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8日 星期二
  • 索 引 号:011336909/2016-00885
  • 文  号:咸政办函〔2016〕22号
  • 发文单位:咸宁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 主题分类:土地
  • 有 效 性:有效
  • 发布日期:2016年05月10日
  • 发文日期:2016年05月06日
  • 名  称: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关于进一步规范改变土地用途审批事项的通知

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关于进一步规范改变土地用途审批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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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咸政办函〔2016〕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单位,咸宁高新区:

  为进一步规范改变土地用途审批,维护土地审批的严肃性、权威性,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下放改变土地用途审批事项的通知》(鄂政办电〔2015〕10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改变土地用途审批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变土地用途审批范围

  (一)因城市规划调整、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尚未供地即申请改变土地用途的建设用地;

  (二)因城市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已供应建设用地。

  二、改变土地用途审批权限

  (一)由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批次建设用地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尚未供地即申请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拟定改变土地用途方案,经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已实施供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市或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同意并拟定改变用途方案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三、改变土地用途审批条件

  (一)尚未供地即申请改变土地用途的,一般应在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一年后两年内提出,或者批文已超过两年但已经用地或完成征地。

  (二)改变土地用途必须符合城乡规划,理由充分合理。

  (三)改变土地用途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土地用途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要实行公开出让,改变土地用途不得违反限制类和禁止类供地政策,严禁改变保障性住房等民生类建设用地用途(有规定的除外)。

  (四)严格控制开发区内工业用地改变为房地产开发用地,开发区生产和基础设施用地比例不低于70%。

  四、改变土地用途审批申报材料

  由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批次建设用地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尚未供地即申请改变土地用途的,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提供以下材料:

  1.县(市、区)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用地改变用途的请示。主要内容包括:原批准用地地类、用途、供地方式等情况;改变土地用途的原因、必要性、依据;改变土地用途面积、土地用途、供地方式等情况。

  2.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承诺和说明。主要内容包括:按新的用途利用土地过程中,落实国家有关供地政策和用地控制指标情况的说明、涉及工业用地和房地产等四类经营性用地情况的承诺说明、缴纳有关费用的情况、单独选址项目建设内容的说明等。

  3.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改变土地用途的意见。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关于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的意见。

  4.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对改变土地用途的审查意见。

  5.原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原件。

  6.改变用途前后土地用途面积对照表。部分或全部地块改变用途的,均需要填报原申报批次用地(或项目用地)各种用途面积和调整后各种用途面积。

  7.勘测定界界址点坐标。

  8.平面布置图。

  9.其它需要的相关材料。

  五、改变土地用途审批流程

  尚未供地即申请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各县(市、区)向市国土资源局申报,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改变土地用途审批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各有关单位务必依法依规按程序办理,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防止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用而未尽等现象的发生。对改变土地用途审批过程中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追责。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咸宁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2016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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