

  (五)居住房安置。

  1.湖北省咸宁市2014年第一批棚户区改造项目房产拆迁补偿采用产权置换方式。选择产权置换的居民和村民,在项目建设单位建设的新社区内选择,住房还建面积按1:1.199,每户超面积在20㎡以内的,按建设成本价收费,每户超过20㎡以上的面积按周边市场价收费。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面积人均达不到50㎡的户,可按人均50㎡的标准选择还建居住房,每户还建居住房面积最少不低于该新社区最小户型的面积。因人均50㎡标准的还建居住房比原有征迁主体居住房屋面积多出的面积部分和户型组合的原因超出的面积部分,按周边市场价收费。

  2.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面积人均达到50㎡的户,按“征一还一”选择还建面积,但还建总面积不得超过600㎡。因户型面积的原因,还建的居住房在还建总面积600㎡的基础上超出的面积部分,按当期政府建设部门公布的建安重置价计价购买。

  3.被征收人为外来非本村村民户且被征收房屋(指居住用房)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实行证载面积主体房屋“征一还一”政策,其他的实行货币补偿;被征收人为外来非本村村民户且被征收房屋(指居住用房)属于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其被征收主体房屋面积超过该新社区最大户型面积的,按最大户型面积的居住房面积安置,其它的实行货币补偿。被征收主体房屋面积不足最大户型面积的,按就近户型的居住房面积安排,其它的实行货币补偿。被征收人为外来非本村村民户且被征收房屋(指居住用房)无土地使用证的,由马桥镇会同潜山村研究处理。

  4.还建房实行楼层价格调节,五层的楼层差价:第一层减20元/㎡,第二层加10元/㎡,第三层加30/㎡,第四层加10元/㎡,第五层减30元/㎡。六层的楼层差价:第一层减20元/㎡,第二层加10元/㎡,第三层加30/㎡,第四层加20元/㎡,第五层减10元/㎡,第六层减30元/㎡。十一层的楼层差价:第一层减35元/㎡,第二层减30元/㎡,第三层减25/㎡,第四层减20元/㎡,第五层加0元/㎡,第六层加10元/㎡,第七层加15元/㎡,第八层加20元/㎡,第九层加25/㎡,第十层加30元/㎡,第十一层加10元/㎡。 

  5.在选择户型时必须按还建居住房面积最相近的户型组合方案选择。

  6.还建房选房实行“谁先签、谁先搬,谁先选”的办法,即由被征收人按照自选顺序号抓阄选择楼栋和楼层,并予以公示。自选顺序号由搬迁交房顺序号和补偿协议签订顺序号相加确定。自选顺序号相同时,按照搬迁交房顺序号的次序确定。(具体分配方案由马桥镇会同潜山村研究出台)

  (六)人均主体建筑面积的认定。

  1.产权明晰的房屋按证载户主的家庭成员人数认定人均面积。

  2.产权不明晰的房屋按所有房屋的主体建筑面积除以所有家庭成员人数的平均数认定人均面积。

  3.无法认定的由征收单位同马桥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认定人均面积。

  (七)相关证件、报装手续的办理。

  1.还建房相关证件的办理。还建房的相关证件的办理由马桥镇人民政府组织群众代表讨论,一是决定是否统一办理;二是决定办理的种类、类型和年限。议定后由征收人统一办理,费用由被征收人按政策规定标准支付。

  2.被征收的房屋和还建的居住房涉及的水、电、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络的迁移、转户、销户和报装手续,由被征收人自行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并结清已使用的相关费用和支付报装的相关费用。

  五、奖惩事项

  (一)在房屋征收公告后10天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且腾空房屋及交付产权证件和钥匙的。房屋主体建筑面积在100㎡以下的给予每户6000元奖励;100-200㎡的给予每户8000元奖励;201-300㎡的给予每户10000元奖励;300㎡以上的给予每户12000元奖励。

  (二)在房屋征收公告后15天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且腾空房屋及交付产权证件和钥匙的。房屋主体建筑面积在100㎡以下的给予每户4000元奖励;100-200㎡的给予每户6000元奖励;201-300㎡的给予每户7000元奖励;300㎡以上的给予每户8000元奖励。

  (三)在房屋征收公告后20天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且腾空房屋及交付产权证件和钥匙的。房屋主体建筑面积在100㎡以下的给予每户2000元奖励;100-200㎡的给予每户4000元奖励;201-300㎡的给予每户5000元奖励;300㎡以上的给予每户6000元奖励。

  (四)对于房屋被征收户达全组五成的组,每个村民小组前5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且腾空房屋交付产权证件和钥匙的,另分别奖励10000-6000元,每隔一名递减1000元。

  (五)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异地自行安置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拆迁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且腾空房屋及交付产权证件和钥匙的,另一次性补偿该户10000元。

  (六)征收人未按时支付补偿费用,应按每天万分之五的利息标准承担违约金。被征收人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未按时腾空房屋及交付产权证件和钥匙的,应按每天万分之五的利息标准承担违约金。

  (七)被征收人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被征收的主体房屋、附属构(建)筑物、装修物件等由征收人委托的实施单位统一拆除和处理,被征收人不得擅自拆卸,否则将从补偿款中扣除相应款项。

  六、附则

  (一)本实施方案中未尽事宜,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本实施方案中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和规定调整的,以新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为准。                        

  (二)本实施方案由咸宁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三)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咸宁市咸安区马桥镇潜山村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与还建安置。

  (四)原湖北咸宁温泉生态旅游新城管委会于2013年2月18日出台的《马桥镇潜山村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废止。

  (五)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