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政办函〔2016〕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7号)关于普及应用居民健康卡要求,巩固我市居民健康卡工作成果,实现医疗卫生信息共享,充分发挥居民健康卡方便群众看病就医的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居民健康卡发行应用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居民健康卡是一项重要的便民惠民工程。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充分认识居民健康卡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完善分工协作和监督检查机制,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全面完成发卡工作任务。截至目前,全市已免费发放居民健康卡204万张,但各县(市、区)仍存在个别农村居民健康卡未发放到位的情况,导致部分群众不能正常用卡。各县(市、区)要针对上述情况进行仔细筛查,摸清情况,组织专班、安排专人做好未发卡群众个人信息收集和制卡发卡工作,确保实现参合居民健康卡的“全覆盖”。
三、加强宣传与应用。各县(市、区)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让广大群众充分了解居民健康卡的功能和作用。各级医疗机构要加大力度,鼓励群众使用居民健康卡接受各类医疗卫生服务,并及时发现、解决使用中遇到的问题,让群众真正享受到持卡就医的方便、快捷。
四、加强应用环境建设。各县(市、区)要结合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要求,对本地区居民健康卡建设进行统筹规划,整体推进。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可以在合作银行开立专用资金结算账户,尽快与合作银行信息系统进行有效衔接,加强居民健康卡受理、使用环境建设,优化业务流程,引导和方便群众使用居民健康卡,满足持卡群众在医疗、结算和金融等方面实现自助服务的需求,确保居民健康卡后续工作的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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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