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22日 星期二
  • 索 引 号:011336909/2016-00999
  • 文  号:咸政办函〔2016〕77号
  • 发文单位:咸宁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 主题分类:纠正不正之风
  • 有 效 性:有效
  • 发布日期:2016年12月05日
  • 发文日期:2016年11月29日
  • 名  称: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转发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借公款存放谋取私利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转发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借公款存放谋取私利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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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咸政办函〔2016〕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现将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人行武汉分行、省银监局《关于印发<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借公款存放谋取私利的暂行办法>的通知》(鄂监察发〔2016〕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抓好贯彻落实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提高思想认识。防止领导干部借公款存放谋取私利是立足抓早抓小,扎紧制度笼子,规范公共资金管理,促进干部廉洁从政的有效举措。各地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切实把思想和认识统一到上级决策部署上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贯彻执行《暂行办法》各项规定,坚决杜绝领导干部借公款存放谋取私利。

  二、要落实主体责任。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含下属国有企业,下同)公款存放管理的指导监督,层层落实责任,传导压力。特别是要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领导干部借公款存放谋取私利专项检查工作,对公款存放中存在的各类违纪违规问题,主动纠正,举一反三,切实加强“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竞争性存放管理、利益回避等制度建设。要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在规范本级资金存放管理的同时,指导督促下属单位加强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工作。

  三、要强化监督检查。各级监察机关和财政、审计、银监等部门以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强对《暂行办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整改落实不认真、不到位的单位,将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特别是对领导干部干预公款竞争性存放集体决策和招投标工作,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承揽存款提供便利、谋取利益等问题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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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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